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個ACG的論壇上,有個叫「傑特」的也談到「賣帽少女」,也說到我的評論,在這裡也舉些不同觀點,轉載他的東西如下。
「阿多努嘛,他一直都是如此的-如果是我所認識的阿多努,此人一向很煩。
正錯不管,首先是香港這頂帽子並沒有注冊,也沒有代理,那為何不能生產?法律最基本的原則是『只要不禁止就可以做』,既然法律問題解決了,又不是賣去日本,那就沒有問題。
最重要是,任天堂還未出聲,什麼時候到其他人出聲?如果任天堂也不作聲,其他人沒有理由多事,如果任天堂出聲香港政府偏幫港人則當別論,但當事人一句話也不說,旁邊的人就多多事實,兩個字,多餘!
當事人不作聲,全無關係的第三者跑出來多話,任天堂法律專家還會少嗎?要告任天堂還得等你?他們都不出聲其他出什麼聲?
感情豐富不是問題,不客觀亦應該(個人評論文章當然主觀,客觀的是報道),只是這種連被疑似侵害的當事人都沒有反應,一點關係的第三者卻跑出來大談版權保護,而且保護的對像是世界最賺錢的公司,這家公司會不知道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那到旁人多口?」
我認識這位傑特源於電玩遊戲之類的討論區,他是典型的電玩迷,我也曾跟他合作做過網站,最後不歡而散,原因是他從來沒有聽過別人意見,開會商議過甚麼要做自己卻又做了另一版本來,自己文筆不好多錯字又嫌人像先生改簿指他不是,是在「侮辱他」。
傑特當時給我的感覺是自我偏激,事實上本人當年也是怒漢一名,誠然任誰人都總會隨年月變得成熟,猶其是我們已經沒有聯絡有八九年了,大概我倆都應該有長足進步,而他近年也在一些電玩雜誌撰寫專欄,還以為當年一個 KIDULT 會有所進化,可是今日他偏偏「正錯不管」,竟然說出這種言語來。
為反對而反對
算這種
傑特先生認為任天堂沒做代理、帽子沒註冊,所以就可以生產,「任天堂還未出聲,其他人沒有理由多事」,我委實不明白,既然身為資深電玩迷又晉身為「業界人士」了,明顯任天堂這次是給「剽竊」了,傑特先生理應會有更深感受和體會才是。
倒覺得這些人的心態很有趣,如果你有更加好的論點大可貼文反駁我,如果真的「非常不屑」去看、去覆我的文章,認為我的「文章根本唔值得睇」,不同討論區都可以看得到有愈來愈多的反對聲音,難道你又要來局部失明?
當愈來愈多人意識到「剽竊創意」好有問題的時候,那麼,你是不是走到處處都要裝盲呢?恐怕,你的人生將會黑暗到死。話說回來,如果你的論點是實在又站得住腳,你又何需擺出一個道貌岸然的衰相?
要知道,批評、質疑金鈴妹妹以及譴責傳媒渲染的不獨大阿多努一人,所以這絕對和「阿多努一向都很煩」沒有關係;我煩不煩、我跟你認識不認識,跟我在維基百科被管理員封 ( 這無疑是任何一位要反我的人都愛用的『超必』) 更加沒有關係……金鈴妹妹做錯了就是做錯了,明報、TVB和903也在宣揚不良訊息,當然知識產權署批她的登記也是難辭其咎,這些都是實實在在的問題。
她只得十五歲
但已經老謀深算
再講,媒體一而再、再而三廣泛報道金鈴妹妹的故事,是為大家注入「香港力量」嗎?的確,這就是你我都熟悉的「香港力量」──香港人一向都是醒目、腦袋識轉彎的,也正如傑特先生所說「法律不禁止就是可以做」,所以金鈴妹妹所做的可是「跟著法律程序做」。
傑特先生說任天堂也懂法律,但我和其他網友之前都說過很多次了,任天堂要為一位妹妹去做法律行動會不會有點得不償失?失的不只是訴訟費還有公司形象,就是我本人寫幾篇文章都被冠以「蝦細路女」的惡名了,任天堂真的做起事來又會被你們指罵甚麼?
