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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lody Kong立法會中的表現一如預期地令人慨嘆

Melody Kong立法會中的表現一如預期地令人慨嘆

新任立法會議員、前劍擊奧運金牌得主江旻憓女士,日前在立法會首次發言,就政府提出的大埔宏福苑火災災後支援及重建工作議案表達意見。

遺憾的是,其發言表現顯然未能達到社會對立法會議員應有質素的合理期望。

她在發言過程中,大部分時間緊望預先準備好的講稿,並以手指逐行指讀,幾乎完全依賴書面稿件,鮮有脫稿即興表達或與議堂互動。這種表現顯然不符合立法會議員應具備的基本專業素養。

根據西敏制議會傳統的權威著作《Erskine May’s Treatise on the Law, Privileges, Proceedings and Usage of Parliament》第21.4段明確規定:

「原則上,議員不得朗讀演說稿……但可參考筆記。同樣,議員可朗讀文件摘錄,但該等摘錄及引文應保持合理簡短(In principle, a Member is not permitted to read a speech ... but may make reference to notes. Similarly, a Member may read extracts from documents but such extracts and quotations should be reasonably short)。」

該規則的根本目的,在於維護議會辯論的「cut and thrust(唇槍舌劍、激烈爭論」的特性,確保議員能在一定程度上回應同僚或官員在其之前的發言,從而形成真正具備交鋒與對話的辯論,而非僅僅單向宣讀互不關聯的預備講稿。
江旻憓女士近乎通篇朗讀講稿的做法,不僅背離了議會辯論的本質,亦削弱了立法會作為民意機關應有的活力、深度與質素。此一現象,與其當選途徑恐怕不無關係。江旻憓女士乃透過功能界別(旅遊界)的小圈子選舉產生,在僅155名選舉委員會成員(多為公司或團體代表)投票中,以131票當選。此類選舉實際參與人數極少、代表性恐有不足,難以有效篩選具備充分議會經驗、即興表達能力及政治素養的民意代表,因而可能影響立法會整體質素與公信力。

正如香港終審法院在Leung Kwok Hung v President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2014) 17 HKCFAR 689一案中所裁定,根據香港普通法傳統,立法會的憲制地位基本上等同於英國西敏國會,故西敏制議會的慣例與規則在香港具高度參考價值。江旻憓女士的發言方式未能體現這一傳統所要求的議員水準,實在令人遺憾,恐怕亦會進一步引發社會對立法會成員專業能力的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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