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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歲男生電筒照警罪成 上訴高院後罪脫 律政司上訴至終院獲批許可

16歲男生電筒照警罪成 上訴高院後罪脫 律政司上訴至終院獲批許可

【獨媒報導】2019年10月,市民不滿警方封鎖黃大仙行人天橋,案發時16歲男生被指用電筒照射橋上警員,連同身旁兩名照射鐳射光的男女構成集結,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判入勞教中心。男生上訴至高院,最後法官張慧玲不排除他「貪玩」及「獨斷獨行」,未能肯定他與另外兩人有關,故裁定他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惟律政司指法官錯用盧建民案例,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今(20日)在終院聆訊。終院考慮到早前的蔡健瑜案,認為本案有合理可爭辯的地方,因此批出律政司的上訴許可申請,並押後至6月23日進行上訴聆訊。

遭律政司上訴的男生為18歲的麥永華(案發時16歲)。他去年被律政司申請施加保釋條件,包括不得離港、交出旅遊證件及居於報稱住址。

本案今由署理首席法官霍兆剛、常任法官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陳兆愷審理。

律政司指法官錯用盧建民案例 造成重大不公

申請上訴的律政司指,高院法官張慧玲錯誤引用盧建民案例,裁定麥永華沒有參與集結,並撤銷其定罪,造成實質及重大不公。

答辯方指男生不知道其他人照射的方向 亦無人理會他

代表麥永華的大律師王熙曜指,雖然本案與蔡健瑜案的案情相似,但每宗案的案情都不同。在本案中,片段顯示當時有數以百計的人在場,麥起初只是坐在欄杆進食,並在該些群眾的前方。其後有一人用電筒照射警方,麥亦拿起電筒照射,但他並不知道其他人照射的方向,期間亦沒有人理會麥,他們只顧用電話及聊天。因此麥不是非法集結的一部分,他可能是貪玩及自娛。

翻查資料,在蔡健瑜的非法集結案中,他上訴至高院後被撤銷定罪,其後律政司上訴指法官黃崇厚誤用盧建民案的法律原則,終院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回覆蔡的定罪及刑罰,他需服刑3個月。終院當時指,控方在已能滿足盧建民案中「參與意圖」的兩項元素,包括被告有意圖成為集結的一份子,以及他集結時的精神狀態(mental state),即他是否意識到集結者的行為,而他亦有意圖作出被禁止的行為。

男生前年罪成 官指共同目的是干擾警員視線

麥永華於2021年9月被原審裁判官莫子聰裁定罪成,並被判入勞教中心。莫官於裁決時指,從影片可見麥曾伸手向一名男子接過手電筒,然後三度用電筒照射橋上的警員,其身旁另有一男一女用鐳射筆照射橋上的警員,麥連同2人或以上的人聚集,他們的共同目的是干擾警員視線,妨礙警方觀察,已構成了一個共同犯罪協議,故裁定麥非法集結罪成。

高院不批除男生僅「貪玩」未能肯定與另兩人夥同

事隔一年,高院原訟庭法官張慧玲於去年9月裁定麥上訴得直,撤銷其定罪及判刑。張官指,考慮了麥當時僅16歲,不排除他可能只是「貪玩」。雖然麥坐在一名照射鐳射光的女子附近,但未能肯定他夥同該一男一女向警方照射電筒強光。張官指,其中一個可能性是麥「獨斷獨行」,他的行徑與該一男一女無關。

張官又認為,麥以相當強度的電筒光照射警方,頂多可被視為作出帶有挑釁性或擾亂秩序的行為,但未能證明他與另外兩人集結一起。

控罪指麥永華於2019年10月7日,在黃大仙龍翔道近沙田坳道的新光中心外,連同杜澤邦參與非法集結。

案件編號:FAMC 3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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