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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批評事隔兩年始提控黃之鋒等4人藐視法庭 質疑有人故意拖延

高院批評事隔兩年始提控黃之鋒等4人藐視法庭 質疑有人故意拖延

(獨媒報導)反修例運動期間一名在西灣河開槍的警員被起底,法庭頒布禁制令禁止披露該警身份,又在刑事程序中批出匿名令。包括黃之鋒在內的4人涉嫌違反命令,律政司事隔兩年,突然向高等法院單方面申請許可,交付民事藐視法庭程序。法官高浩文今頒下判詞,狠批律政司幾乎無解釋顯著延誤的原因,只形容到自己「很忙」,質疑有人將案件「入倉」拖延,待適合時機才針對個別人士起訴。

他強調有權剔除申請,亦曾慎重考慮是否運用該權力。不過因案情一旦證實,確具一定嚴重性,最終決定批出許可,但他強調不要誤會法庭未就延誤檢控的問題劃線。

警方最早2020年1月已作拘捕

4名被指違反禁制令的人分別為黃之鋒、曾子成、李柏納及王國樑。黃之鋒在2020年8月16日,在 Facebook 張貼一條連登的連結,附有一張改圖,圖上有「我地老豆係殺人犯」的字眼,內容亦附有開槍警和其家屬的個人資料。黃之鋒的 Facebook 在一日內將連結刪除,但已經有近5千個互動、186個留言和376次轉載。

曾子成和李柏納被指在2020年6月17日上載起底資料;王國樑則被指早於2019年11月11日在 Facebook 上載一條「唔‍好‍傳!千‍祈唔‍好‍傳!」的起底貼文,他在2020年1月9日已經被捕及錄取會影紀錄。

官質疑有人見法庭即將劃線 急急將案件清倉

高浩文法官在判詞特別指出四件案件的案發時間,距離決定檢控的時間,分別已相隔20至28個月,他形容是「significant delay(顯著延誤)」。他指自己曾在今年4月27日頒下一份判詞,表達他對控方延誤檢控感到「真實擔憂」。高浩文指,涉及黃之鋒在內的4單案件,突然就在一個月內,急急向法庭提出單方申請,要求交付檢控。

律政司解釋延誤:過去兩年很忙

高浩文表示正常來說,這類許可申請會以文字審理方式進行,但他特別去信要求口頭聆訊,並要律政司解釋延誤檢控的原因。他在判詞引述律政司的書面回覆,代表律政司的大律師指「律政司司長承認這些交付申請可以更早帶上法庭」。高浩文表示,相信很多人會覺得「可以更早帶上法庭」是一個驚人的婉轉說法。(I suspect that many people would think the words “could have been brought earlier” to be a striking euphemism.)

他續指統篇信件都找不到律政司解釋延誤的原因,只是不停重覆案件證據強、法庭需向社會發出阻嚇訊息,他最終在一個註腳,找到似乎是今次顯著延誤的原因,律政司寫道:「法庭會理解律政司在過去兩年需要處理事情之多。(The Court would also appreciate the sheer number of matters DOJ had to attend to in the past 2 years.)」高浩文批評,律政司只是稱自己「很忙」,沒有解釋為何延誤。

高浩文:證據強何不更早起訴?

律政司在信件重申,案件是否申請交付,純粹只考慮個別案件的證據。高浩文質疑,律政司的做法會否予人觀念,似乎這類案件被「拖延」,甚至被「入倉」,到有人認為時機適合時,才針對個別人士提出檢控。(These potential committal proceedings might have been ‘sat on’ – or even ‘warehoused’ – ready to be brought forward later, if at some time it was thought appropriate to bring proceedings against the particular individuals concerned.)

高浩文反問,如果證據越強,豈不是更應該盡快提出檢控?如果要制止起底行為,為何不是花資源去針對牽起輿論的人,反而將資源集中在被牽動的人們身上?高浩文又指,如果要歇止起底行為,最有效的檢控時機應該是起底行為發生後。代表律政司的大律師改為指,各宗案件的表面證據成立,如果法庭不批出許可,大眾可能會誤會,法庭會縱容這類違法行為。律政司又稱延誤是「不幸」,但不會損害各答辯人的抗辯權益。高浩文表示不認同說法,他認為申請若果不在合理時間提出,已經可構成濫權。

不在合理時間內提出申請已是濫權

他又指出,一般民事程序的原則是不會曠日持久,律政司的顯著延誤加劇了嚴重性,他強調這類程序應在違反禁令事件發生後,迅速帶到法庭處理。

法庭解釋本案運用的法律原則,在考慮是否批出許可時,法庭如果認為不能解釋的延誤造成不公平審訊,有權剔除(strike out)交付程序申請,但該權力要非常謹慎地使用,因為法庭另一方面要維護司法程序的完整。他認為律政司對造成的延誤幾乎全無解釋, 延誤亦真實存在,但他認為該問題可以、亦將會在正審處理。他指不會對違反禁令的嚴重性視若無睹,根據現時法庭掌握的表面證供,決定批出許可。

官結語強調:總要為過去事件劃線

但高浩文又強調,今次批出許可,不代表法庭再遇到顯著延誤的申請時會再批准;他又提醒外間,不要將案件被視為法庭未就問題劃線。他指:「在某一刻,總要為過去的事件畫出一條線。然而,要在何時何地畫出這條線,並非總是那麼簡單。」(At some point, a line needs to be drawn under past events. However, when and where to draw the line is not always straightforward.)

案件編號:HCMP585/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