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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歲男生藏伸縮棍 判入更生中心 官:未有跡象使用但仍可威脅公眾安全

18歲男生藏伸縮棍 判入更生中心 官:未有跡象使用但仍可威脅公眾安全

(獨媒報導)前年12月8日民陣舉辦「國際人權日」遊行前夕,一名中五男學生於大圍被搜出一支伸縮棍,遭控告一項「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被告受審後被裁定罪成,今(22日)於沙田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崔美霞指,即使案發時間並未有暴力事件發生,未有跡象顯示被告曾使用涉案伸縮棍,惟不能忽視被告有計劃帶備大量物品外出的意圖,伸縮棍仍會對公眾安全構成威脅,故判被告入更生中心。

案發時為中五學生的楊天聰(18歲),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控罪指他於2019年12月8日在大圍積富街休憩花園內,無任何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管有一支伸縮棍。

辯方大律師今再作進一步求情,指被告未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同時亦是一個天真的人。被告患有讀寫障礙,自小便希望成為消防員,惟因牽涉本案而夢想破碎。被告由於對法律不理解,才會干犯控罪,承諾日後會遵守法例,希望法庭能接納院所報告建議,判處被告入更生中心。

崔官稱,經考慮院所報告及辯方的求情後,認為案發時被告攜帶的鋼製伸縮棍對社會公眾安全構成危險,即使在案發時周遭地點未有任何暴力事件發生,被告亦未有任何跡象使用該支伸縮棍,惟法庭認為不能忽視被告屬有計劃攜帶頭盔、防毒面具、過濾器、護膝、手踭護甲和黑色面巾等物品,並出現於現場,涉案伸縮棍能造成一定程度的傷害,法庭仍須在判刑時考慮如何保障公眾安全。

對於辯方律師早前要求法庭判處即時監禁,讓被告早日服刑完畢,崔官回應稱,法庭不能在未索取年輕被告的背景及院所報告前,便直接判處即時監禁。崔官引述被告的背景報告指,被告與父母兄弟同住,家庭相處融洽,為應屆文憑試考生,考慮被告的背景、求情信、年齡等因素,及院所報告指被告因體能欠佳而不適合進入勞教中心,故最終決定判被告入更生中心。

被告被押入羈留室前,旁聽席的人士向其揮手及高呼:「撐住呀!」

案件在早前裁決時,辯方律師透露律政司曾一度承諾以簽保守行為的方式處理案件,惟於翌日撤回決定。辯方其後向法庭申請案件永久終止聆訊,遭時任處理案件的裁判官香淑嫻拒絕,一連串的事件對被告造成很大的創傷。

辯方會就申請案件永久終止聆訊被拒的決定上訴,律政司一方亦就辯方的申請被拒而追討訟費。崔官在案件審訊時,裁定訟費申請需由時任裁判官香淑嫻裁決,該聆訊將排期至10月18日下午於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

案件編號:STCC1488/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