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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遊行 22歲文員非法集結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等4罪成 還柙候判

10.27遊行 22歲文員非法集結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等4罪成 還柙候判

(獨媒報導)前年10月27日,有人在尖沙咀發起「追究警暴、連繫穆斯林、守護公眾、與記者同行」集會。集會終演變成多處警民衝突。一名22歲文員在旺角被捕後,被控非法集結、《禁蒙面法》、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共4罪。他早前否認所有控罪,經審訊後今(28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成有控罪罪成,即時還柙,期間索取勞教中心適合報告。案件押後至8月17日判刑。

22歲文員麥成峰面對4項控罪。控罪指他在2019年10月27日於旺角奶路臣街近燈柱編號AA2618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於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於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即3支噴漆。

裁判官葉啓亮指,雖然辯方稱無證據指被告屬非法集結人群其中一員,但案發地點非合法遊行,加上被告衣着、外觀與其他示威者無明顯分別,警員見被告在馬路中心逃跑,被告身處非法集結現場,即使只是參與其中,他們恃著人多勢眾已構成非法集結。

葉官稱,當日約30名示威者在亞皆老街及彌敦道一帶集結,見警車駛至,不但沒有散去,更向警車投擲雜物。綜合示威者的裝備和行為,顯然會令人合理地感到害怕,示威者明顯有共同意圖,因此構成非法集結。而證人見被告與其他30人在馬路中心,能確認被告為參與非法集結的一員,即使被告只是參與其中,但是恃著人多勢眾,集結在馬路上叫喊,並透過叫喊作鼓勵已屬非法集結,因此裁定被告參與非法集結罪成。

葉官遂指,被告選擇不自辯,在沒有任何證供的情況下,法庭不能憑空為被告想像可能性。被告被制服時戴着的口罩,符合《蒙面法》中「蒙面物品」的定義,而且當時未爆發肺炎,因此唯一合理推論的意圖是被告使用口罩阻止警方識辨身分,故裁定身處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成。

就另外兩罪,葉官指涉案鐳射筆在被告的右後褲袋搜出,被告能輕易取出及輕易讓別人使用。而且被告被檢取的紅色及黑色噴漆有使用痕跡,加上被告的波鞋上沾上紅色漆,紅色噴漆難以理解用作清潔意圖。結合被告的衣着,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證明被告的意圖,故裁定被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成。

辯方質疑作供警員就被告被捕時衣着的供詞矛盾,裁判官葉啓亮認為證人能夠解釋供詞不同之處,且沒有內在不可能。證人在盤問下反而提供了更清晰詳細的案情。

辯方又認為,證人就被告逃跑路線的形容不同有矛盾。葉官判斷,當時雙方均有移動,警員亦難以準確評估。兩名證人也是指初見被告在奶路臣街及亞皆老街街口逃跑,終在奶路臣街被捕,他們的說法一致而非矛盾。

辯方另指,警方證物鏈的記錄有缺失,或混淆涉另一案的鐳射筆。葉官則認為,警方的處理沒有任何不合理之處,亦會確保證物不受干擾,更有替被告拍攝被捕時衣着,沒有任何偏差,而被告並沒有作任何投訴。而且涉本案的鐳射筆明顯比另一案的長一倍,警員的記錄中也有「鐳射筆連兩粒電池」的描述。

案件編號:KCCC895/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