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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涉欺詐案 周達權:黎私人收藏長久以來擺大樓 官:你夠唔夠膽反對?

黎智英涉欺詐案 周達權:黎私人收藏長久以來擺大樓 官:你夠唔夠膽反對?

(獨媒報導)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前行政總監黃偉強,涉使用將軍澳工業邨壹傳媒大樓經營力高顧問公司,違反租契條款而被起訴一項欺詐罪,黎被加控另一項欺詐罪,案件由《國安法》指定法官陳廣池審理,今日(27日)於區域法院續審。前壹傳媒財務總裁周達權續接受辯方大律師的盤問,他指黎智英私人收藏的藝術品和油畫長久以來擺放於大樓內,雖然董事會沒有正式批准擺放,但「大家接受咗呢件事」,未曾提出反對。法官一度問到,黎既已獻出私人收藏,但仍要自行出資承擔保險費,為何蘋果作為上市公司「咁孤寒」。

辯方:力高員工參與壹動畫會計工作

獲豁免起訴的同案第二被告周達權,續接受第三被告黃偉強的代表資深大律師黃佩琪盤問。日前提到壹傳媒動畫有限公司於2013年被黎智英完全私有化,至2015年改名為壹動畫工作室有限公司。黃展示多份壹傳媒集團與壹動畫工作室之間的往來電郵,顯示力高的員工有參與其中。此外,從文件可見力高有替壹動畫購買僱員保險,也代為處理會計工作。

黃大狀續指出,周達權職位是壹傳媒管理服務有限公司的財務總裁,同時兼任蘋果日報的營運總監,周確認,並指壹傳媒集團會透過一間服務公司聘請後勤工作人員。黃大狀指,力高替壹動畫負責會計工作,與壹傳媒管理服務有限公司替壹傳媒集團處理後勤工作,是否功能上相類似。周達權認同「有啲類似」。

辯方:周達權以壹財務總裁身份聘請力高員工 目的服務壹動畫

黃大狀指,製作「動新聞」與壹傳媒集團業務息息相關,所以壹動畫工作室所提供的服務,與壹傳媒集團及旗下子公司的主要業務是絕對有關。反之,壹傳媒及其子公司會提供支援服務給壹動畫,包括會計、公司秘書、法律資源及一般行政等,乃根據雙方簽訂的服務框架協議。

黃大狀指,壹動畫在更改註冊名稱和會計等工作上,有至少3名力高員工的參與,屬上述服務框架協議的範圍。其中一名負責會計的員工更簽署了壹傳媒集團的員工專業守則,員工申請表格也跟隨壹傳媒集團的範本。因此當周達權以壹集團財務總裁身份聘請部份力高員工,縱使是以力高名義,但目的是想他們提供人力資源和行政服務給壹動畫。

周達權負責評核力高員工表現 因 Mark Simon 稱不熟悉會計

黃大狀又指,周達權以壹傳媒財務總裁兼營運總監的身份,評核力高員工的工作表現。周解釋,Mark Simon向他稱不熟悉會計,所以交由擁有會計專業資格的周評核。法官陳廣池聞言指:「但 Mark Simon 唔係你老細喎」,又指評核力高員工不是周的工作範圍,為何卻要代勞。周再指 Mark Simon 稱「唔識又唔係對住佢哋(力高員工)」,因此認為周比他更適合做評核工作。法官卻指,評核表所述的9項評估範疇中,超過一半均與會計不相關。

辯方提及簽發支票等後勤工作期間,法官陳廣池問周,早前提及壹傳媒大多數以自動轉帳的方式支薪給員工,但壹傳媒動畫仍屬子公司時,周卻需要每月簽發支票予 Mark Simon,「個個都係(自動轉帳),點解唯獨佢唔係?」周表示不知道,又指員工可自行選擇支薪方式,「我唔覺得係特別,最緊要係收到人工」。

大樓藝術品屬黎私人擁有 董事會不曾討論是否批准擺放

辯方指,壹傳媒大樓地下至5樓皆有擺設油畫和藝術品,目的是提升大樓內觀和體面,而它們由黎智英從世界各地購買回來,保險單由企業事務部門負責,保費則由黎出錢支付。被問到董事會有否批准過擺設黎的私人珍藏,周表示不知道。法官問:「反過來講,你夠唔夠膽反對?」周說:「我冇諗過反對」,而且該些油畫和藝術品已擺放了很多年,「大家接受了呢件事」,所以董事會沒有需要討論。

當得悉藝術品的保費由黎出資支付,法官隨即指「你出豉油,我出雞」,既然黎提供了私人珍藏品,為何蘋果作為上市公司「咁孤寒」,不會「識做地」承擔保費。周表示不知道原因。

辯方:無法收妥傳票而敗訴 致蘋果地址額外加「1樓」

辯方另指,蘋果印刷公司於1998年正式搬入工業邨,當時曾捲入一宗訴訟,被大樓的承建商起訴,可是由於對方送達傳票時,地址僅寫下「工業邨駿盈街8號」,以致郵差隨便把信件丟在門口,令蘋果印刷無法收妥傳票。後來高院裁定蘋果印刷因沒有遞交「延遲抗辯通知書」而敗訴,後來上訴亦遭駁回。辯方指,此事件導致蘋果印刷更改地址為「工業邨駿盈街8號1樓」。

案件下周二續審。

黎智英(74歲)和黃偉強(60歲)否認一項欺詐罪。經修訂的控罪指兩人於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19日期間,在香港連同周達權及其他人藉着欺騙,即:(一)向香港科技園公司隱瞞,將軍澳工業邨駿盈街8號的處所或其部份,並非按工業邨公司(現稱科技園公司)與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於1999年5月25日所訂的租契中第二附表所指明的用途使用或曾經使用;

(二)向科技園公司虛假地表示該處所或其部份是按上述租契中第二附表所指明的用途使用或曾經使用

意圖詐騙及誘使科技園公司不執行租契下的權利去採取行動,導致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或力高顧問有限公司獲得利益;或導致科技園公司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黎智英否認另一項欺詐罪。經修訂後,該罪指他於1998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在香港連同其他人,藉作欺騙,即:

(一)向香港工業邨公司(現稱香港科技園公司)隱瞞,將軍澳工業邨駿盈街8號的處所或其部份,並非按日期為1995年10月24日的提案計劃書、工業邨公司與壹傳媒印刷有限公司(其後稱為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於同日所訂的租契協議、及工業邨公司與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於1999年5月25日所訂的租契中第二附表所指明的用途使用或曾經使用;

(二)向科技園公司虛假地表示該處所或其部份是按上述提案計劃書、租契協議及租契中第二附表所指明的用途使用或曾經使用。

意圖詐騙及誘使工業邨公司(現稱科技園公司)不執行租契下的權利去採取行動,導致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或力高顧問有限公司獲得利益;或導致工業邨公司(現稱科技園公司)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蘋果日報》於去年6月停刊,至同年12月,壹傳媒有限公司被高等法院下令清盤。黎智英另涉多宗未經批准集會案件,共判監20個月,亦在蘋果案中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而還柙至今。

案件編號:DCCC 34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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