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前年10月13日,市民發起「18區開花」活動,18歲男生被警制服時,三人疑上前協助,其中一人涉飛踢警員心口。而31歲工人則被指企圖搶走警員散彈槍,他承認非法集結等罪,否認企圖搶劫罪;18歲男生則否認拒捕罪。經審訊後兩人被裁定所有罪成,今在區域法院求情。法官謝沈智慧怒斥辯方大狀張錦熙沒有依時向法庭呈交書面求情陳詞及判刑案例,謝官一度拍枱,不滿批評:「而家我做佢(被告)大律師,定你做佢大律師?好似我仲著緊過你咁樣!究竟我做定你做呀?」被告還柙至10月8日判刑。
辯方在屢催促下才交一頁求情 官斥:要以被告利益為依歸
法官謝沈智慧怒斥代表首被告謝信誠的大狀張錦熙,指他沒有依時向法庭呈交書面求情陳詞,一直渺無音訊,直至法官吩咐書記去信要求辯方協助法庭,辯方的秘書卻表示:「無嘢協助法庭」,最後法官發書面指示要求辯方呈交求情信及案例,辯方才交「一頁紙」,只有幾句。謝官批評:「作為大狀要以被告利益為依歸,亦有責任協助法庭」,並斥:「由始至終一份求情陳詞都未入過,你秘書竟然話無嘢協助法庭,第一份陳詞都未有,點會有進一步呢?」
謝官續批評,辯方沒有呈交任何搶劫案、非法集結案或襲警案例,如黃之鋒案,亦無提及刑期要分期還是同期執行。謝官直言:「唔知張大狀有無指示,唔知你俾咩法律意見俾被告。」
她又讚揚控方外聘大狀林芷螢做好總結協助法庭,但控方只可提供判刑原則,不能給予建議。而代表次被告的大狀一早已呈交求情陳詞。
官要求就高院案例提建議 辯方未能回應
辯方則回應指,被告非常後悔,因此不想浪費法庭時間,他續指希望刑期能同期執行,因本案為單一事件。謝官不滿批評:「不如我幫你啦,因為咁樣嘥我時間咋!而家我做佢大律師,定你做佢大律師?好似我仲著緊過你咁樣!究竟我做定你做呀?」
謝官要求辯方參考高等法院「茆廣生」案例向法庭建議量刑,但辯方未能回應,只不斷翻查枱上文件,並詢問控方。最後辯方指若企圖搶劫罪中使用武器,會以5年為量刑起點,卻遭謝官反駁:「唔係!普通搶劫4年,亮出武器5年,直接襲擊受害人7年」。謝官又批評辯方經常以「搶不走槍」作為理據,是平民的理據。謝官直言,審訊時已認為根據本案被告的抗辯理由,「打得甩」的機會渺茫,需要完全摧毀控方證人的信服力,否則定罪機會達99.9%。
官:被告無被控暴動已「好好彩」、稱受區院判7年所限
辯方及後指,本案的暴力非預謀發生,被告在背景報告稱犯案只是為救人。惟謝官卻不認同,稱被告作供時表示「決意打警察洩憤,令佢身體受嚴重傷害」,這為加刑因素。謝官強調:「無告被告暴動已經好好彩,加埋暴力其實可告暴動,我都唔知呢啲案係咪喺區院審,而家當佢好彩。」
控方提出有案例曾判7年,謝官續指:「我係一個法官,告邊個、邊度告、告咩控罪,完全不在控制之內,既然選擇呢度告,但我有7年權力極限,你仲想我點?」謝官一度接受控方提出的7年案例。
被問及襲警案例時,辯方表示區域法院沒有相關案例,但謝官卻反駁指有梁天琦的案例,並斥辯方:「過去三日,我不斷做 research,幫你做埋,呢啲應該你做㗎!你嘅當事人喺入面兩年㗎啦!」最終辯方表示除認罪外,沒有其他求情因素。
官質疑:逃犯條例已撤回,仲出去示威做乜?
至於代表次被告陳家俊的大狀潘淑瑛求情指,本案事發前,被告於2019年8月11日參與示威,在太古被捕,案件仍在提堂階段,被告因受暴力導致抑鬱症及創傷後遺症,需要停學一年再繼續讀中六。謝官卻質疑被告說法與背景報告有出入,背景報告指被告於內地出生,希望港人能有自由,故參與示威,他自太古被捕後患抑鬱症,失去意志,但謝官卻不解被告仍有動力參與今次示威。
謝官質疑:「被告話擔心港人因(修訂)引渡條例而失去自由,但如果有睇新聞,9月政府已宣布撤回條例,但要等10月立法會復會,被告參與示威後幾日條例已撤回,佢仲去(示威)嚟做乜呢?」
辯方回應指若被告謹慎留意新聞未必會參與示威,謝官追問:「佢乜都唔知又走去做?佢知唔知講咗話撤回啫?知唔知咩情況先引渡回內地呢?」辯方解釋,於太古該次被捕後,警方於去年2月曾退回保釋金予被告,被告以為不會起訴,未有考慮法律後果。謝官激動問:「知道犯法但以為唔會告?」
被告望判監能盡早完成服刑 官拒接納:唔係想做咩就做咩
辯方又表示,雖然報告建議被告入更生中心或教導所,但被告希望能判監,因刑期比起更生中心或教導所較短,被告能盡早服刑完重返社會工作賺錢養家,以彌補對家人的愧疚。惟謝官卻批評辯方本末倒置,指由於被告年輕,根據條例,除非不適合判懲教院所,否則不會判監。謝官表明:「我唔係想做咩就做咩,我有一定制肘㗎!」
案件押後至10月8日判刑,期間兩被告繼續還柙。
首被告謝信誠(31歲),報稱紮鐵工人,被控一項企圖搶劫罪,指他於2019年10月13日,在旺角彌敦道625號雅蘭中心外,企圖搶劫警員X。謝早前承認非法集結及襲警共兩罪,分別指他以竹枝及其他物品堵路;以及拳打警員X。
次被告學生陳家俊(18歲),被控一項「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指他於同日,在旺角彌敦道的公眾地方,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X。
案件編號:DCCC 57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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