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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二號橋衝突 四被告表證成立 辯方傳召品格證人遭官批意義不大

中大二號橋衝突 四被告表證成立 辯方傳召品格證人遭官批意義不大

(獨媒報導)前年11月,中大二號橋爆發嚴重警民衝突,警察一度進入校園施放催淚彈和橡膠子彈等驅散示威者,並制服多人,引發「中大保衛戰」。其中三男一女大專生否認暴動、蒙面等罪,今(30日)於區域法院進行第九日審訊。

法官李慶年今裁定四名被告表面證供成立,辯方透露第三被告及第四被告將會親自作供。第一被告代表律師其後傳召一名品格證人,指首被告曾加入大學划艇隊,乃守規矩而誠實的人。惟法官李慶年批評,品格證人與案件關係不大,「兩個碩士、一個博士就唔會影人裙底?踢波冇攞過紅牌就唔會犯法?」又指辯方若花時間傳召品格證人致審訊未能如期完成,「我係俾唔到期你」。

首被告獲划艇隊隊長讚守規矩、自律、誠實

首被告陳起行的代表大律師許卓倫今傳召就讀中大、21歲的李彥達作供。李是2019至2020年度中大聯合書院划艇隊隊長,約於2019年9月中至10月中招募了陳起行入艇隊,也因此認識了他。

李彥達形容,陳起行非常自律、好肯幫人,願意做很多職責以外的事。例如以前划艇隊早上7時於城門河練習,陳不僅自己早起,亦會叫同住宿舍的隊員起身;陳平時會教隊員做Gym,亦會幫忙看着其他新人練習,減輕隊長的負擔。

李又指,陳比其他人更守規矩,例如划艇隊於艇會拿槳及艇的過程有標準程序規範,其他隊員往往貪快、貪方便而不加理會,只有陳一個「跟足程序」;又如從碼頭上艇有分左右,其他隊員均不會理會,只有陳會堅守規矩,甚至會出聲指責其他隊員「攞好啲」。

李又指,陳非常誠實,以前訓練遲到須要接受懲罰,不少隊員均諸多藉口,只有陳如實說出自己「遲咗起身」並道歉,再問要接受什麼懲罰;且在近兩個月、每星期3至4次的練習中,只遲到了一次。李並指,陳好有團隊精神,以前體能訓練如達不到目標便要懲罰,但陳即使已達到目標,也會主動與其他人一起接受懲罰,「因為大家一條team」。

李表示,他不相信陳起行會犯法,因為他是好守規矩的人。

證人認沒有現身案發地點、不相信犯法不代表沒有犯法

李彥達在控方盤問下同意,有時不相信的事都可能是事實,而且有些人雖然從來沒有犯法,但都有可能會第一次犯法。

李在盤問下承認,2019年11月12日案發前,與陳起行僅相識了一個多月至兩個月,當時每星期會因訓練見面3至4次,但比較少「傾心事」。

李指,陳起行並沒有叫過他參與暴動,但承認自己案發當日並不在中大,也沒有見過陳,只是事後得知陳被捕。他知道前一天中大有暴動的情況,曾聯絡隊員指練習取消,但沒有與陳單獨討論過此事。李又承認,那次之後划艇隊因為翌年一月的比賽取消,而再沒有一起練習過,僅於兩個星期前影畢業相時與陳見過面,意味兩人僅有最多不過兩個月的接觸。

官批品格證人與案件關係不大 審訊若延期「我俾唔到期你」

首名品格證人作供完畢後,法官李慶年即狀甚不耐煩質疑:「品格證人其實有幾重要?都係一啲讚美說話。兩個碩士、一個博士就唔會影人裙底?踢波冇攞過紅牌就唔會犯法?」、「傳一百個證人話做過好事,同本案有冇關係?有幾大關係?」

李官續指,最近不少案件均有傳召品格證人,講述被告的生活細節,如「扶阿婆過馬路」、「幫人撳?」、「買雞蛋唔會呃錢」等,但由於證人根本不在案發現場,法官都會於判詞稱相關證供意義不大,主要都是考慮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許大狀遂引案例指,品格證人供稱被告的正面品格對案件會有影響,法官再問:「正面品格同冇刑事記錄有咩分別?」指現時已知道陳起行沒有案底,以此推斷他的犯罪傾向和可信性已足夠。

李官最後問:「而家講完划艇,下一個係咩?網球定足球?」許大狀回應,下一名品格證人為陳起行自小認識到大的朋友,李官即再不耐煩指:「咁又講返那些年啦喎。」並指現時審訊只餘兩日,如與案件關係不大的品格證人佔用過多時間致審訊延期,「我係俾唔到期你」,「你哋可以好奢侈咁用疫情之下嘅審訊時間,但失控時就唔知點處理」。

案件下周一續。

被告依次為:中大四年級生陳起行(21歲)、理大二年級生李俊皓(24歲)、IVE一年級生張俊浩(18歲)和中大六年級生鄧希雯(23歲),他們被控於前年11月12日在中大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連同一名女子及其他身分不明的人參與暴動。

陳、張和鄧另被控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眼罩及一個半面式防毒面罩。張另被控同日同地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案件編號:DCCC362/2020

第七日審訊:
女被告稱返校交功課、背包有iPad 惟警稱私人物品記錄已銷毀
警證物標籤錯漏百出:有差別但唔係重點,可以接受

第八日審訊:
控方播片稱第三被告曾掟磚 辯方:片中人裝束與證物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