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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藏催淚彈殼 無牌管彈藥罪成 官接納精神問題犯案 判240小時社服令

記者藏催淚彈殼 無牌管彈藥罪成 官接納精神問題犯案 判240小時社服令

(獨媒報導)一名《香港學生媒體》男記者涉於前年11月18日,在西灣河港鐵站遭警方截停,被搜出背包內有38枚已使用的催淚彈彈殼及彈頭等,他被裁定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成,因藏萬用刀被控的管物品意圖摧毁財產則不成立。他今(12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裁判官指,考慮涉案的彈藥只是彈頭、彈殼及彈皮,而控方亦同意這些彈藥在本案中不能重用,加上無證據顯示被告有可能有意圖使用物品傷害他人或損壞財物。另外,王官指被告受精神問題影響犯案,包括患有自閉症譜系障礙、專注力不足、混合型焦慮抑鬱症,以及過度囤積症。

官:彈藥不能重用、被告受精神問題影響犯案

裁判官王證瑜判刑時指,需要考慮涉案的彈藥只是彈頭、彈殼及彈皮,而控方亦同意這些彈藥在本案中不能重用,加上本案中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有可能有意圖使用物品傷害他人或損壞財物。另外,王官指案發關鍵時間,被告患有先天及終身、高程度明顯自閉症譜系障礙,另患有專注力不足、過度活躍症、混合型焦慮抑鬱症,以及過度囤積症。

最後王官指被告受精神問題影響犯案,因此最高時數的社會服務令已足夠反映嚴重性、以及有懲罰及阻嚇性效果,逐接納報告建議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控罪指,報稱記者的被告周敏(27歲),被控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控罪指他於2019年11月18日,在港鐵西灣河站大堂近A出口,無牌管有9枚催淚煙榴彈彈頭、一枚催淚煙榴彈皮、23枚37/38毫米催淚煙彈殼、5枚38毫米催淚煙彈殼。

他另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指他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一把瑞士多用途工具、一把鎅刀、一把剪刀、7條膠索帶及一個打火機。

案件編號:ESCC2577/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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