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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圍城】4人尖沙咀非法集結等罪成 判囚15至24月 官斥盲目崇拜年輕人「近乎戀童癖」

【理大圍城】4人尖沙咀非法集結等罪成 判囚15至24月 官斥盲目崇拜年輕人「近乎戀童癖」

【獨媒報導】2019年11月警方圍封理大,民主黨主席羅健熙等人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及一帶被捕,10人被控非法集結、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等罪,當中5人已認罪,餘下5人包括羅健熙否認所有控罪。羅健熙早前罪脫,餘下4人則分別被裁定非法集結及藏武罪成,今(21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15至24個月。法官練錦鴻判刑時指,各被告均異口同聲說到場是希望協助年輕人,但他批評各人「盲目崇拜年青人」是情感的投射,而他們「近乎戀童癖」的行為更是加強年輕人的衝動,所謂的幫忙對社會來說是「幫倒忙」。

羅健熙較早前罪脫 隨即遭上訴

被告分別為:陳重誼(72歲,無業)、譚浩鳴(22歲,無業)、小學教師莫德惠(38歲)、南區區議員羅健熙(36歲)及記者鄧卓儒(26歲)。首4名被告同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18日於尖沙嘴科學館廣場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除羅健熙外,另外3人本月初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羅健熙罪名不成立,惟隨即遭到律政司上訴

案發時為記者的鄧卓儒則被裁定一項「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罪成,涉及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把配有刀具的多用途工具。

官批示威者「講態度、不理事實、不理是非」做法令社會愈趨暴力

法官練錦鴻判刑時表示,本案背景為2019年下半年的社會事件,示威者以反修例為名,用暴力手段宣洩對香港政制等不滿。他認為示威者聲稱運動無統一營運者、無大台,並以此為傲,但跡象顯示他們具一定的方向及組織;加上有居心不良的外來勢力等推波助瀾,讓他們以為暴力可達義,批評這種「講態度、不理事實、不理是非」的做法令社會愈趨暴力。

官指案發當天非法集結令上班人士不能正常工作:損失無形但可以預計

練官續指,本案直接起因是有人佔據理大,有人網上呼籲協助被圍困人士。而案發當天有群眾於尖沙咀科學館廣場和警方對峙,希望衝破防線向理大支援。

練官表示,非法集結最高可入獄5年,法庭判刑時需考慮懲罰及威攝性,雖無證據顯示當天的非法集結有詳細計劃,但在場人士有協調、目的清晰。他保守估計當日至少有約200人聚集,雖不能證明有人及財物受損害,惟案發地點是遊客區、辦公室林立,當天的非法集結令上班人士不能正常工作,「損失無形但可以預計。」

各被告指到場協助年輕人 官:年輕非努力得來的成就

練官逐一考慮各被告的情況,提到各人均異口同聲表示在場是希望協助年輕人。惟他認為當日在理大的並非全部學生和年輕人,且年輕亦非違法理由,年輕只是其中一個階段,並非努力得來的成就。

練官認為年輕好處多,年輕人來日方長,即使走歪也能再作正確選擇;其精力亦非成年人所及,且他們入世未深,不會「照單全收」普遍人的價值觀,能提出新看法及改革,是人類社會文明進步的動力。但練官同時指出,正因年輕人入世未深,他們容易受人影響,對後果不能持平批評,對其衝動無法監管。

官批被告「近乎戀童癖」的行為加強年輕人衝動、幫倒忙

練官批評被告「盲目崇拜年青人」是情感的投射,而他們「近乎戀童癖」的行為更是加強年輕人的衝動,所謂幫忙對社會來說是「幫倒忙」。他認為被告幫助人的心高尚,惟「出於好心」非減刑理由,面對一連串日趨暴力的社會事件,法庭應以懲罰為主;而被告無案底、有正常工作亦不是有效求情,對「只講立場,不理是非的行為」應大力打擊。

首被告稱擔心警方傷害示威 官指不容許以一己之力出手、無權阻止警方執法

就首被告陳重誼,練官指陳重誼年屆72歲、已退休,他一心以為到場能幫助年輕人,擔心警方傷害示威者,遂自11月17日晚上起在街流連,直至被捕。練官認為陳「自以為出自一片好心」,實際卻是態度為主的簡單處理方法。練官認為陳重誼忽略社會事件中警方鮮用實彈槍射向示威者,多是用不危及生命的橡膠子彈和催淚彈。練官指,雖然警方行動一定有可改善的空間,但不容許被告以一己之力出手;而警方犯法亦會受現行機制管制,被告無權阻止警方執法,終判他監禁24個月。

官批「不理是非、推波助瀾的人」致社會運動愈演愈激

至於被告譚浩鳴和莫德惠,練官認為二人情況相似,攜帶工具一心協助被捕人。譚浩鳴被搜到4個口罩及3件上衣;莫德惠則有黑色衣服及敷料等等,練官同樣認為二人「扭曲的正義之心」非求情理由,批評社會運動愈演愈激,是因這些不理是非,推波助瀾的人,判二人同樣入獄24個月。

男記者管有鐳射筆和萬用鉗 官指非新聞工作者必要工具

至於被告鄧卓儒,練官指他以記者身份拍攝,雖然接納他身為新聞工作者具重要社會性,能制衡非由當權者所講的敍述,令世人對事實有立體理解,但練官指鄧管有鐳射筆和萬用鉗,並非新聞工作者的必要工具,唯一的引伸是鄧用作對抗執法者,尤其當時示威者經常以鐳射筆射向警方。他認為被告面對的控罪雖與非法集結性質不同,但刑責相近,終判他監禁15個月。

辯方指首被告是因擔憂示威者安全才到場

判刑前,辯方求情指被告陳重誼自到香港定居以來一直品格良好,退休後過著平安、獨居的生活。陳重誼解釋他當天是擔憂示威者安全,不想他們被捕才會到場,對自己最終被捕感冤屈,但強調並非不知悔改。

辯方指次被告熱心參與社會服務 協助年輕人應考DSE

就次被告譚浩鳴,辯方指譚在家中聽話、安分守己;其工作出色,獲上司及師長讚賞。辯方續指譚熱心參與社會服務,協助年輕人應考DSE,望法庭能考慮「就算輕判一日,對被告家庭都好重要」。

第五被告在弱勢社群小學教書 自費買物品予學生

至於第五被告莫德惠,辯方說他是家中孝順的兒子。被告在弱勢社群小學教書,同事說他會自願加班、自費購物品予學生,望法庭能考慮他於本案不涉暴力、也沒有重型裝備。

辯方指第十被告是有才華的電影人

就第十被告鄧卓儒,辯方指他近日獲文藝復興基金會的獎項及奪目影像廠牌計劃的創意大獎;被告亦入圍參加來年的奪目影像國際提案大獎,顯示他是一名有才華的電影人。

同案認罪的5名被告為:裝修工人賴俊雄(現24歲)、時裝設計師陳子朗(現24歲)、學生林綺雯(現20歲)、學生郭惠玲(現21歲)和地盤工人溫欣(現23歲)。他們開審前承認一項非法集結罪,分別判監14至18個月,一人判入更生中心。

案件編號:DCCC 650, 651, 653, 654, 655, 658/2020(已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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