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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歲青年理大暴動囚4年2月 定罪上訴遭駁回 官斥逗留校園解釋「實屬無稽」

19歲青年理大暴動囚4年2月 定罪上訴遭駁回 官斥逗留校園解釋「實屬無稽」

【獨媒報導】2019年11月發生「理大圍城」事件,6名案發時15至20歲的男女被指在理大內參與暴動,其後突圍而出逃入科學館。6人受審後罪成,其中19歲青年被判囚4年2個月。他不服定罪,早前向高等法院申請上訴許可,遭上訴庭法官潘敏琦即時拒絕。潘官今(23日)頒下判詞,提到上訴人就逗留校園的解釋「有違常理」,他非理大學生、明知理大被佔領,卻聲稱為「求知求真」而千里迢迢,從灣仔乘的士經東隧前往。他對於為何不能使用紅隧漠不關心,明顯掩飾進入理大之真正目的。另外,上訴人稱在理大因拍攝示威者被奪去電話,但仍選擇留下;他在兵荒馬亂時更在飯堂享用晚餐,亦無依照警方呼籲離開,反而取用物資逗留至翌日,因此其說法「實屬無稽」。

上訴人郭添明(案發時19歲),被控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在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參與暴動。他於2022年11月被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士翔裁定罪成,判囚4年2個月。上訴人不服定罪申請上訴許可。

上訴人辯稱不忿被標籤「藍絲」為「求知求真」入理大

上訴人於審訊時自辯,供稱進入理大校園是因不忿被同學標籤為「藍絲」,他為了「求知求真」故前往理大觀察。他嘗試離開不果,於是逗留在食堂。

上訴人指原審官不合理否定其解釋 無考慮他非示威者同伙

上訴方指,原審的暫委法官黃士翔,不合理地否定上訴人選擇逗留理大的解釋,亦錯誤地僅以申請人身處示威者之處,就引申出他為示威者之一的結論。上訴方亦強調,原審官沒有充分考慮上訴人就黑色衣著的解釋,亦無考慮有證據顯示上訴人並非與示威者同伙,因他曾被示威者喝罵及阻止拍攝。

官批評上訴人證供「有違常理」、「實屬無稽」

上訴庭法官潘敏琦考慮後,批評上訴人的證供多處「有違常理」,他並非理大學生,明知理大被佔領,卻聲稱為「求知求真」而千里迢迢,從灣仔乘的士繞道經東隧前往。他對於為何不能使用紅隧漠不關心,顯示他明顯掩飾進入理大的真正目的。

潘官又指,上訴人解釋為何逗留校園的說法「實屬無稽」。他稱進入理大後因拍攝示威者被奪去電話,但仍然選擇留下;他在兵荒馬亂時更在飯堂享用晚餐,沒有選擇依照警方呼籲離開,反而取用物資站物品逗留至翌日。潘官認為,上訴人取得物資後,卻在翌日將其丟棄在科學館內,兩者屬「自相矛盾」。他所指要把白色衣服換成黑衣的解釋,亦是「天方夜譚」及「削足就履」。

官認為原審裁決基於事實而非臆測

另外,潘官認為上訴人所指被示威者喝罵及阻止的證供,根本不能說是「客觀證據」,因為只是來自上訴人一方。潘官指出,原審官的裁決是基於已確立的事實,並非臆測。

官發「減時命令」風險警告 若再上訴遭駁回、有權不計等候的羈押時間

潘官拒絕批出上訴許可,並根據條例向上訴人發出「減時命令」風險警告,若上訴人就法庭的決定再提上訴而被駁回,上訴庭有權命令他在等候上訴期間的羈押時間,不計算進服刑時間之內。

案件編號:CACC 3/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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