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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錦威昨遭刊憲DQ 生效日期回溯至去年11月12日

梁錦威昨遭刊憲DQ 生效日期回溯至去年11月12日

(獨媒報導)政府昨日刊憲,宣布葵青區議會主席梁錦威的議席由去年11月12日起懸空。根據《區議會條例》,區議員若被判囚超過3個月,其議席才會懸空;翻查資料,梁錦威雖在去年11月1日,已就六四31年集會案認罪,但他在去年12月才被判囚9個月,意味著他在判刑前已被DQ。

民政事務總署以電話回覆《獨媒》時表示,當局是根據《刑事上訴規則》第221A章第29條,在梁被定罪後10天取消其議席。

憲報提到,梁錦威就一宗刑事案件承認控罪,並就該罪行被判處入獄九個月。根據《區議會條例》(第547章)第26(c)條,他的議員席位由2021年11月12日起懸空。翻查資料,梁錦威在去年11月1日,就六四31年集會案承認一項「煽惑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及一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由該案屬傳票案件,被告不需任何保釋條件,惟梁當時因涉支聯會拒交資料案而須還柙。去年12月13日,他被判囚9個月,其後再在支聯會拒交資料案中認罪,判囚3個月,兩案合共監禁11個月。

翻查《區議會條例》,區議員若被判處超逾3個月監禁,不論是否獲得緩刑,其議席即會懸空。近年,多名民主派被控煽惑、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罪,並被判囚3個月以上;但在2019年前,相關罪行亦有判囚少於3個月或非監禁式刑罰的案例。例如在2016年的反釋法遊行案,時任社民連主席吳文遠兩項「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罪罪成,被判處監禁14天,緩刑12個月。在2011年七一遊行案,時任立法會議黃毓民和陳偉業「協助召集未經批准集結」罪罪成,被判囚5至6星期,緩刑12及14個月,上訴至高等法院後再獲減刑,只需繳付罰款。

梁錦威自2012年起,出任葵涌邨北選區區議員,並連任三屆。去年7月爆發民主派區議員辭職潮,梁當時表明不會辭職,接任成為葵青區議會主席。梁錦威被DQ後,葵青區議會只剩下8人,當中5人為建制派,意味著主席一位亦將由建制派把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