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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7.21】辯方指林卓廷制止白衣人及保障市民安全 控方反駁:會唔會可以講和?

【元朗7.21】辯方指林卓廷制止白衣人及保障市民安全 控方反駁:會唔會可以講和?

【獨媒報導】2019年7.21元朗事件中,遭白衣人施襲、獲警方致謝舉報的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與6男被控暴動罪,今(22日)踏入審訊第21日。林卓廷與另一被告的大律師均有中段陳詞。辯方指,一般市民有責任制止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林卓廷到元朗站目的為保障市民安全,他多次呼籲市民「唔好褪」,避免白衣人衝入閘。控方則反駁,林以打擊黑社會及監察警方作包裝掩飾,他到場後有助壯大聲勢、亦曾發號施令。控方又指:「其實要制止有好多其他選擇,會唔會可以同啲人講和呢?或者勸大家企埋一邊?」辯方回應當時情況難作決定:「如果見到100人企喺度揸住棍,可以點做呢?」法官陳廣池回答:「即走,就係咁簡單」、「普通人第一個反應,有危險,阿媽教落即刻走,呢個係常理嚟㗎」。陳官將於明午2時半宣布表面證供是否成立。

辯方:市民有權利責任採取合理行動 以制止破壞社會安寧行為

代表林卓廷的大律師黃錦娟進行中段陳詞,她表示即使將控方證據推至最高點,亦不能證明林卓廷有暴動的意圖及行為。辯方引案例並強調,事發時有白衣人即將或正在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控方亦承認當時有暴動發生,因此除警員以外,一般市民「有權利及責任」去「採取合理行動」,以「預防或制止」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包括作出拘捕、拘禁、制服或警告等行動。辯方亦指,案例提到若市民不配合警方的要求作出上述行動,有機會要負刑事責任。


林卓廷與閘內人談話(林卓廷Facebook直播截圖)

辯方指列車乘客各自下車、沒有目的 官反駁:唔通扶佢落車咩?

法官陳廣池追問,在本案中警方是否從沒有要求林卓廷協助,辯方同意證供上沒有。陳官另問,辯方是否用閘外及閘內區分兩幫人,辯方並不同意他們是兩幫人,因現場的人只是乘搭列車抵達元朗站的乘客,再加上站內有通往商場的出入口,有人流聚集是自然不過的事。其後辯方播放閉路電視,顯示當日不同顏色衫的乘客在月台各自下車,並非有其他目的,陳官反駁:「梗係各自落車啦!唔通扶佢落車咩?」

辯方指林卓廷FB發文目的是勸喻市民注意安全 並無要求對峙

辯方指林卓廷當晚到元朗站前曾三度在 Facebook 發帖文,內容都是圍繞他將到元朗站監察警方執法等,並無暴動意圖。他於晚上9時38分首次發文,表示:「返元朗的朋友,務請小心,懷疑黑社會已部署,請保護好自己和身邊朋友。」他於10時15分第二次發文:「收到可靠消息,現時在元朗的懷疑黑社會份子,相當部分來自屯門,大家小心。」他最後於10時41分發文指「【打擊元朗黑份子】我已聯絡元朗警方,表示我和同事正前往元朗,要求警方立即打擊在元朗站和朗屏站一帶黑份子,確保公眾,尤其年輕人安全」。

辯方總結指,林發文目的是勸喻人注意安全,並要求警方進一步驅散白衣人。他根本沒有要求市民聚集或對峙的目的,而且與暴動扯不上關係。

辯方指林卓廷說得最多是「唔好褪」目的為保障市民

至於林卓廷到達元朗站後,辯方指他說得最多的是「唔好郁手」,並希望閘內市民於閘外白衣人不要有進一步身體接觸或衝突。其後白衣人開始施襲,閘口的門亦被打開,白衣人開始靠近,這時林呼籲人「唔好褪」、「千祈唔好褪」、「一褪追入嚟㗎啦」。辯方指他目的是阻止白衣人入閘,並擔心市民會受到襲擊,因此林的說話只是保障市民。

辯方:白衣人凶神惡煞、現場人士行為屬自衛

辯方指,警方比林預期的時間更遲抵達元朗站,而且當時每秒的環境都在變化,並不能像現時般「用放大鏡定格睇每一個人嘅行為」。至於在場市民似乎有指罵的說話,是他們有責任去保障自己,因此透過說話制止閘外人作出進一步暴力行為。辯方指,由於當時有「一大班白衣人拎住棍凶神惡煞」,希望法庭能夠理解現場人士感受到的壓力以及驚嚇程度。因此現場人士的反應似乎屬「自衛行為」多於「暴動行為」。

辯方引何君堯言論作背景 官質疑發言不代表真的實行

另外,辯方引述控方證人、警民關係科警長的證供指,他沒有收到情報有人會進入元朗「攪事」,當日警方亦有派員到元朗巡查,並無證據顯示有非白衣人聚集。辯方續指7.21事前,立法會議員何君堯以及《經濟日報》副社長石鏡泉曾發表7.21有關言論。

陳官質疑屬傳聞證供,又指公開平台有很多不同立場言論,但辯方只篩選一部分。他又指,發表言論不代表「真係咁做」,辯方不能以隱喻說明發言者有社會地位且「聲勢浩大」,並有很多追隨者聽從。陳官舉例指,若中東地區有人發言要暗殺國家總統,而10天後他真的被殺,而新聞報導是指發言者曾暗殺,那記者的做法就有問題。

