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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交資料案 鄒幸彤質疑警索資料範圍過闊如着支聯會助「起底」、批假設有「帳簿上冇嘅數」

拒交資料案 鄒幸彤質疑警索資料範圍過闊如着支聯會助「起底」、批假設有「帳簿上冇嘅數」

(獨媒報導)警方國安處去年指有理由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要求7名支聯會常委提交資料被拒。已解散的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等3人否認「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今(10日)於西九龍法院續審。鄒幸彤繼續接受盤問,被問為何不交資料,她批警方索取自1989年起的職員資料、與其他組織的活動資料等,範圍太廣闊,而支聯會根本並非「外國代理人」,要求交資料並不合理,猶如「要我哋幫國安做埋起底嘅工作」。而警方聲稱發通知書是要索取支聯會帳目以外的財政資料,她亦質疑「點解會假設我哋有啲帳簿上冇嘅數呢?」案件下周四(15日)續審。

另外,今天是國際人權日,散庭時鄒幸彤向旁聽席說:「人權日快樂!」惟女懲教即以紙張從側面遮住她的嘴:「喂唔好講啦!」並用力將她押回囚室。

鄒幸彤:警方索資料文件並不合理、非《實施細則》權限

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早前裁定本案所有被告表證成立,鄒幸彤選擇作供,今繼續接受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盤問。

警方去年8月發信,要求支聯會14天內提供4類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鄒幸彤在盤問下同意理解通知書要求,惟不認為警方有「合理基礎」要求支聯會提交資料:「支聯會都唔係(《國安法》實施細則)附表5下面的『外國代理人』,成個要求嘅內容都唔合理」;亦不同意交資料是為「防止及偵查國安罪行」而有所需要,因看不到所有海外追求民主的組織必然與國安罪行有關。

她續指,整份通知書對提供資料與調查國安罪行有何關係沒有任何解釋,「我哋冇被提供任何訊息去判斷」;亦認為附表5下警方根本沒有權限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如欲索文件應用類似「提交物料令」的命令。

控方質疑為何不交資料 鄒:支聯會無權命人提供

張卓勤其後就每類資料盤問。就支聯會自成立以來在港所有職員及成員的個人資料,鄒幸彤重申他們都要「查返公司註冊處」才能提供資料,看不到以附表5要求交資料的必要性;又指警方索取自1989年起的資料是「非常不合理」,因支聯會沒有完整的歷年員工清單,亦難以找到多年前的員工,即使「人搭人」找到並索取對方身分證號碼、電話和住址等資料,「(前員工)好自然嘅反應就係我點解要畀你啊?喺支聯會立場,我哋都無權命令任何人畀呢啲資料我哋」。

通知書列明若無遵從通知規定,或提供的資料虛假、不正確或不完整即屬犯罪。張卓勤指鄒起碼可提交年度報告內的常委名字,鄒同意,但指當要求如此闊時,「基本上肯定冇可能完整地提供佢要求嘅資料」。

鄒:通知書無指明機構 交資料如替國安「做起底工作」

對鄒幸彤稱要求的資料範圍太闊,張卓勤指第2類資料僅要求支聯會提供與特定組織或人士的活動資料。惟鄒不同意,指通知書內的形容很「開放性」,如「在中國域外或台灣的政黨或其他追求政治目的之組織及或其在香港的分部」、「收受『美國國家民主基金會』款項的組織」,意味支聯會要找出2014年起所有曾合辦或出席支聯會活動者,界定組織性質和問他們有否收款等才能回答問題。

鄒續指,支聯會舉辦過很多公開活動,曾與無數組織合作,每年燭光晚會亦有十多萬人參與,「出席者有冇符合呢幾個類別嘅組織或者佢哋嘅成員呢?要點樣查、查到去邊先叫做『盡應盡的努力』(with due deligence)呢?甚至有冇得查呢?」。她批評,警方實「要我哋幫國安做埋起底嘅工作」。

控方稱索「帳簿上冇嘅數」 鄒:呢個假設邊度嚟?

