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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讚警員合法截查態度克制 惟陳朗昇言行挑釁情緒激動 案件「情節有嚴重之處」

法官讚警員合法截查態度克制 惟陳朗昇言行挑釁情緒激動 案件「情節有嚴重之處」

【獨媒報導】記協前主席陳朗昇2022年在旺角採訪朗屏邨特別業主大會前,被指拒絕向女便衣警出示身份證,反問警員「守邊度?」,從銀包取出一個銀色卡套揮動,未有配合警方。陳朗昇經審訊後被裁定阻差辦公罪成,判囚5天。陳朗昇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高院今午駁回其上訴,早前獲得的等候保釋上訴遭取消,須即時入獄。上訴方表示有意申請終審上訴,或爭議《警隊條例》下截查的權力。

而暫委法官王詩麗就在判詞指,業主大會當日有人在網上鼓吹媒體及居民進入場館內舉牌示威,截查上訴人是「合情合理」。王詩麗又指警員一直克制,但上訴人言行粗魯並具挑釁性,且情緒激動,認為上訴人蓄意阻差辦公的情節「有其嚴重之處」,刑期非明顯過重。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何眉語已退休

本來負責案件的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何眉語,今日沒有到庭,庭上透露何已經退休,由另一律政司人員暫代出庭。

上訴方提出6項上訴理據挑戰定罪裁決,但全部遭到駁回。上訴方最主要質疑警方當時沒有合理理據要求陳朗昇出示身份證,並指女警很可能因為陳是代表第四權的工會的主席,以政治原因截查他;亦指原審裁判官錯誤裁定陳朗昇的行為構成故意阻撓。

在分析上訴理據前,暫委法官王詩麗明言幾項上訴理由「基本只是涉及證據及事實的爭議」,而她指案中的整體證據絕對可以支持有罪裁決。王官指案發當日,警方知道有過百名人士在麥花臣場館聚集,而「情報顯示」,有人在網上鼓吹「部分媒體及居民」於當日進入場館內舉牌示威表達不滿,警方憂慮出現混亂。

指上訴人屢提問 態度和反應構成阻撓

王官指,警方因上訴人及同友人在場館附近出現的「時間、行為、裝束及行走方向」產生懷疑,並非不合理,亦合乎「防止公眾地方出現秩序混亂」的值勤目的,有合理理由根據《警隊條例》要求陳出示身份證。

至於上訴人行為是否構成阻撓,王官指上訴人由始至終沒有出示身份證,即使警員已表明身份,但觀乎上訴人發問「次數態度、持續時間及反應」,認為其連串行為已構成法律上之「阻撓」。

判刑方面,上訴方指出5天判監屬明顯過重,案情不足以要求法庭判處即時監禁,而原審亦沒有正確考慮上訴人沒有案底、正面良好品格、沒有使用暴力和不涉社運的情況。

王官在判詞指,阻差辦工最高判刑是監禁兩年,且是例外罪行,不適合判緩刑,原審裁判官已考慮上訴人對新聞業的貢獻、其獲得獎項,以及參與的義務工作。但當日案情,警方沒有作出任何挑釁行為,只是「依法要求」上訴人出示身份證,不過上訴人的「言語及行為粗魯並具挑釁性,情緒激動」,令3名警員要上前支援,上訴人即使在同行友人勸告下仍未平靜,王官形容「相反,警務人員一直保持克制」,又稱若警方當時未能自制「作出回應」,便可能引發與上訴人的衝突,令雙方反應升級,增加警民衝突的風險。

原審不索社會服務令報告無問題 因無「真誠悔意」

王官又稱如同原審裁定,案發於2022年9月,在當時社會環境情況,「在香港公眾地方守規、守秩序是重要及可貴,即上訴人的行為,「情節有其嚴重之處」。她又認為原審裁判官認為上訴人沒有任何,而沒有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沒有無犯法律錯誤,因為案例指具「真誠悔意」是考慮服務令的重要因素。

最後王官拒絕以罰款作為判刑,並引述兩宗案例指上訴人拒絕在警署內接受指紋採集,阻差辦公罪成判監7天和14天,她指原審以7天作為量刑起點適當,因其良好品格和對行業貢獻已酌情減刑至5天監禁,認為裁判官在量刑時無在原則犯錯,判刑亦非過重。

在宣讀判刑後,上訴方的代表大律師關文渭表示,將向高院申請證書上訴至終審法院,並指案中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議題,具體而言是《警隊條例》54條的權力,但不會提出保釋申請。王官指示雙方在限期內向法庭提交陳詞,並要求以口頭聆訊方式處理。

案件編號:HCMA468/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