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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披露廉署受查人 林卓廷上訴獲撤罪 律政司擬申上訴至終院

涉披露廉署受查人 林卓廷上訴獲撤罪 律政司擬申上訴至終院

【獨媒報導】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被指在2019年,披露負責調查7.21事件的警司游乃強正被廉政公署調查,原審時被裁定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的罪行」罪成,判囚4個月。林卓廷不服定罪提出上訴,高院暫委法官游德康早前裁定他上訴得直,撤銷定罪,並批出原審及上訴訟費。律政司不服判決,欲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司法機構網站顯示,案件將於3月7日在高院聆訊,性質為「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料需時30分鐘。

林卓廷於2022年1月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的罪行」罪成,合共判囚4個月。他提出定罪上訴,高院暫委法官游德康於2月8日宣判,裁定林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罰,並批出訟費。惟林另涉初選案而還柙。

游官在判詞中指,林卓廷只是披露游乃強正被廉政公署調查「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而非《防止賄賂條例》第II部罪行的身分,其行為不受控罪條例覆蓋,並無觸犯法例;又指律政司一方對條例的廣義解讀,是使過往收窄條文的修訂「形同虛設」。

不過,游官不接受林卓廷披露游乃強受查能構成合理辯解,因為由不受警方管轄的廉署調查游乃強,反令公眾有信心,保護香港公共秩序安全,惟林作出披露會加大證據被毀的風險,是「有百害而無一利」和「適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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