控方:白衣人暴力行為「唔啱」,但部分已受法律制裁

代表控方的高級檢控官程慧明回應林卓廷的大律師時指,不同意辯方稱林正在履行責任,制止社會安寧被破壞。對於辯方引用英國一名休班警對市民作出制服的案例,控方認為該案缺乏市民權利的討論,若市民解讀有誤,會導致他們「以為可以好似警察咁」,並作出危險行為。

對於辯方稱無證據顯示非白衣人進入元朗,控方反駁指白衣人不會無故保衛家園,但強調「當然之後白衣人嘅暴力行為係唔啱」,又指「相信法官都知道部分白衣人之後受到法律制裁」。她又指,黑衣人群體同樣是有默契行事,並有秩序地將雨傘傳遞給大堂人士,不是無故聚合的群眾。她質疑為何乘客下車後並非如常離開大堂,「點解咁蹺短時間聚合100人呢 ?」

控方指林卓廷身份無特殊地位:立法會議員一樣可以犯法

至於辯方在陳詞中提及林卓廷的立法會議員身份,控方反指:「立法會議員一樣可以犯法」、「唔代表佢身份有咩特殊地位」。控方又指,林只是一名議員,並非執法人員,因此他帶同助手到元朗對事情沒有幫助,甚至導致惡化。再加上林不是元朗區的區議員,因此沒有理由在「風頭火勢」之下去元朗。

控方認為,林聲稱前往打擊黑社會份子及監察警方行動,「係藉口甚至係一個包裝」,用以掩飾他與其他人到元朗集結。控方又指,林到場有呼召或支持他人的作用,這時其「立法會議員」身份則有幫助,因為他在場會帶來鼓勵和壯大黑衣人群聲勢;戴着擴音器的林似乎亦曾「發號施令」,因此其他人會「睇住佢行事」。最後林亦加入挑釁,這並不符合他所指的「打擊黑份子」以及「關心年輕人」,亦看不到他有嘗試緩和氣氛或減低雙方敵意。

控方稱要制止可以有其他選擇 包括「講和」及籲人「企埋一邊」

對於辯方在陳詞期間播放大量影片指出白衣人的違法行為,控方表示:「講真唔知情以為我哋重審緊白衣人。」控方指部分作出不當行為的白衣人已受到法律制裁,但白衣人的行為不代表可以導致被告等人作出互相攻擊或對峙的行為。她又指阻止人破壞社會安寧,亦非參與非法集結的辯護理由。控方強調「其實要制止有好多其他選擇,會唔會可以同啲人講和呢?或者勸大家企埋一邊?」,甚至見到現場人士情緒激動時,他可以請閘內人士登上「仍然正常運作」的列車離開,或者從其他出口離開。控方補充,事件發展到後期階段其實是不必要,而林的行為亦令該些人陷於後來不能預計的狀況。

辯方問「見100人揸住棍可以點做」官回應「阿媽教落即刻走」

代表林卓廷的大律師黃錦娟進一步回應案例,但陳官認為英國案例並不太適合香港情況,因該英國休班警履行權利制服市民,但不知英國警察與本港是否相同,「香港警察就算 off duty 都係24小時當值。」辯方續指,如果破壞社會安寧的事件有即時性,市民也有責任去制止。陳官反問:「再發大啲嚟計,咁任何暴動咪有武鬥?」他舉例指理大衝突發生時,「任何香港市民都應該出嚟去執法?」辯方舉例指若見到黑社會打鬥發生,市民可能會制止,陳官質疑「你夠唔夠膽呀?」,並舉例指黑社會人物在香格里拉酒店外遇襲亡的案件,到底市民會否夠膽制止。

辯方指,處於當時情況難以作決定:「如果見到100人企喺度揸住棍,可以點做呢?」陳官回答:「即走,就係咁簡單」、「普通人第一個反應,有危險,阿媽教落即刻走,呢個係常理嚟㗎」。辯方回應事件發生後當然可仔細思量並說出明智決定。但辯方希望法庭能感受當時氣氛,現場白衣人與市民只有一閘之隔,市民會擔心「唔知有冇機會打棟行返出嚟」,因此不斷勸喻「唔好落單」。而且當時市民身上沒有物品可作抵抗,所以才需要由他人傳遞雨傘等防禦性物資。

辯方指第七被告行為屬維持秩序 因見暴力發生嘗試制止

代表第七被告楊朗的大律師曾敏怡亦有中段陳詞,對於控方指控楊一度試圖跳過欄杆,並憤怒地手指白衣人當中的一名男子,辯方指當時有閘外人用雨傘襲擊市民,因此楊見到暴力發生後嘗試阻止,其行為只是維持秩序,而非挑釁、侮辱或威嚇。至於控方指楊曾手持消防喉向白衣人射水,辯方不同意片中人是楊,又認為相關辨認證據薄弱,因片段只拍攝到該人的背面,控方未能證明其身份。

控方回應指,在身份辨認方面,法庭可根據本案其他不受辯方爭議的片段辨認被告;片段看不到有其他與被告身形相似的人同樣將手套放褲袋。她又指,即使不能確定被告是否手持消防喉的人,但他亦是參與暴動的一份子,互相支持壯大聲勢。

由於陳官需時考慮,故押後至明天下午裁定表證是否成立。

7名被告均否認暴動罪,包括:時任立法會議員林卓廷(43歲)、庾家豪(35歲)、陳永晞(37歲)、葉鑫昇(31歲)、鄺浩林(26歲)、尹仲明(48歲)及楊朗(26歲)。

案件編號:DCCC 1106/2020、1132/2022(已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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