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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選47人案】區諾軒指鄒家成發起「墨落無悔」稱「已取得共識」 或涉他不知的「黑盒過程」

【初選47人案】區諾軒指鄒家成發起「墨落無悔」稱「已取得共識」 或涉他不知的「黑盒過程」

【獨媒報導】47人涉組織及參與民主派初選,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16人不認罪,今(24日)踏入審訊第31天。區諾軒繼續接受代表鄒家成的大狀盤問,同意鄒家成因對戴耀廷稱毋須簽聲明感憤怒,故發起「墨落無悔」,以向公眾展示抗爭決心。區同意,「墨落無悔」表明「會運用」否決權,與部分選區協調文件「會積極運用」字眼有別,同意有人或想比協議「行前一步」。新界東會上就否決權字眼未達成共識,但鄒家成在「墨落無悔」卻提及「協調會議上已取得共識的共同綱領」,區在法官詢問下,表示懷疑是否有他不知情的「黑盒」過程,導致「共同綱領」和鄒家成用「會運用」字眼。

此外,被問到拖延法案通過是否妥善履行立會議員職責,區表示立法會議員向市民問責,會用不同手法爭取選民所想,「無論投贊成定反對、認真審議定係去到拉布,都係佢哋向市民問責嘅方式。市民唔滿意嘅,下一屆就會選走佢哋。」法官則重申,控方立場不是說否決預算案就違法,只有「無差別」否決才違法。

區同意鄒家成對戴耀廷不要求簽共同綱領感憤怒 撰「墨落無悔」望展抗爭決心

區諾軒繼續接受代表鄒家成的大律師陳世傑盤問。陳世傑展示鄒家成在 Facebook 上的「墨落無悔」聲明書帖文,區確認自己曾就有關聲明回應,故有一定的理解。區同意該聲明是回應戴耀廷在6月9日記者會指參選人毋須簽聲明的說法,而鄒家成對此感到憤怒,不滿經過許多努力達成共同綱領後,卻沒有任何文件,於是發起「墨落無悔」,表達參選人需要簽署某些文件,以向公眾展示他們有抗爭的決心。

區同意,該聲明的內容只是重複戴曾說的話,並無加插新的內容。惟法官李運騰指,鄒其實是想讓公眾知道戴沒有在會上說的話,因戴在會上沒有交代所達成的協議,區同意「呢個都係個分別」。區亦同意,「墨落無悔」無提及「無差別」否決預算案。

區指「墨落無悔」與部分選區「共同綱領」有別 使用「會運用」字眼較堅定

區同意,簽署聲明的人來自各個選區。李運騰續問,「墨落無悔」上的兩點聲明,與協調會議達成的協議是否相符?該兩點分別為認同「五大訴求 缺一不可」,「會運用基本法賦予立法會的權力,包括否決財政預算案,迫使特首回應五大訴求」;以及「若支持度跌出各區預計可得議席範圍,須表明停止選舉工程」。區指第二點相符,但第一點卻不同,舉例聲明發起人之一的梁晃維是香港島候選人,但港島「共同綱領」是使用「會積極運用」而非「會運用」字眼。

李續問,那「共同綱領」(「會積極運用」)還是「墨落無悔」(「會運用」)使用的字眼意思較強?區指是後者,因為根據協調會議過程「『會運用』字眼係比較堅定」。

陳世傑續提及,區曾表示「會運用」否決權包含3個意思,包括視乎內容而用、為爭取五大訴求而用,及「無差別」地使用,而「墨落無悔」指的是第二個情景,區同意。區亦同意,聲明僅為「確保抗爭陣營參選人,有最基本的抗爭意志」。

新東無共識惟「墨落無悔」稱「已取得共識」 區懷疑有「黑盒過程」導致

李運騰亦指出,聲明提及「我們認為,在初選協調會議上已取得共識的共同綱領,乃一眾參選人之合作基礎」,似乎鄒是在提及會議上已達成的共識,區同意有這個意思。李追問,區曾指在新東所有協調會議後,就「會運用」或「會積極運用」否決權的字眼未有達成共識,但鄒卻似乎指已達成共識,究竟當時會上有否共識,抑或鄒是比起本來的共識「行前一步(went further)」?