不要再說甚麼「她只有十五歲」了,在一些位她實在不像十五歲,要是一個十五歲的妹妹做出這番「大事業」,身後沒有一位軍師而是全憑她的智慧,可能是這女孩的機心和計算利害,但如果給她最大程度的善意推定,也許她只是單純想為自己的家賺多個錢,但方法明明就是做錯了,身邊理應有個大人去開導她。
這種業內人士
真是一個都嫌多!
在法律框架裡面金鈴妹妹的確沒有犯法,但如果認為「她真的只是十五歲」,我們是不是應該及時制止這種巧妙利用法律去鑽空子的手段 (無論金鈴妹妹是有意或無意) ?還是鼓勵小妮子繼續下去?既然報道說她是怎樣一個傑出學生,在學校又萬千寵愛,為何身邊卻沒有一個可以給她意見的大人?
「正氣媒體」還要繼續約她去做訪問,家長老師們都只看得到「她很乖」,這些假象不是更讓妹妹誤會自己沒有問題嗎?
現在還有一些青少年討論區見到一些小孩在罵我這個大惡魔 (現在也太多天使了!) 在「處處相逼一個細路女」,甚至仍然有人以為妹妹真的已經跟任天堂「傾掂數」,這種「唔知就以為係」的思潮已經「感動全港」,「感染力」強得可怕。
不說法律灰色地帶,傑特先生既然說到本人的文章不值一晒,未知你又有何高見?你認為這頂帽子有何原創可言?這也是網絡上一個很大的爭論點,作為遊戲雜誌專欄作家的你不去提倡版權意識都算了,「旁人」有意見你卻要怪人「多口」?
相信我的文章論點是沒有問題的,見到你要冷漠對此實在令人不解,恐怕他日你的文章被人賞識拿來註冊賣錢,甚至被人冒稱筆者身分後,閣下方會感到痛賡,不過單憑閣下的一貫立論空洞只得偏激修辭的短椿文筆水準,相信被錯愛的機會實微乎其微,我們又怎可能對你有更高的期望,而傑特先生你又怎會知道被剽竊的心情是怎樣?
香港遊戲業界一潭死水,實在多得這種專欄作家。
我們當然知道,寫專欄的人也會有高低檔次之分,先生固然並非香港資深遊戲雜誌寫手的第一把交椅,但即使閣下只是一個跑龍套,這麼沒水準的跑龍套也真一個都嫌多!
所以,現在的你才可以自由自在又無責任的放風涼話,傑特先生你實在是一個非常差的榜樣。
你都只得十五歲嗎?
寄語傑特先生
傑特老兄,你實際年紀多大我很清楚,可是你開口埋口都是「別人在版權霸道」,好端端一個人一把年紀心智卻又這麼不成熟,妄想被迫害被大財團打壓一味呼天搶地,難道你一樣十五歲嗎?但話說回來,先生與其在網上說得這麼有道理,視版權為惡法巴不得要剷除掉,何不將同一番言論和意見都寫到書上?( 我就放長雙眼睇下到時會有幾多人輪住小爆你!)
每個人的生命旅程都會遇到無限挑戰,但先生你卻將自己幾乎十年前被人批評的軼事 (文筆不好工作態度又不好) 看成是別人「侮辱了你」,閣下所以能夠將這小小的問題放到大一大,是不是因為你的人生太低層次,未見過世面又從未經歷過些甚麼大風浪所致?
如果是單純為了反對你不喜歡的人,所以就發表出這種不負責任的言論,這種「為反對而反對」的膚淺實和「為支持而支持」沒有兩樣,當中的幼稚也是無分彼此,而你,也枉為一個專欄作者。口口聲聲別人昨日侮辱過你,但憑你一如既往的單細胞思維,難道今日侮辱你的不是你自己嗎?
