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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委倡拒批Tim Owen簽證 黎智英申司法覆核遭駁回 判詞:特區法院沒資格及能力監督

國安委倡拒批Tim Owen簽證 黎智英申司法覆核遭駁回 判詞:特區法院沒資格及能力監督

【獨媒報導】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在蘋果案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及發布煽動刊物罪,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於去年10月申請加入辯護團隊獲批,惟律政司上訴至終審法院不果後,人大於去年底釋法,國安委建議入境處處長須拒絕 Tim Owen 的工作簽證申請。黎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宣布國安委和入境處處長的決定逾越《國安法》第14條的權力。《國安法》指定法官、首席法官潘兆初今(19日)頒布判決,駁回司法覆核許可申請。判詞指只有中央政府有權監督國安委,而特區法院作為地方行政區域的法院,對國安委的工作沒有任何司法管轄權。對於黎一方質疑國安委工作不受控制,判詞反駁這觀點完全無視《國安法》第12條下,國安委受中央政府直接監督及控制。

司法覆核申請人為黎智英,代表律師包括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大律師關文渭、黃雅斌、董皓哲、李峰琦及姚穎彤。答辯人為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國安委)及入境處處長區嘉宏,律政司司長被列為建議有利害關係一方,由律政司延聘資深大律師袁國強和大律師何卓衡代表。

國安法第14條指國安委工作不受覆核 判詞:條文本身亦不受司法覆核

律政司一方重申《國安法》第14條指國安委的工作不受司法覆核限制。判詞指,香港特區的高度自治範圍對裁定本案所涉的司法管轄權爭議至關重要。由於《國安法》是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因此可對法院的司法管轄權予以規定。根據黎智英終院案例,特區法院沒有權力裁定《國安法》任何條文因與《基本法》或《香港人權法案》不符而違憲,因此,用於規限法院司法管轄權的《國安法》條文,本身亦不受憲法上的挑戰或司法覆核。

判詞:只有中央政府有權監督國安委 特區法院沒資格及能力

特區依據《國安法》第12條設立國安委,若將第12條及14條一併解讀,立法原意十分清晰,國安委的職責專屬中央政府事權,只有中央政府有權監督國安委,而特區法院作為地方行政區域的法院,並不賦予任何角色或權力,明顯在憲制上不具備處理此等事宜的資格及能力。

判詞又指,國安委依據《國安法》第14條的職能,包括分析、研判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規劃有關工作及制定政策;推進維護國安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以及協調維護國安的重點工作和重大行動,均是法院職能範圍以外的事宜,加上法院並無相關培訓或專業知識,供其行使司法職能時處理有關事宜,因此國安委工作不受法院以司法覆核形式監督、排除於司法管轄權之外,屬「合乎邏輯」的做法。

此外,判詞指因應國安委的工作性質,《國安法》第14條禁止披露與國安委工作有關的訊息,若果國安委的工作可受司法覆核,相關訊息便無可避免需在法律過程中公開,有違保密的目的。

判詞總結指,《國安法》第14條「以清晰且絕對的用語」禁止法院對國安委的工作行使司法管轄權。

判詞:法院沒授予對國安委的司法管轄權 不存在失去問題

越權問題方面,黎智英一方認為,當國安委的決定跌出第14條「法定職責」範圍以外,該決定仍需受司法覆核考驗。惟判詞則直指是「完全錯誤的」,因黎一方假定了法院對公共機構具備監督管轄權,但是法院對於國安委的工作,不獲授予任何司法管轄權,因此第14條令法院失去了監督管轄權的問題根本並不存在。

黎智英質疑國安委不受控制 判詞反駁:完全無視中央直接監督

黎一方又指,假如國安委的工作不受司法覆核挑戰,便沒有任何有效方式控制其工作,受屈的人便無法追討或得到補償。惟判詞批評此說法「不能接受」,因這完全無視《國安法》第12條下,國安委受中央政府直接監督及控制。

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在早前的聆訊中舉出兩項例子,指假如國安委工作不受限制,國安委便可濫用權力,使人坐牢一輩子,或者把市民財產收歸國有。潘官形容彭的例子「非常極端但脫離現實」,「這些憑空想像而危言聳聽的評論,也同樣不能接受。」

彭亦質疑中央政府對國安委的監督及控制是否有效。判詞則反駁:「這是毫無根據及無理,同樣必須否定。」

判詞:國安委決定並非越權 符合第14條範圍

潘官基於國安委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拒絕批出司法覆核許可,理應毋須處理「國安委決定是否越權」的議題,但為了消除陳詞對人大釋法的誤解,潘官亦在判詞中解釋他為何認為黎一方的申訴「完全沒有理據」。

黎一方早前陳詞指,法院沒有就 Tim Owen 的專案認許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向特首提出及索取證明書,國安委無權在特首發出證明書之前採取任何做法。惟判詞引述人大釋法指若果法院沒有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證明書,國安委應根據《國安法》第14條的規定履行職責,作出相關判斷和規定。就本案情況而言,潘官認為國安委必須判斷及決定,擬由 Tim Owen 代表黎智英是否可能引發國家安全風險,因此黎智英所申訴的國安委決定,乃正正在《國安法》第14條規定的權力範圍內,並非越權。

黎另入稟要求裁釋法不影響Tim Owen認證 傳票案同樣撤銷

此外,黎智英另入稟高院要求律政司宣布釋法並不會影響早前法庭的裁決,即黎智英獲准聘請 Tim Owen 作為代表律師,以及要求法庭就聘請海外律師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問題,向行政長官索取證明書。該傳票案與司法覆核案一併處理。

潘官指有關情況現取決於釋法、國安委及入境處處長的決定,他同意律政司一方所指,法庭不批出司法覆核許可,傳票案程序因而成為了學術討論(become academic),故同樣撤銷傳票案程序。

黎智英亦在蘋果案申請終止聆訊,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押後裁決,以等待是次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的結果,將於本月底或之前宣判。

黎智英的入稟狀指出,國安委於2023年1月11日召開會議,討論2022年12月30日人大釋法。至3月20日,入境事務處的誓章則首度披露,國安委會議中作出兩項決定:一、國安委判斷黎智英有意聘請 Tim Owen 作蘋果案的法律代表,很可能會構成國安風險,以及違反國家安全利益;二、基於上述決定,國安委決定建議入境處處長,若接獲 Tim Owen 有關在蘋果案中代表黎智英的工作簽證申請,均須予以拒絕。

案件編號:HCAL566/2023、HCMP253/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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