區表示:「所以我嘅睇法係,喺當日嘅協調會議後,係咪有一個『黑盒』,就係有一個過程,最後係咪會導致到共同綱領或者鄒家成認為係用『會(運用)』嘅。」林卓廷一度說「吓?」,吳政亨亦用雙手掩嘴。

李問區是否指發生了一些他並不知情的事?區同意,並解釋以梁晃維作為例子,是望指出有其他選區的共同綱領使用「會積極運用」字眼,但在「墨落無悔」出台後,簽署者卻表示「會運用」。李再問是否有人想比起達成的協議「行前一步」,區表示:「呢個係一個可能性」,亦同意這是個別人士的聲明,並非新界東的聲明。陳世傑續問,故聲明是否簽署者的「個人心願(personal aspiration)」?惟主控周天行反對指證人無法回答這個問題,法官亦指應留待陳詞。

辯方指鄒家成會上向戴耀廷指議員「一係投,一係唔投」 區指與其憶述有出入

區諾軒其後確認,在5月5日新東第二次協調會議上,鄒家成對戴耀廷提出使用「會積極運用」否決權的字眼有爭議。陳世傑指,當時鄒是表明否決權是由《基本法》所賦予,惟區指無法憶述到更多,但認為談及否決權時「必然係講緊《基本法》嘅權力」。陳再指,鄒其實是說議員在《基本法》下,「一係投,一係唔投(you either vote, or you don’t vote)」,區指「可以咁理解」。陳再指,鄒是想說,為何要用「會積極運用」這麼一個無說服力(lame)的用詞,應該更加肯定才對。

此時主控萬德豪起身,認為應問證人是否記得鄒曾這樣說過,而不是問對鄒想法的意見。陳慶偉要求區避席,指辯方有權指出案情,但認為根據新東會議的背景,鄒家成並非只提及可運用《基本法》權力,而是不同意「會積極運用」的字眼。陳世傑解釋,他想指出鄒曾在會上向戴指其用字不夠肯定,指作為議員「一係投一係唔投」,認為區在會上會對相關對話有認知。陳慶偉同意,但指區不能讀取鄒的思想,着他只問鄒家成曾否向戴提及相關說法,但就不要提及《基本法》權力的部分。

區諾軒入庭後,陳世傑問,鄒成家在會上曾否向戴耀廷指「一係投,一係唔投」,區指與他憶述的句子有出入,重申鄒當時是質疑戴耀廷「點解係用『積極』而唔係用『會』,係咁多」,鄒家成發笑。

無標題

代表鄒家成的大律師 陳世傑

辯方問及《逃犯條例》條訂草案 區指法案委員會一片混亂

陳世傑續就否決權發問,問泛民過往是否曾「否決(vetoing the budget)預算案」,惟法官李運騰指這與「反對(vote against)」預算案有分別,指過往泛民「反對」預算案,但因非議會多數,並不能「否決(veto)」預算案。區同意,如果有35名議員「團結一致否決預算案」,就是「veto」的意思。

陳續問及,區作為立法會議員時,是否曾就《逃犯條例》條訂草案投棄權票。區指他是反對《逃犯條例》,並投下反對票。李運騰問,當時是否曾就草案投票,抑或已被政府撤回?此時陳志全搖頭,被告席內亦有人討論。區回應政府於2019年10月宣布撤回,而草案曾進入法案委員會。李問有否進行首讀,區指「希望我冇搞錯,應該係」,但沒有上到大會和去到二讀,亦沒有表決。

區同意,他是反對該草案。被問如何反對,他指「我哋喺法案委員會不斷提出質疑」,又指「喺嗰個委員會入面一路都係一片混亂嘅,石禮謙好想入嚟,想入個議會,我哋民主派議員全力阻止」,多人發笑。林卓廷說:「大佬呀,我要打官司……」,並一度舉手,並湊近被告欄向律師說話。李運騰續問當時是否有舉行會議,區指當時「出咗一個叫『鬧雙胞委員會』」,陳慶偉指不需深究,李運騰亦指只望澄清當時雖沒有表決,但很多人已表達反對。