恐怕這九年來傑特先生你從沒有進步過。
文︰DAI ADORU
回應
Who is 傑特?
so after 妙詩人 & 浪濤, This is your new target?
This passage is not much about that "selling-cap girl", but in much more ratio focus on that 傑特... Is he someone very important?
你除了要指摘我這些,還有甚麼?
著眼點只在這些,你算了吧。
傑特
傑特是方墨論壇的站長。
Adoru﹐我把你的文章轉了去方墨﹐叫傑特過來這邊讓他有機會自辯。
其實我前日我已經將同一篇文貼到那裡
見閣下在那裡的言論也不見得持平,同時帶有取向。
「喂~ 傑特﹐那個阿多魯踩你踩到上心口啊。要不要去獨媒那邊回應他」
首先,我對h先生你很失望,你只能看到「 阿多魯踩到傑特」、看到這個阿多努的「氣焰」,但卻看不到「這個阿多努有甚麼令傑特先生覺得煩」,也不打算查找,這無疑也是局部失明的一種。
相信獨立媒體的篇篇文章都是無價寶,和一些有價冇市的所謂「作」品是大有分別的,至於「作」者嘛……他本人亦已作過回應,同樣堅持他的「人地唔出聲,你嘈乜」理論。
我尚知道那裡除了他以外都有很多不喜歡我的「抽水怪」,他們就是擺出那種「這種廢人廢文睇都費事」、「阿多努一向都很煩」的態度,觀乎那個地方,我其實很欣賞有不少網友都能對問題事其事、非其非。不過,恐怕傑特先生沒有這個水準,這不是我不跟他對話的問題,而是有人根本不能以事論事。
在這種過去現在都不願溝通的人和氣紛之下,叫他回應?正如他所言吧:不必了。
咁你有無新論點先?
論點如果一式一樣的話,建議真係唔好再佔用版位囉。以上。
and, btw, 三點想講好耐:
1. 剽乜野竊?難道真的有人會認為這個形象是他原創?既然無人誤會,亦即無人受害。
2. Cosplay衫都算喇(秋葉原唔講,自己去鳶宮神社見識下乜野叫做成個縣都發一套漫畫的財),係咪以後Comiket有人賣任何出自版權品的同人創作都要付版稅先?
3. 如果昔日Gainax將無口(綾波),傲嬌(明日香)都注冊成專利人物特徵的話...
剽乜野竊?無知既人真係講幾多次都係冇用。
因為無知既人真係冇乜用,
請問你係邊位?咁惡既?
淪為個人攻擊
Except 個人攻擊, there is no purpose of this passage...
I like your previous passage, as it can really call out discussion...
All I would say is, I feel too bad to see you writing this new article.
惡唔惡在於理據
你有辦法將個討論推前一步的話,Fine,但我見到的只係不停的回帶回帶再回帶,雞同鴨講,人地畀出幾千個觀點,亦有回過你的觀點,但係你只係不停re-iterate「法律上侵權就是死罪」。講到自己個觀點天下無敵,一招可解千招,都要話畀人知點解可以咁用架,唉。
題外話
原版瑪利奧的帽子﹐是沒有個M字的。
六四年年都講,係咪都係回帶?
對於反對聲音,有d人總會端出連篇歪理,由「你唔係版權持有人你嘈乜」、「你十五歲時做緊乜」、「版權持有人打壓二次同人創作」;到問題逐漸浮現,就「佢只得十五歲」、「唔好再傷害個女仔」、「比d空間佢」、「仲要講幾耐」,由頭到尾,只見到有d人面對不同聲音的氣概,亦可以見到香港實在太多民智未開。
大是大非既野,只要仍然有人講D野係不知所謂,任何人都可以是其是,非其非,而我從來都冇話佢「法律上侵權」,確實來講佢真係冇犯法架喎,甚至佢更加係「做岩規矩」添,但問題係,佢同大陸人在大陸登記LV的商標係冇分別!
