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潛逃一年後被捕 18歲男生認暴動判入教導所 官:需長期紀律訓練

潛逃一年後被捕 18歲男生認暴動判入教導所 官:需長期紀律訓練

【獨媒報導】2019年9月22日,旺角發生警民衝突,一名案發時16歲的男學生被控暴動罪及縱火罪,他獲准保釋後缺席聆訊,法庭遂頒下拘捕令。直至一年後即去年5月,警方在秀茂坪安達邨一單位將他拘捕,上庭後即時還柙。男生承認暴動罪及不依期歸押罪,縱火罪則存檔於法庭,不繼續起訴。他今(26日)於區域法院被判入教導所。

被告曾俊傑(18歲)承認於2019年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及彌敦道交界附近,連同蕭樂婷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以及於2020年4月27日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

法官胡雅文表示,考慮本案暴動的規模、對交通造成的干擾及對社區關係帶來的影響,案發地點在公眾地方,被告攜帶助燃劑到達現場,屬有預謀犯案,至消防員到場嘗試撲滅火勢,惟被告卻加以阻撓,不過起火位置在十字馬路中心,並非接近任何建築物或警署。因此法官認為案情並未嚴重至必須判處即時監禁,可考慮判被告入青少年懲教院所。

辯方律師替被告求情時指,被告受網上社交媒體影響,遭起訴後因害怕而藏匿,期間沒有與親友聯絡,直至被警方發現及拘捕後,還柙了接近一年,冀法庭判處拘留期較短的勞教中心,讓他可以趕及在下個學年升讀中六,以備考明年的中學生文憑試,之後到台灣升讀大學;若果判處教導所,平均拘留期為12至18個月,更可長達3年,連同還柙的日子,被告至少有2年時間在獄中渡過,影響升學計劃。

不過法官反駁指,被告本來獲准保釋,之所以還柙皆因他棄保潛逃,就暴動控罪,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可是勞教中心並不能反映暴動罪責,況且教導所的拘留期未必長達3年,需由懲教人員評估被告表現而定。

法官指,被告需要的是較長時間的紀律性訓練,而非勞教中心「短刑期、嚴苛紀律、深切反思(Short, Sharp, Shock)」的訓練,因此教導所既能反映暴動罪責,又能阻止被告重犯,對社會有益處。她又提到,教導所能提供學業課程及各種培訓,被告在獄中仍然能夠繼續學業,最終就兩罪判入教導所。

案情指,當晚約9時有過百名示威者聚集在旺角警署的交界外,有人向警署防守的警員照射鐳射光,亦有人以噴漆塗污警署牆壁,以及投擲硬物,警方驅散不果。

在晚上11時,約100名示威者包括被告再次聚集,並從他人手中接過兩個玻璃樽及放入自己背包。約11時半有示威者築起路障,被告站在示威人群前線,有人焚燒路障。被告曾以紅色雨傘遮掩自己,並將雜物投入火堆,火堆一度響起爆炸聲。直至消防車到場,被告再向火堆投雜物。

至11時45分,被告在逃跑期間被捕。他身上戴着護甲、面巾、防毒面具及手套,手中持有一支伸縮棍,其背包有4個空玻璃樽,其中兩個玻璃樽有殘留的易燃物質。

被告在2019年9月24日被起訴暴動及縱火罪,兩日後他出院並於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當時獲准保釋。至2020年4月27日,被告沒有出席法庭聆訊,裁判官遂發出拘捕令。

經調查後,警方在2021年5月10日於秀茂坪一單位拘捕被告。翌日他被帶上庭並一直還柙。

涉及同一事件但分成另案處理的被告蕭樂婷,早前被裁定兩項縱火罪及一項暴動罪成,判囚4年半

案件編號:DCCC 556/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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