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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暴動案 律政司要求上訴庭釐清「夥同犯罪」法律問題 回歸後首宗

7.28暴動案 律政司要求上訴庭釐清「夥同犯罪」法律問題 回歸後首宗

(獨媒特約報導)去年7.28上環警民衝突中,被稱「赴湯杜火」的夫婦湯偉雄和杜依蘭,以及17歲李姓少女被控在德輔道西近西邊街一帶參與暴動,經審訊後3人於7月24日獲法官郭啟安裁定罪名不成立。據悉,事隔兩個月後,律政司於9月中申請要求高等法院上訴庭釐清案中「夥同犯罪」(joint enterprise)的法律問題,惟申請不會影響案中3人的裁決結果。代表夫婦的資深大律師潘熙指,此申請非常罕見,為97年回歸後首宗申請。

據了解,律政司認為負責審理案件的法官郭啟安的判詞,會重大影響日後其他公眾集會案件。控方原在案件中指,在普通法下「夥同犯罪」(joint enterprise),應在非法集結、暴動罪行適用,即使被告不是身處罪行現場,但同樣可參與非法集結及暴動。但郭官的判詞中則指暴動罪犯案者須於現場「集結在一起」(assemble together),要求控方必須證明被告是與其他人共同出現在暴動現場,被告才能被定罪。

律政司又指,非法集結及暴動有高度流動性,以及涉及不同角色。如必須有「集結在一起」的因素才能定罪,則會排除了一些沒有實際行為的「夥同犯罪」者,包括負責把風的車輛司機、提供武器者及負責掘磚等人,以及一些在暴動現場距離不遠被捕的犯罪者。

早前於裁決時,法官郭啟安的判詞指,控方並無實質證據證明夫婦曾身處德輔道西暴動現場,難證他們曾親身參與或鼓勵他人參與暴動。至於少女雖供稱身處現場,亦佩戴頭盔和保鮮紙,但法官接納她陪朋友於現場圍觀的說法,並指無實質證據顯示她曾作出煽動等行為,不構成鼓勵他人干犯暴動。

法官在判詞的「後語」特別強調,本案裁決的結果只是反映本案呈堂證據的狀況,是基於普通法中奉行的「疑點的利益歸予被告」及「寧縱毋枉」的原則,「並不一定能反映三位被告當時事實有否曾參與非法集結甚至暴動」。

代表夫婦的資深大律師潘熙指,此申請非常罕見,為97年回歸後首宗申請,而97年前亦只有2宗有關申請。另外有不具名大律師指,此申請若成功,則會對日後案件有重大影響,例如在暴動範圍樓上的住客若叫口號亦有機會干犯暴動罪。

翻查資料,在反修例案件中,有不少暴動案亦出現控方未有足夠證據證明被告身在暴動現場的情況。當中包括去年9.29「全球反極權遊行」96人暴動案,法官曾要求控方澄清檢控基礎,因有至少30名被告未有控方片段證明身處現場,亦未有實質證據顯示他們的行為。另外,去年10.6反《禁蒙面法》遊行26人暴動案,控方早前透露只有10名被告被拍得身處衝突現場,其中5人被指稱有實質涉案行為,其餘16名被告則未有影片或其他證據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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