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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五生藏伸縮棍案 律政司提撤控後改口 被告申終止聆訊遭拒今上訴至高院

中五生藏伸縮棍案 律政司提撤控後改口 被告申終止聆訊遭拒今上訴至高院

【獨媒報導】2019年12月民陣舉辦「國際人權日」遊行前夕,一名中五男學生於大圍被搜出一支伸縮棍,遭控告一項「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律政司一度向男生提出以簽保守行為換取撤控,惟27小時後「反口」,決定繼續控告被告。辯方曾向法庭申請永久終止聆訊遭拒,被告最後維持不認罪,但不爭議控方案情,最終罪成判入更生中心,他早前已服刑完畢,今(18日)向高等法院就永久終止聆訊被駁回提出上訴,法官張慧玲押後8月下旬頒佈書面決定。

上訴人為楊天聰(案發時18歲),去年被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控罪指他於2019年12月8日在大圍積富街休憩花園內,無任何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管有一支伸縮棍。

案件去年在提堂階段時,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溫紹明一度以內地生李丹石在中大畢業禮揮刀案作比較,指本案更值得考慮讓被告自簽守行為和撤控,律政司曾一度接納。

上訴方大律師關百安指,律政司有向上訴方提出能以簽保守行為處理案件,惟後來改口繼續檢控,上訴方就此向時任處理案件的裁判官香淑嫻申請永久終止聆訊惟被拒,被告最終被裁定罪成,上訴方今不會就定罪及刑期作出上訴。

關大律師續指,裁判官香淑嫻在處理終止聆訊申請時混淆法律程序,錯誤認為辯方有舉證責任證明被告利益受損,上訴方認為法庭反而應從公眾對司法制度的信心、公平性以及公眾利益等角度考慮是否批准擱置案件。

關大律師稱事件是「一名政府高官向市民作出陳述」,理應是要遵守承諾,惟現時政府一方違背承諾,擔心一旦法庭開先例接受律政司的做法,日後將有漣漪效應,關形容「唔值得為呢件案件影響公眾對律政司及司法制度嘅信心」。

律政司代表回應指,當時曾向上訴方提出,若答應以2,000元現金簽保守行為一年、承認控方案情、沒收涉案警棍及不作訟費申請,便可撤控,惟律政司經考慮後在27小時「短時間內」通知辯方撤回決定,強調有關對於是否撤控仍屬「prepare to accept」(準備過程)的階段,最終是否落實「仍有一段距離」,認為事件對被告無影響,又強調改變決定不具惡意。

另外,律政司重申上訴方僅在得悉決定後表示「失望」,惟失望不代表上訴人的權益受到損害,故認同裁判官香淑嫻的決定。

雙方同意若上訴得直,上訴人的定罪亦會被撤銷。法官張慧玲聽取雙方陳詞後,決定押後至8月下旬頒布書面裁決。

案件編號:HCMA45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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