如果呢個只係單純既「孝女幫補家計」故事,又或者佢真係「斷到正」社會就唔會有咁多討論,但討厭既係,呢個社會仍然有好多好似你呢D以為佢走法律罅係做得岩既劣質港人仲要繼續為撐而撐,你地呢種咁既態度我地何嘗唔係覺得你地好令人反感?
另外,如果有人分唔開何謂批評同人身攻擊,唔該你多看幾本書吧!
仲有原版MARIO都係有M字的,請不要混淆視聽了。
又搞針對 ?
繼妙詩人和浪濤後,傑特成了你新針對的對象 ?
原版瑪利奧帽真係冇個M字
不信你可以找1983紅白機第一代瑪利奧的海報看看。
另外你無視最強而有力的反對論點﹐指出版權法本身的問題。不是說任天堂要寬宏大量不告小妮子﹐而是質疑為什麼版權法會給任天堂告小妮子的權力﹐而這個權力又是否乎合版權法的立法精神。
但現在的角色造型是有M字
正如FORMAT-ACG那裡已經有人提過︰「因為版權法是惡法,有人以侵犯版權來指責金鈴妹妹的抄襲行為,便是助糾為虐」這個說法是不恰當的。
或者你應該將事情好好說清楚,假如「原版」帽子沒M字,但經過二十多年,跟原設計也會有別,一如SONIC也比1991年問世時形象改了,但既然現在MARIO的造型是帽子是有M字的,而且M字的字形又是同款,妹妹說這是她的設計、陳強說她「賣創意」、粉絲說她的所謂「叻」是否都能成立就成疑問,而我亦從來也沒有說金鈴妹妹甚麼「有違版權法」,或者她的「叻」就是因為她懂得鑽法律漏洞 (有意或無意),我以及其他討論區網友正在質疑的,是她走法律罅的問題。所以,你就算給我提「原版有沒有M字」也不足以為金鈴或其他視任天堂為「版權惡霸」的人去開脫,藉口多多都只是強出頭和強詞奪理。
責
子曰:「巧言令色鮮矣仁」。 - 論語 學而第一(三)
終
全篇文都係人身攻擊,將自己嘅立場視為正義,無法認同。
「業界人士 = 必須支持版權至上」這類謬論我在大半年前的數碼版權咨詢會聽得多了,想不到這裡有最佳的演繹。
天下創作一大抄,抄我覺得冇問題。抄而且當係自己原創+對作品冇任何付出,重要註冊外觀設計予以獨佔更係非常可惡。賣帽女嘅行為雖然係合法(非法律意見),但絕不合乎情理。
賣帽少女本身其實無大錯,大錯的是一群行使道德暴力、把小小的錯失說成有機心的鑽法律漏洞的人;以及過份煽情、一味淨係讚而唔作出客觀既評價的傳媒。
每個人用來分辨是非嗰把尺都唔同,所以有法律嘅存在。既然佢冇犯法(非法律意見)就冇必要釘死佢,適當教導即可。
PS.(非法律意見)其實賣帽女大可以連信都唔寫,因為此設計非版權作品,任記也沒有註冊外觀設計。此外M字Logo沒有註冊為註冊商標,任記也未曾單獨使用此外M字Logo當作商標之用。
不在討論範圍,只想做實驗
哈哈哈,很有趣,Dai兄任何時候可以長篇大論說怎麼怎麼。
我就倒想看一看,Dai兄會有多少句回應給我。
樓上火燒雀旗打咁大段笑話既?
我係咪要笑架?
如果分辦不到何謂批評、何謂人身攻擊,請你多看幾本書。
請告訴我這是什麼? 誤會?參考? 香港好相似設計 http
請告訴我這是什麼?
誤會?參考?
香港好相似設計
http://welovecopy.blogspot.com/
BTW, 希望正義的朋友們,在批評小女孩同時, 請保持一點點的integrity.
