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經營「影衰Mi」賣刊物 姜牧師等3人認煽動 押後至周一求情

經營「影衰Mi」賣刊物 姜牧師等3人認煽動 押後至周一求情

(獨媒報導)「姜牧師」姜嘉偉等3人涉經營「影衰Mi雜貨店」,售賣有關2019年社運的刊物,內容含有「宣揚港獨」等,今(17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串謀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主任裁判官羅德泉一度關注控方在案情中不只列出涉案刊物,還另外提及大量含類似內容的商品,包括印有「光時」的雨傘及「願榮光」音樂盒等。他關注控罪指稱的是涉案刊物,要求控方釐清控罪基礎,否則將對被告不公。控方最終確認會刪除相關段落。羅官遂將案件押後至周一(3月20日),屆時將讀出修訂案情,並將於同日求情及判刑,其間三人須繼續還柙。

案情:影衰Mi社交媒體上推廣無書名、超過300頁書籍 內容與2019年暴動有關

被告李龍現(52歲,商人)、姜嘉偉(31歲,牧師)和陳尚恩(48歲,商人)同承認一項「串謀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根據控罪書所述,案件由警方國家安全處負責。

無標題
陳尚恩

案情提到,零售店 「影衰Mi雜貨店」於2021年11月1日成立,首被告李龍現為登記東主。「影衰Mi」分別在 Facebook 和 Instagram 上向公眾發布有關他們去年12月2日至今年1月31日期間在旺角「隱世市集」設立的臨時攤檔。

案情指「影衰Mi」於去年12月20日、12月22日,以及12月25日在 Facebook及 Instagram 上向公眾發布並持續展示多則附照片的帖文,推廣一本沒有書名、超過300頁的書籍,內容與2019年6月起香港發生的暴動及暴力事件有關。控方指帖文邀請公眾訂購該刊物,價錢約200元,而刊物的實體版在「影衰Mi」攤檔亦有出售。

警方喬裝顧客到「影衰Mi」購買刊物

根據社交平台資訊,警方分別在不同日子喬裝顧客前往「影衰Mi」攤檔,並成功以260元購買刊物。案情表示,警方在不同日子分別觀察到三名被告招待顧客、宣傳產品及收取營業所得的金錢,而三人亦有向警員稱相關刊物及店內其他產品是由「影衰Mi」設計及生產。

2023年1月17日下午約5時45分,警方搜查「影衰Mi」,發現該刊物在攤檔當眼處展示。警方在現場檢取了多項證物,包括商業登記文件的副本、47本涉案刊物以及共2,448件產品。

案情指,涉案刊物與一般書籍不同,沒有刊載任何關於作者、出版社及出版日期等的資訊。它載有內含具煽動性訊息的圖片及言論,包括提到「6月12日 警方暴力清場」、「7月21日 警察包庇罪犯」及「10月1日 十一國慶…高舉美國旗」等等。警方進一步調查發現,「影衰Mi」委托一間名為「COPYMAN」的印刷公司印製了400本刊物的實體版。

第三被告陳尚恩在警方搜查「影衰Mi」期間回到攤檔,並聲稱是店舖東主,她隨即被捕。首被告李龍現及次被告姜嘉偉同於當日下午時分被捕。其後在錄影會面中,李龍現經警誡後承認他是「影衰Mi」的東主;而被告姜嘉偉和陳尚恩則保持緘默。

官關注案情列出其他「影衰Mi」產品 對被告不公

案情另列出大量其他產品,並與刊物有相類似內容,包括印有女暴動者照片及「沒有暴徒只有暴政」等字眼的T裇、印「警黑合作」的水樽、「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的雨傘及「願榮光歸香港」的音樂盒等等。

惟辯方求情時提及,控罪針對的只是有關刊物,盼法庭判刑時能對案情所列出的其他商品不予以考慮。

不過羅官則關注他手上的案情不止提及涉案刊物,還有其他與刊物相同性質的證物,認為若控方的檢控基礎只是47本煽動刊物,那麼其他商品便不應在案情中提及。相反,若控方的案情包括店舖其他貨物,那麼他判刑時也會予以考慮。

控方終確認刪除有關段落

控方則認為列出2,000多件商品原意是用作環境證供,來顯示被告的意圖;但羅官則批評控方做法是「我又唔想你考慮,不過我又唔敢刪除」。控方解釋不是要求法庭不考慮,羅官便問到控方的立場是否指稱該2,000多件商品同屬煽動性物品。控方確認商品不是控罪基礎的一部分,但能以此考慮整間店舖的觀感。

辯方則表示,她理解被告同意的案情是控罪針對的刊物。就被告遭控煽動的規模,她希望法庭考慮的是47本涉案刊物,以及被告社交媒體上所發布的相關內容。羅官仍然關注,若其他商品與控罪無關,控方是否應該刪除,否則會對被告不公。

控方最終同意刪除有關段落,但指案情前段亦有提及其他2,000多件商品,控方希望在該段落中指出商品與刊物「相類似」。羅官聞言遂斥「咁咪一樣?」、「不如你做啲有意義嘅嘢?」再經一輪討論後,控方最終確認將會修改案情,刪除有關段落。

控罪指3名被告於2022年12月2日至2023年1月17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Instagram 和位於九龍西洋菜南街2A號銀城廣場地下攤檔內推廣、出售及/或為出售而展示刊物,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案件編號:WKCC313/2023

相關報導:
涉售賣煽動書藉 姜牧師及女店主還柙候訊 另一男被告仍留院
國安處拘6男女涉售賣煽動刊物 內含宣揚港獨、煽動他人推翻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