第4類資料涉支聯會在港資產、收入及開支,控方引國安處署理高級警司洪毅指,是望索取支聯會帳目以外的資料。鄒幸彤拒絕接受,指若支聯會要提供資料,同樣會找核數師報告,「資料來源會係一樣」。

張卓勤質疑她是假設支聯會所有資產均有紀錄,鄒即反問:「我諗個問題有啲調轉咗,點解會係假設我哋有啲帳簿上冇嘅數呢?呢個假設邊度嚟呢?」,並指自己作為支聯會常委,能提供的證據亦只是核數報告,「我哋冇對會員有任何隱瞞,呢啲報告都係畀大會通過嘅」。

張卓勤再稱若沒有該些資料,警方怎知道他們沒有隱瞞。鄒笑指:「呢個真係一個有罪假設嚟喎」,「如果佢有基礎話我哋隱瞞條數,咁你咪畀個基礎出嚟囉。我哋點樣反證一個唔存在嘅情況呢?而家係警方要有理據出通知,唔係我哋要無啦啦反證我哋冇收埋條數」,「附表5唔係用嚟逼一個團體自證清白」。

認公開信無提「不合理」及「私隱」:冇交代晒唔等於唔存在

鄒幸彤又表示,通知書提及的機構,她「有啲有(聽過),有啲冇」,支聯會常委曾討論有否該些資料,但不曾嘗試翻找文件,亦知道不遵從的後果。常委其後向警方提交公開信,表明拒絕交資料,鄒承認信件在「會的層面」過通,她有份草擬,但不是「一個人話晒事」。

她同意信中沒直接提及「不合理」:「捉字眼嘅當然係冇用嗰個字眼啦,但(要求交資料)違反一啲自然公義嘅要求點會係合理呢?」;亦承認沒有提及支聯會為保護同路人而拒交資料、33年同行的承諾:「呢個唔需要同警方去講,嗰個唔係對警方嘅承諾」。她也承認沒提及私隱問題,但強調當時只是將最重要的理由寫下,「冇將啲影響交代晒,唔等於唔存在」,該封信也不是要變成數十頁的法律陳詞。

控方質疑不解釋不夠時間、沒有資料 鄒:拒交資料是原則問題

張卓勤提及,警方事後在六四紀念館及倉庫搜得部分要求提供的資料,鄒稱資料範圍廣泛,「當然有啲資料我哋有啦,但係咪齊全就唔係好肯定」,但肯定的是沒有那些根本沒與支聯會來往的機構,如與「民主中國陣線」的聯絡或會議紀錄。張指他們可直接向警方稱沒有某些資料,惟鄒強調公開信是「原則上的回應」,不認為需理會警方「濫權的要求」。

張卓勤最後指,涉案通知書在法律上是相稱(proportional),鄒幸彤不同意。張又指鄒從無告知警方不夠時間交資料,鄒重申不是爭取延長限期,不交資料是「原則問題」,但同意涉案資料「係冇可能兩個禮拜內提供到」。

下周四續審 辯方質疑控方不必要延長審訊

控方尚未完成盤問,案件押至下周四(15日)續審,預留12月22及23日作結案陳詞。張卓勤擬定下一次續審日子時,資深大律師戴啟思一度反對,指張不停問開放式問題,不必要地延長審訊。

此外,張卓勤今發問時,一度被羅德泉打斷指其問題太空泛,例如要鄒幸彤回答是否認為要求提供的資料與警方調查不相關,羅德泉指這視乎警方調查的方向,鄒難以空泛地回答。張卓勤又一度問鄒幸彤與另外兩名被告是否「控制」支聯會事務,鄒稱「我諗管理會恰當少少,唔係我哋三個控制晒」。張又屢次質疑鄒幸彤庭上作供為何一直笑、問是否要她「施捨」案件才能順利進行、稱一直兜圈不會為她帶來好處,以及提醒今早曾與律師會面的鄒幸彤她在本案是「自辯」。

案中5名被告為:鄒幸彤(36歲,大律師)、鄧岳君(53歲,無業)、梁錦威(36歲,葵青區議員)、陳多偉(57歲,貨車司機)和徐漢光(72歲,退休)。

控罪指他們違反《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附表5第3(3)(b)條,於去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支聯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士,並已獲根據上述《國安法》條例,送達通知,但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其中梁錦威和陳多偉認罪,判囚3個月,已刑滿出獄。

案件編號:WKCC363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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