不要 BT 4仔, download mp3, 上 youtube 找MV, 不用老翻....
謝謝正義的朋友們
蠟筆小新在中國大陸.....同樣地,金鈴一樣可以禁制任天堂出同款帽子,法理容許她這樣做,但情理上呢?
1997年,中國的多家企業在未有徵得雙葉社的同意前,擅自先行把「蜡笔小新」這個名稱註冊成為商標[2]。因此,雙葉社的產品在中國大陸不能採用「蠟筆小新」來作為商標,而要使用「Shinchan」這個名字[3]。
2004年,雙葉社在中國發售的衣料品及其他商品,被原先佔用了「蜡笔小新」的中國公司控告「侵權」,並要求有關商店撤走有關「仿冒商品」[2]。2005年1月,雙葉社以由第三者擁有的商標是否有效而提出訴訟[4]。
2006年9月,中國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駁回這起訴訟,原因是雙葉社儘管持有《蠟筆小新》商標的著作權,但在中國不能銷售商品。雙葉社認為該判決不公,而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5]。
又是這種想要封著別人的口,但卻又低智能的技倆
「BTW, 希望正義的朋友們,在批評小女孩同時, 請保持一點點的integrity.
不要 BT 4仔, download mp3, 上 youtube 找MV, 不用老翻....」
又是這種想要封著別人的口,但卻又低智能的技倆。
至少,沒有人會在做了勾當可以這樣明目張膽、覺得好威,
但金鈴呢?她的師長呢?傳媒呢?你呢?
自慰是沒有用的,金鈴可不會因為人人都BT 過4仔, download 過mp3, 上 過youtube 找MV, 用過老翻....而能夠開脫。
至少,我在《星期二檔案》畫面中看到金鈴還在BT電影下載,美其名是「學英文」,那麼,下載日本AV學日文我們是否又可以免責?
好像現在還有人在說她在網上賣假貨,不知你會不會又當沒事發生?
高登有人說了一句好精警的︰你賣帽,OK,登記埋,未免太PK了吧?
看來,你誤解了我, 我非常尊重copyright,
看來,你誤解了我, 我非常尊重copyright, 因此我希望大家不要 BT 4仔, download mp3, 上 youtube 找MV, 不用老翻....
我從來沒有說大家不可以批評,有錯,就需要受批評,祇不過,請保持一點點的integrity
我缺乏專業判斷, 請告訴我這是什麼:
劉德華 v.s. Loretta Lux
http://welovecopy.blogspot.com/2007/11/vs-loretta-lux.html
如果,如果這是抄的話,這算不算明目張膽、覺得好威?
應該向受影響人士作出聲明了
子曰:「視其所以,觀其所由,察其所安,人焉瘦哉!人焉瘦哉!」 論語 為政第二 (十)
Dai 先生,很多文友已在他們的回應裡充份表達了他們對你這篇文章的觀感及不滿之處,這方面我也不打算多說了。
但對你所回的「蠟筆小新.....,法理容許她這樣做,但情理上呢?」那一段所提到的,真叫我有「發人心醒,叫人目明」之感。從標題上可看到了Dai 君所一路鼓吹的「女孩犯法」觀點,Dai 君已棄用,並已明確地寫上「法理容許她這樣做」了。如你真的這樣想了,作為一個「負責任並充滿正義感」的人,你是否已開始在你所有的相關文章中聲明呢?通知所有「虛擬」引用你文章的人也作相應的聲明呢?
沒時間跟你loop...就當你是批評不是人身攻擊。
「業界人士 = 必須支持版權至上」不是謬論嗎?
賣帽少女本身其實無大錯,大錯的是過份煽情、一味淨係讚而唔作出客觀既評價的傳媒。但你行使道德暴力、把小小的錯失說成有機心的鑽法律漏洞、不是跟那些傳媒一樣嗎?
