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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搶警槍案 兩男企圖搶劫及拒捕均罪成 還柙至下月判刑

圖搶警槍案 兩男企圖搶劫及拒捕均罪成 還柙至下月判刑

(獨媒報導)前年10月13日,市民發起「18區開花」活動,一名18歲男生被警員制服時,三人疑上前協助。其中一人被指腳踢警員心口,31歲紮鐵工人則被指企圖搶走警員的散彈槍,他承認非法集結及襲警罪,但否認企圖搶劫罪,18歲男生則否認拒捕罪。經審訊後,兩人今(25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所有罪名成立,還柙至9月17日求情及判刑,以待索取背景及各懲教院所報告。法官謝沈智慧接納所有警員證供,但拒絕接納被告的自辯供詞,指其自相矛盾。

官拒接納被告自辯 指他自相矛盾

法官謝沈智慧裁決時引述,次被告陳家俊被指遭警員X追捕時,被告大叫「救命、救人」,最後將警員X推開。當時女子B用雙手抱次被告腰部,欲拉走次被告;男子C則用腳踢向警員X心口,陳一度逃去。首被告謝信誠被指在陳離開時,不停拉扯警員X的散彈槍,企圖搶去散彈槍但不果,期間不斷揮拳打警員X的左邊頭部,警員X經檢查後發現胸壁觸痛及右腿擦傷。

謝官不接納首被告的自辯,並指其證供自相矛盾,被告稱當日到場示威,不會做違法行為,並稱若警員到場會即離開,另不排除糾纏期間稱觸碰到警員X的散彈槍。惟謝官指被告當時與其他人用竹枝堵路,見警員下車亦未離開,又無故襲擊警員X,更令他身體受嚴重傷害。

辯方指被告無法將槍帶走 官:是否有罪不取決於行為成敗

謝官又拒絕接納辯方指,首被告是無法將散彈槍帶離現場,謝官認為是否有罪不取決於行為成敗。謝官續指,被告用作為主力手的右手,有心打警員X,決意令他受嚴重身體傷害。

另外,謝官接納所有警員證人的證供。雖然兩名辯方均質疑警員X證供的誠信,指他當時頭被男子C踢,腿被男子甘維邦打,警員X應非常混亂。惟謝官指,警員X的證供與片段完全吻合,一點也不混亂。

辯方質疑警員對男子印象模糊 官卻不敢苟同

至於警員X辨認次被告陳家俊方面,辯方指X的辨認證供存疑,其書面供詞對被指為被告的男子印象模糊;且主問時他描述被指為被告的男子是曲髮、穿黑衫黑褲及瘦身材。後來法官追問能否說出更多特徵時,X才補充男子面型比一般男人瘦削,眼睛小,及後再三追問才提及男子的黑色褲為鬆身橡筋褲,以及穿灰色波鞋。X之後再看片段時,才說出男子戴手袖。

但謝官表示對辯方的質疑不敢苟同,認為辯方完全扭曲X的證供,而且警員的書面供詞只是協助記憶,並非全部的陳述。謝官又指,男子與被告有相同特徵,並強調在同一街道上找到完全一樣衣著的人,機率是零。最後裁定男子即次被告。謝官裁定兩名被告均罪名成立。

控方讀出背景供詞指,首被告曾有兩項涉及販運危險藥物等的定罪紀錄,他於2015年出獄。

謝官將案押後至9月17日求情及判刑,期間為首被告索取背景報告、為次被告索取背景及各懲教院所報告,兩人須還柙。

首被告謝信誠(31歲),報稱紮鐵工人,被控一項企圖搶劫罪,指他於2019年10月13日,在旺角彌敦道625號雅蘭中心外,企圖搶劫警員X。謝早前承認非法集結及襲警共兩罪,分別指他以竹枝及其他物品堵路;以及拳打警員X。

次被告學生陳家俊(18歲),被控一項「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指他於同日,在旺角彌敦道的公眾地方,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X。

案件編號:DCCC 574/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