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社運人士古思堯被指在荔枝角永盛工業大廈住處外擺放雜物,阻塞逃生通道,又沒有遵從消防處的要求移除雜物,違反消防規例。他被票控一項「阻塞逃生途徑」及一項「沒有遵從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古不認罪,今(18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受審,他屢批評消防處針對性檢控,因大廈其他人亦有放置物品,但無人理會。暫委裁判官丘國新裁定「阻塞逃生途徑」罪成立,並判罰款6千元。至於另一有關「沒有遵從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罪的案件,今早在審訊途中,丘官突然表示,為免讓人認為他將第一宗案件對被告的印象帶到第二案,並對公眾帶來不公平的觀感,因此他決定將第二案排期重新審訊,並由另一位裁判官負責。
古思堯稱消防處針對性檢控
77歲的古思堯現時因另案還柙,他沒有律師代表,自行處理審訊。他身穿「不在真話中崛起,就在謊言中滅亡」的紅色T恤上庭。他就首案的「阻塞逃生途徑」控罪表示不認罪後,主動補充指該位置的雜物並非僅他一人擺放,而管理處員工及清潔工亦有份擺放雜物。他又指,若然無人投訴的話根本不會處理,而「唯獨係我放一支牙籤都唔得」。他質疑消防處是針對性及選擇性檢控。暫委裁判官丘國新表示法庭的角色被動,一旦控方提出證據檢控,法庭就需要審理。
消防隊長指古思堯承認物品屬他
古思堯承認涉案物品屬於他,亦不爭議在警誡下的招認供詞。控方傳召案發時駐守九龍消防安全巡查專隊的消防隊長張國潮。張供稱,案發時他與兩名同僚前往永盛工業大廈,見到一樓近13室的樓梯平台,擺放着一堆雜物及一個木箱。由於該路線可以通往地下,因此擺放物品的行為已經構成阻塞走火通道。
張表示,其後在一樓樓梯平台看見被告,在查問下被告表示兩件物件均由他擺放。張遂出示委任證,然後要求被告出示身分證。張之後向被告作出警誡,被告指出兩件物品均屬於他,並在當日早上擺放,因當時正執拾物品。其後,張告知被告他有可能被消防處檢控,因此要求他將物品清走。
古思堯稱曾經曾入院未能清理物品
古思堯沒有盤問,並作出中段陳詞。他表示自己在大廈居住了二十多年,不少商戶均會在門口擺放雜物,包括管理處員工及清潔工的物資。惟消防處卻不處理其他人的問題,只針對性對他檢控,「唯獨我放一支牙籤都唔得」,因此「譴責消防處執法唔公平」。當時他已經應消防處要求清理雜物,但期間卻因身體問題入院,不過消防處並無通知其朋友,否則對方能協助他清理物品。古懷疑消防處將工具箱內的9千元現金取走,又將價值逾萬元的工具賣走。他表示自己正要求消防處索償。
官接納證人供詞 裁定罪成
丘官聞後表示其陳詞屬題外話,並無太大關連,最後裁定表面證供成立,古選擇不作供,亦無結案陳詞。丘官押後至下午4時進行裁決,他認為證人作供清晰、誠實可靠,因此接納其供詞,最後裁定控方已舉證至所需標準,故罪名成立。
古思堯表明較大機會上訴
控方呈上古過往的定罪紀錄,顯示他於2008年曾有一項相同紀錄,當時他受審後定罪,被判罰款3千元。古於求情時譴責消防處行政失當,表明較大機會採取上訴。他又指已經展開對消防處的入稟索償,將於明年4月24日審訊。古表示自己患有第四期直腸腺癌,未能工作,只是靠支持者支援生活費。丘官判刑時指,古受審後被定罪,期間並無質疑控方案情;但他同時強調,法例列明若是第二次干犯控罪,最高可罰款20萬及監禁一年,可見事態嚴重。丘官考慮到同類紀錄於多年前發生,亦考慮到古的年紀及身體狀況,因此就本案判罰6千元。
古要求一年時間繳款 官指金額「唔係好多」縮減至9個月
丘官問古需要給予多少時間繳款,古表示希望待入稟索償案審結才繳款。惟丘官不批准,並指兩案並不相同。古又表示現時沒有錢繳款,並要求給予一年時間。丘官聞後表示:「6千咋喎,唔係好多喎」,古強調:「對我嚟講好多」,丘官認為一年太久,決定給予9個月時間。
法庭將另案押後由其他官審理 免帶來不公觀感
至於「沒有遵從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罪,古亦表示不認罪。控方已經傳召一名證人作供,但在早會的小休後,丘官突然表示,為免讓人認為他將第一宗案件對被告的印象帶到第二案,並對公眾帶來不公平的觀感,因此他決定取消剛才第二案的審訊,將排期至明年1月9日重新審理,並由另一位裁判官負責。丘官向古表示:「對你公平少少。」
控罪指古思堯於2023年4月27日,在一樓近13室的樓梯平台,擺放或留下:(i) 一堆雜物,約3.8米長、1.1米闊、1.1米高;及(ii) 一個木箱,約0.6米長、0.8米闊、0.7米高,而該等物件或東西阻塞或可能會阻塞位於荔枝角青山道588至592號永盛工業大廈的逃生途徑。
另一項控罪則指,古思堯於2023年4月16日,雖已獲送達一份日期為同年4月10日的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但沒有在該有關青山道588至592號永盛工業大廈的通知書所指定期限內,遵從該通知書的規定,即沒有把所有可燃物品搬離該用作逃生途徑及/或為防止火勢蔓延而設的地區。
案件編號:KCS31620、3176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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