每個人用來分辨是非嗰把尺都唔同,所以有法律嘅存在。既然佢冇犯法(非法律意見)有必要釘死佢?我認為適當教導即可。
天下創作一大抄,抄我覺得冇問題(不知道你有沒有這種氣量,沒有也是正常的)。抄而且當係自己原創+對作品冇任何付出,重要註冊外觀設計予以獨佔更係非常可惡。賣帽女嘅行為雖然係合法(非法律意見),但絕不合乎情理。
大家看來很著重有沒有"犯法/侵權" 小弟覺得侵權/抄,意思
大家看來很著重有沒有"犯法/侵權"
小弟覺得侵權/抄,意思是一樣的,分別是前者表明了法律責任
Dai君的文章意義,無非想帶出女孩的確有抄,並不是大眾傳媒不斷吹捧只有好的一面,而完全無視了存在的另一問題(BT電影/抄mario).
就算女孩沒有犯法,但仍然與原本想表達出女孩是抄並沒有抵觸.
當然有人說,所謂抄,比比皆是,無需將女孩的問題放大,但正如我另一回應,是此事件大眾傳媒只作吹捧渲染的偏面報道,自然出現一些如Dai君的強烈批判聲
I feel sorry
I would feel sorry for you if this is your response again, making another personal attack...
http://hk.myblog.yahoo.com/dai_talent/article?mid=1687
RE: saya,
Actually his previous passage have already talk about the case on either 侵權/抄... Basically our focus here would be, why should he made a personal attack towards someone with opposite comments.
_
Re:water pumper
i see!
to saya
算了吧,可能真的是民智未開了,這裡有些人就是不懂何謂人身攻擊,你或我再講幾多也好,只要他們聽不入耳的批評都被看成人身攻擊。
不過,這裡口口聲聲本人人身攻擊的人,有幾多是特地來抽水的,也能輕易看的出來,上面既有很多人立場不明確,又有人說我不斷回帶,甚至有人說成這是一件小事,這實在要看讀者的水準如何,saya,我真的很高興見到你都能理性思考,你的水準比很多故作客觀但為罵而罵的人要好得多了。
其實大家都很清楚,這篇東西被群起而攻之,就是因為一個傑特而已,不過有曰先撩者賤,看得到我的,卻又看不到他的,嘿,一班宅男要為撐而撐就做出這場大龍鳳來丟人現眼,就和細路女一班觀音兵一樣無異,看到這裡,真係無眼睇了。
前後矛盾好好笑
賣帽少女本身其實無大錯,<叻啊你
大錯的是過份煽情、一味淨係讚而唔作出客觀既評價的傳媒。<同意
但你行使道德暴力<何謂道德暴力?
把小小的錯失<哇!小小?
說成有機心的鑽法律漏洞<我不是說過是不懂她是否鑽漏洞了嗎?
不是跟那些傳媒一樣嗎<你在說你自己跟那些傳媒一樣嗎?
每個人用來分辨是非嗰把尺都唔同,<係呀!
所以有法律嘅存在。<冇錯呀!
既然佢冇犯法(非法律意見)<所以網上先有咁多討論,如果佢真係斷正就冇咁多討論吧?
有必要釘死佢?<冇人話要釘死佢喎先生
我認為適當教導即可。<你見得到宜家有d咩「適當教導」係比到女主角同埋青少年,以至係家長們?
天下創作一大抄,抄我覺得冇問題<哇!叻!
(不知道你有沒有這種氣量,沒有也是正常的)。<唔比人抄就係冇氣量!勁!