區指立會議員向市民問責 無論投贊成或反對、認真審議或拉布均是問責方式

陳世傑續問,投票或不投票是否立法會議員的職責,區同意,但亦同意李運騰指,有議員是在議會製造各種麻煩,不希望會議舉行。區也同意,投票或不投票,及拖延法案通過都是議員的「權力」,陳世傑續問拖延法案是否妥善履行立會議員職責?惟陳慶偉質疑《基本法》沒列明議員有權拖延法案,區同意《基本法》沒列明,只列明投票的權力。

李運騰指,因此用「策略(tactics)」而非「權力」一詞會較合適?區指「立法會議員都係向市民問責嘅」,他們會用不同手法望爭取選民所希望的,「無論投贊成定反對、認真審議定係去到拉布,都係佢哋向市民問責嘅方式。市民唔滿意嘅,下一屆就會選走佢哋。」

辯方引林鄭稱否決議案是發揮憲制功能 惟官控方指控「無差別」否決才犯法

陳世傑其後引2016年7月時任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會見傳媒的新聞稿,林鄭曾提及「條例草案或者我們的一些撥款項目提交了給立法會,但不幸被否決,這個我們接受的,這個結果我們是接受的,因為這是立法會發揮它憲制功能的一部分」,又指有關變性人的《2014年婚姻(修訂)條例草案》在社會和立法會引起很大爭議,故被否決,「這也是民主過程的一部分,所以特區政府是接受這個結果。」

陳世傑問會否影響區對於否決權合法性的看法,惟法官陳仲衡指,不認為控方是指否決本身的行為是不合法,而是「無差別」否決才犯法,周天行同意。李運騰亦重申,控方已在開案陳詞和控罪清楚說明,只有當不考慮議案優劣,無差別否決議案,濫用立法會議員職權才是違法。陳遂沒有再繼續發問。

周天行

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周天行

區同意特首下台和解散立會非其目的、不關心任何人當選後工作計劃

陳世傑最後向區指出,「35+」從來不是關乎無差別否決預算案,區稱「要睇參與者點樣睇35+計劃」,陳再指,但根據組織者,這並非最初的目的?區指對他來說「一直都係揀選民主派代表進入立法會」。法官李運騰指,辯方將「組織者」當為一個整體,但區未必能代其他人回答,區附和「我只能代表我嚟作答」,重申他認為「35+」目標是為民主派爭取最大勝算。

陳世傑再指,「35+」並非要特首下台和解散立法會,區同意這並非他的目的,陳再指,「35+」並沒有預期參選人當選後不應做應有的職責,區答「我唔關心任何人當選立法會之後嘅工作計劃」,陳世傑遂表示完成盤問。

官就九西第二次會議發問 區認無法區分出席者

此外,法官李運騰詢問4月29日第二次九西協調會議上,提及戴耀廷〈真攬炒十步〉一文的詳情,當天是文章發布翌日。區笑言,「我真係諗唔起點解無啦啦會提起呢樣嘢」,只記得會議開始不久,類似是戴耀廷在介紹某些說法時,「張崑陽就話睇咗佢近日嘅攬炒十部曲文章」,其後戴就文章解釋,岑子杰並提出反對。

李問除了區、戴、岑和張外,當天還有誰在場?區略顯猶豫,指記得參與初選的人都有親身或派代表出席,但劉偉聰曾指他其實沒出席第二次會議,區承認「我係區分唔到嘅」,因他在錄影會面憶述兩次會議出席者都屬「總體的印象」,「所以我有記錯係唔奇嘅。」

16人不認罪受審

審訊不設陪審團,由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陳慶偉、李運騰及陳仲衡審理。控方代表為副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及周天行,辯方代表包括資深大律師潘熙、大律師沈士文、張耀良、黃宇逸、關文渭、馬維騉、盧敏儀、石書銘、黃廷光、Trevor Beel 等,本身是大律師的劉偉聰則自辯。

不認罪被告包括獲准保釋的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陳志全、柯耀林、李予信10人,及還柙的何桂藍、吳政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及余慧明6人。

列席認罪被告包括馮達浚、朱凱廸、梁晃維、譚凱邦、岑敖暉、黃之鋒、袁嘉蔚及吳敏兒,全被安排在延伸庭就坐。

案件編號:HCCC69/2022

審訊第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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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第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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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第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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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第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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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第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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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第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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