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聽障學生襲警罪上訴得直發還重審 官不同意超時檢控裁定本案受理 被告或提司法覆核

聽障學生襲警罪上訴得直發還重審 官不同意超時檢控裁定本案受理 被告或提司法覆核

(獨媒報導)2019年9月15日「港島自由行」期間,案發時20歲的聽障學生被指拉扯時任高級警司的胡椒噴劑,令他倒地受傷。學生襲警罪成,被判更生中心,他向高院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及刑罰,但法官將案件發還重審。他曾就重審令向終院上訴但被駁回。辯方指控方於重審令頒下的6個月後才提出檢控,超出時限,向法庭申請拒絕受理本案。裁判官王證瑜今(17日)在東區法院駁回辯方申請,辯方透露被告或會申請司法覆核,案件押後至2月17日再訊,以待辯方向被告提供法律意見。

羅鎮傑(22歲,學生),被控一項襲警罪。法庭一如上次聆訊,安排打字員將裁判官及控辯雙方的說話打在電腦螢幕上,以讓被告閱讀。

官不同意6個月時限的條例適用於重審案件

辯方大律師蘇信恩早前指,控方就重審令已超出檢控時限,因此向裁判官申請,裁定法庭沒有司法管轄權審理本案。

辯方指,本案控罪僅可使用「簡易程序」作審訊,起訴限期為事發後的6個月內。根據《裁判官條例》第26條,申訴或告發須於「所涉事項」發生後起計的6個月內提出。辯方指此條例亦適用於如本案的重審案件。因此不論是由高院於2021年9月頒下重審令起計,抑或由終審法院於2022年4月駁回上訴起計,控方均已超出檢控期限。

裁判官王證瑜今駁回辯方申請,他不同意條例適用於重審案件。他表示,條例所指的「所涉事項」意指犯案事件,因此以案件發生的時間計算,被告於2019年9月15日犯案,他在2020年3月7日首次出庭,這符合6個月內。

辯方透露被告或申請司法覆核

辯方透露,獲得被告的指示或就此裁決申請司法覆核,並申請押後4個月,以向被告提供法律意見及索取進一步指示。但王官同意控方所指,始終被告尚未正式申請司法覆核,押後一個較短的時間比較恰當,最後應辯方要求,押後至2月17日再訊,期間被告繼續保釋。王官指示若被告決定司法覆核,需於下次提訊前已入紙申請,否則必須於當日答辯。

辯方申請法庭考慮被告聽覺頒書面理由遭拒

另外,辯方申請法庭就今日的裁決頒下書面理由,希望法庭能考慮到被告的聽覺情況。但王官反駁指,由於已安排庭上即時的文字記錄,因此不會頒下書面理由,如有需要被告可向法庭索取書面騰本。最後辯方向法庭申請索取騰本。

高院法官曾批原審官等出錯 致被告未獲公平審訊

羅鎮傑於2020年3月首次提堂,經審訊後同年12月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入更生中心。他其後於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法官張慧玲於2021年9月撤銷其定罪,但考慮到案件的嚴重性,下令發還重審。張官當時認為羅有聽障問題,審訊期間無法透過讀唇語理解問題,加上缺乏庭上經驗,導致他證供辭不達意,未能獲公平審訊;又指其代表律師當初錯誤處理法律程序,但原審裁判官鄭紀航和主控官卻沒有指出,形容「全世界都錯」。其後羅曾就重審令向終審法院上訴,至2022年4月8日遭駁回。

羅獲准以原有條件保釋,即現金10,500元、守宵禁令、交出旅遊證件、不准離港及到警署報到等。

控罪指羅於2019年9月15日,在銅鑼灣港鐵站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務的高級警司區永樑。

聽障學生羅鎮傑
聽障學生羅鎮傑

案件編號:ESCC2016/2022

相關報導:
聽障學生襲警罪上訴得直 發還重審 辯方指控方逾6個月才提檢控超時限 押後1.17裁決
聽障學生襲警罪上訴得直 發還重審 辯方爭議檢控時限已過
聽障學生被指襲警 高院裁上訴得直 下令重審 官:有可能聽錯 提議文字傳譯助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