抄而且當係自己原創+對作品冇任何付出,重要註冊外觀設計予以獨佔更係非常可惡。<你都識講啦
賣帽女嘅行為雖然係合法(非法律意見),但絕不合乎情理。<咪係囉,咁你係咪前後矛盾呀?你套道德真係隨時可以鬆緊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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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 及 Dai 君的回應
icarian 君,借用你的第二段:「就像如果我把這句子完整的COPY到自己的BLOG上,再在前前後後加鹽加醋,甚至以這句為核心創作再創作,成為一篇絕妙的論文……要使用這句句子,一定要經Dai的同意。寫論文也要落註腳啦。明明不是自己的,不能高乎「是我的」就能據為己有。」
來回應 Dai 君。他的文章或多或少都有這樣的情況,下面的例子是其中一倒,文中完全有你所說的「不該」特徵(除了它絕不是一篇絕妙的論文外)。在它的文章中也經常看到很多論點和網上很多論壇和文章是一樣的,但是否都是他的大「作」而用不同名字,那就不可而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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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六, 2009-05-23 02:09 — DAI ADORU
蠟筆小新在中國大陸.....同樣地,金鈴一樣可以禁制任天堂出同款帽子,法理容許她這樣做,但情理上呢?
1997年,中國的多家企業在未有徵得雙葉社的同意前,擅自先行把「蜡笔小新」這個名稱註冊成為商標[2]。因此,雙葉社的產品在中國大陸不能採用「蠟筆小新」來作為商標,而要使用「Shinchan」這個名字[3]。
2004年,雙葉社在中國發售的衣料品及其他商品,被原先佔用了「蜡笔小新」的中國公司控告「侵權」,並要求有關商店撤走有關「仿冒商品」[2]。2005年1月,雙葉社以由第三者擁有的商標是否有效而提出訴訟[4]。
2006年9月,中國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駁回這起訴訟,原因是雙葉社儘管持有《蠟筆小新》商標的著作權,但在中國不能銷售商品。雙葉社認為該判決不公,而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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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i 君的回應:
週六, 2009-05-23 22:25 — DAI ADORU
關於「小新在中國」一段文字,是摘自維基
朋友轉載過來給我看,我現在才知出處,
現在我要聲明該段文字並非出自我手,
至於是否有人認為這是一個抽水的好機會,抽,就隨便由他去抽吧,雖然我不覺得這樣一來可以給我有何痛賡,或者別人很爽也說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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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 今天的Dai 君打倒作天的 Dai君 及 Dai君的回應
昨天的 Dai 君用堅定的口吻說:「有侵權,一定是犯法的行為」來加強文章的說服力。
今天的 Dai 君也用堅定的口吻說:「法理容許她這樣做」來加強襯托「但情理上呢?」的不容於所謂「金鈴一樣可以禁制任天堂出同款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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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六, 2009-05-23 02:09 — DAI ADORU
蠟筆小新在中國大陸.....同樣地,金鈴一樣可以禁制任天堂出同款帽子,法理容許她這樣做,但情理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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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作者有道德嗎?有立場嗎?獨立媒體網也是媒體,標題以「請媒體不要再神化那「十五歲的夢」!」的作者,其實就正是用媒體力量來「魔化」那「十五歲的夢」!
可恥!可笑!可憐!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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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i 君的回應:
週六, 2009-05-23 23:37 — DAI ADORU
哦 / OIC!
多謝曬,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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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Adoru的回應
我想連4月21日那篇一起回應的。
除了閣下用詞有點偏激外,文章中我有很多方面都是認同的。
我明白閣下做設計創作的會比較重視侵權等行為,所以將金鈴事件的重點全都放在侵權問題上。無奈這次事件涉及很多factors,比較複雜。很難作出全面的分忻,有些人把注意力全集中到金鈴的生性識諗和孝順上,有些人集中在犯法與否。世事沒有絕對的答案,每件事都有多方面,不同的觀點與角度成就不同的意見。
先不論金鈴孝順及其自力更新的可取之處,因為閣下的重點並不在此,我也不便在這方面發表意見以產生更多衝突。
閣下的言論絕對有理,只是沒有考慮到女主角在決定生產帽子前求證自己究竟有否侵權時所作出的努力,你應該更有人性地思考:一個十五歲的少女,對於法律知識有限,但她亦盡力將可做的都做了,需要這樣強硬地去批判她嗎?主動地去犯罪跟不知情地犯罪都是犯罪,可是兩者應該有區別吧?法庭也會有不同的判法吧?
