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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指模」販毒案被告重囚17年上訴得直 判詞斥原審不應「篡奪陪審團職能」

「零指模」販毒案被告重囚17年上訴得直 判詞斥原審不應「篡奪陪審團職能」

【獨媒報導】一宗販毒案的被告被重判17年10個月監禁,經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代表上訴,成功推翻控罪,並揭露案中多個失當之處。原來與被告一同在單位被捕的其餘3人全部獲釋,只有屬單位租客的被告遭起訴。警方聲稱在單位搜出多包毒品、分毒和運毒工具,但全部證物均掃不到被告指紋。所有對被告有利的疑點,在高等法院審訊階段全遭駁斥,法官更在引導陪審團時稱無指紋屬「中性」證供。上訴庭今頒判詞,直指原審有處理不善之嫌,亦指法官不應「篡奪陪審團的職能」,撤銷所有定罪,因上訴人不反對,將案件發還重審。

上訴人梁潮潤在原審時被控3項控罪,包括販毒、企圖販毒及藏毒罪。他只有藏毒罪一項不成立,其餘兩項在高等法院被陪審團裁定罪成,法官郭啟安將他重囚17年10個月。梁潮潤不服裁決和判刑,提出上訴。

控方的案情指在2018年3月10日凌晨,警方在深水埗巡邏,尾隨兩名可疑男子進入大南街212號金沙樓,在9樓1號房發現包括上訴人在內,共有3男1女身處一個單位,床上有一系列物品,即電子磅、多個手提電話、和一定數量的透明可再封口膠袋和吸毒工具等。

警員稱有招認 被告指武力制服不敢投訴

指控上訴人的證據主要來自警員,該警指梁潮潤坐在床上,手持一包冰毒,並指梁在拘捕警誡下稱毒品是「古惑仔拎上嚟畀我賣嘅」;其後警方在單位再搜出更多冰毒,梁又再稱「都係嗰啲古惑仔拎上嚟畀我嘅」。

辯方在原審的案情指出,警方聲稱的招認全是捏造。梁作供指,他以擺地攤收買雜貨維生。案發前一小時,他認識的一位女子帶同一名越南籍男子前往他單位買玉器。由於自己長期患病,已沒有收買玉器一段時間,梁告訴二人從雜物中拿走想要的東西。他供稱當時曾服藥,說畢後便繼續睡覺。其後他被聲音吵醒,礙於未戴眼鏡,他只矇矓看見有人在他床邊來回走動並丟下一些東西,他嘗試起床,卻有人大叫「咪郁!」並用武力將他制服。他因為害怕而配合警方,並因為無戴眼鏡看不清警員記事冊。

同案3被捕人士全部獲釋

上訴人在案發後一年,意識到要向警方投訴案件處理手法,因為他發現同樣身處在1號房內的其餘3人全部獲釋,只有他被起訴,此前他被當值律師告之「可以講可以唔講」。

代表上訴的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質疑,原審法官沒有就申請人延誤投訴警方一事向陪審團作適當指引;另外法官亦錯誤引導陪審團,指沒有指模的情況只屬「中性」,而沒有將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人。法官在引導詞中更表示:「掃唔掃到指模⋯有好多原因⋯掃唔到亦唔代表一定冇接觸。」

掃不到指紋是「叫人驚訝的剖白」

三名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及彭寶琴在判詞表示,對原審法官的做法感到「遺憾」,並指引導陪審團的陳詞未有充分帶出信息,以致陪審團不會誤墮不當推論的陷阱。具體而言,法官甚至可被理解為側面告訴陪審團,如果認定申請人不是因為受到當值律師等人的影響而沒有投訴,就可以對上訴人做出不利推論。

就有否指紋的事宜,法官直言律政司一方在聆訊中確認,警方曾就本案的證物掃模,「只是苦無發現」,是一個「叫人驚訝的剖白」;一方面是原審辯方居然沒有將有利事實放在《承認事實》,另一方面控方也沒有傳召專家證人,解釋什麼原因可令接觸物件的人不留下指模。法官直言情況「極不理想」。

不能接受無指紋是「中性」證據

即使律政司一方在上訴階段仍提出,沒有指紋顯示是「中性」事實, 但上訴庭法官不認為說法可以接受。法官提出質疑,案發地點是上訴人住所,警方供稱上訴人被捕時手上還拿著一包毒品,其他散落屋內大量膠袋中,更有一批重達53克的冰毒藏在門後單車的一個掛袋上。如果情況屬實,或許會預期上訴人的指紋最少會被發現在某些證物上。上訴庭也指出原審法官亦不應「篡奪陪審團的職能」。

三名上訴庭法官裁定上訴得直,定罪及判刑一併撤銷;另外由於上訴人不反對,考慮案件有公眾利益,下令將案件發還予另一名法官,由陪審團重新審理。

案件編號:CACC229/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