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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涉不斷打電話予法官辦公室 官拒等待藐視法庭案審結:刑事案需盡快處理

男子涉不斷打電話予法官辦公室 官拒等待藐視法庭案審結:刑事案需盡快處理

【獨媒報導】57歲廣告設計員涉前年打逾一萬次電話滋擾兩名區域法院法官的辦公室,被控4項「不斷打電話」罪。律政司另加控藐視法庭罪,需在高等法院處理。他就「不斷打電話」一案今(14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庭上爭議本案是否需要等候高院案審結後才處理。控方指本案的控罪較高等法院輕微,形容有如「藐視法庭」罪的交替控罪,若本案首先答辯,則會影響高院的民事案件。主任裁判官徐綺薇考慮控辯雙方陳詞後,認為高院民事案的審期有許多不明朗因素,例如要遷就高院日誌及被告的法援上訴申請,加上刑事案件需要盡快處理,事件發生至今已相隔一段時間,遂拒絕等候高院案審結才處理本案。控方遂申請押後本案至11月29日,以向律政司索取指示,再決定本宗刑事案件的去向,獲徐官批准。

被告陸志榮(58歲,廣告設計員)被控4項「不斷打電話」罪。他就同一事件另被加控民事的藐視法庭罪,將在高等法院審理。


被告 陸志榮

被告去信法庭要求聆訊 望陳詞反對本案押後

本宗刑事案件上次提堂時,控方申請押後一年,以待高院的藐視法庭案有結果後才處理。主任裁判官徐綺薇當時認為押後一年過長,因此只批准押後半年,至明年3月11日再訊。

徐官今指,上次提堂後翌日,被告親自去信法庭要求召開聆訊,並稱當日他與當值律師只溝通15分鐘,導致律師沒有充份講述其反對理由,因此希望今天再作陳詞。

控方透露已建議高院藐視法庭案於明年4月審訊

控方首先交代立場,確認控方已準備好高院藐視法庭案的審訊,他們早前已去信高等法院,建議可在明年4月16日至19日期間審訊,正等候法庭回覆。

控方另透露,被告就高院案件的法律援助早前被撤回,因被告沒有向其大律師提供必要的協助。被告現時正向法援署申請上訴,排期於明年2月29日處理。

至於刑事案件,控方則表示未準備好聽取被告答辯,但若然被告在高院藐視法庭案中被定罪,律政司就將不會繼續刑事檢控程序;又或者若被告在高院案被裁定不是打電話的騷擾者,控方亦未必會繼續刑事檢控。

不過控方指,若被告脫罪的原因與「不斷打電話」的罪行元素不相關,例如被告的行為雖被裁定不構成「妨礙司法公正」,但可構成「不斷打電話」罪,控方則會繼續本案檢控。控方認為等候高院藐視法庭案的結果後,才處理本案會更節省法庭時間。

官質疑控方未準備答辯 控方稱不希望刑事案影響高院藐視法庭案

徐官則一度關注控方尚未準備好本案的答辯,質疑控方過去兩年多一直「預咗」法庭會批准他們等候高院藐視法庭案的結果後才處理本案,而沒有「兩手準備」。

控方解釋,高院的藐視法庭罪較嚴重,而本宗刑事案件的「不斷打電話」罪類似交替控罪,形容兩罪類似「大包細」,控方不希望本案會影響高等法院的案件。

官指兩案不會有牴觸 高院藐視法庭案有許多不明朗因素

徐官則指出,刑事和民事案件的性質不同,法庭有不同管轄權,兩者不會有牴觸,再者法庭可以在最終量刑時考慮另一宗案件的情況,因此在裁判法院首先處理本案,並不會影響高院的案件。

徐官又指,現時高院的藐視法庭案有許多不明朗因素,包括要遷就法庭日誌、被告在該案至今仍未存檔任何誓章,加上被告亦有法援的上訴申請正在處理。

辯方強調刑事案件必須盡快處理

辯方陳詞時則形容,對控方至今就本案仍未準備好答辯感到「驚訝」,並強調刑事案件必須盡快處理。

辯方又認為在本宗刑事案中,若法庭能解決一些事實裁定,亦能協助另一宗民事藐視法庭案件,讓控方考慮「係咪可以繼續」。

控方今透露在本案中將有19名控方證人,包括3名司法機構人員、電話自動錄音系統的技術人員及警員。辯方指被告對大部分證人供詞,例如電話運作等均不會挑戰,認為本案不會是長的審訊。控方則重申若刑事案件首先進行會影響高院的案件。

官拒絕押後本案以待高院案 先定11.29再訊 讓控方索指示

徐官考慮控辯雙方陳詞後,認為原則上刑事案件需要盡快處理。徐官重申高院的藐視法庭案有許多不明朗因素,若要等待該案結果,本案有機會要到2024年底才能審訊,而事件發生至今已相隔一段時間。

徐官考慮本案只涉及事實爭議,認為不適宜押後以等候高院案的結果,遂下令就本案排期審訊。

控方終申請押後14天,以向律政司索取指示,再決定本宗刑事案件的去向。徐官遂將本案押後至11月29日再訊。

4項「不斷打電話」罪指被告分別於2021年5月26日至5月31日之間;以及於2021年6月1日至7月6日之間在香港,無合理因由而不斷打電話往一位區域法院10樓區域法官的辦公室電話,旨在對該區域法院法官造成煩擾、不便或產生不必要的憂慮。他被指另於2021年5月27日至5月31日之間;以及6月1日至7月6日之間,不斷打電話往一位區域法院2樓區域法院法官的辦公室電話。

藐視法庭罪指被告於2021年5月至7月期間,多次以電話及傳真電話作出妨擾行為,即令兩名區域法院法官書記多次收到與法庭無關電話,干擾司法運作妥善執行。

案件編號:ESCC195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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