才十五歲,犯錯也很平常吧?當然也要告知她已經犯了錯並告誡她不要再犯,但也不必用這麼強烈的方式去令她知道自己錯了,最起碼不是拿她跟綁匪相題並論。當然她的孝順及自力更生的志氣不能為她洗脫侵權的嫌疑,可是她本人也沒有想利用這兩點去做任何事。我想令到閣下及網上眾多人士群起聲討她的主要原因,是太多人盲目地支持她,以及媒體的神格化報道,引發到你們的不滿,這樣的話那群支持她的人也間接成了害她的人了。這是悲哀的。
而知識產權署的職員,閣下罵他們也是沒用的,他們只是按法例和規章行事,正如你前面所說,如果是香港法例本身也有漏洞的話這你又能怨誰呢?怨香港政府吧!做人就不要過份偏激吧,這樣很辛苦的。
其實我覺得並不是港人民智未開,只是大家的著眼點唔同,自然會看不到對方所見到的問題,跟心智成熟與否並無大直接關係。有些人比較感性,自然難於理性分忻,有些人過份理性,便容易忽略人情,能兼容兩者並能隨事件將之分隔的人其實非常少,閣下也未能做到。
評論本來就不會感性
感性就不是評論。
網上網下輿論對妹妹也太多感性,太多保護,我的文章給很多人說成太狠,
「有需要對一個十五歲的妹妹這樣嗎?」
你們這樣問,我也不禁要問一句「有需要為一個十五歲的妹妹不斷開脫嗎?」「現在的青少年係咪咁『唔話得』」。
這個世界太危險,都是因為太多這種「好人」做成,自己了解不清楚就當妹妹「毫無問題」,讓金鈴無明辦事非的能力,到問題浮現了,就隱藏問題,甚麼「她只有十五歲」,十五歲!要讓她發夢!發到幾時?廿五歲?三十五歲?太多的呵護,只會令妹妹沒有免疫能力。
而且,本人只是以事論事,質疑妹妹,更質疑媒體、她的學校和網民,我想我的立場是清晰的,比起很多為撐而撐或為彈而彈,都不算過火。
也請不要忘記妹妹就讀的董玉娣中學,怎樣處理金鈴事件,上年這個時候,又怎樣處理四川地震在網上發表涼薄言論的熊貓女那次事件,為何校方面對兩女生會有截然不同的處理?
也希望閣下用詞能夠再加中立便更好了,一個十五歲的少女,對於法律知識有限,所以我才更用力去譴責她的學校、師長、傳媒的渲染,而沒有適切的輔導,又或者,相比起一些河蟹文章,這類理性討論的文章不多,才會給你們甚麼「說話不好聽」之類的錯覺?老實說,說我行文「偏激」我是非常反對而且介意的。
多謝你既回應
我明白你的出發點,沒錯沒理由看見一個人做錯了事,而其身邊的人卻無視之反而歌眾他,可以默不作聲。某程度上你亦可能是為了女主角及香港媒體設想而寫這些文章,以免助作歪風。
比起妹妹,我想該繼續批評的應該是那些你所謂的為挺而挺為彈而彈的人,以及一些媒體的客觀性,而對妹妹的批評已經非常足夠了,因為當事人已經很大程度上地知道自己錯了,也知道錯在那裡,她的行為以及發表的文章已經清楚交待,所以我想閣下的目的已經達成。如果閣下認為妹妹現在所做的仍不夠,仍要繼續“教導”她的話那我也是無話可說的,也是有點多餘了。不停地罵已經知錯悔改的學生,所能顯示的只是老師過份的執著和盲目。
閣下的疑問 - 為何女事主所就讀的中學跟年前遼寧女事件主角所就讀的中學在處理學生事情上有很大的分野(我有理解錯嗎?),國家不同,文化不同,處理方式也就不同了,你也很難拿中國大陸的事件跟香港的比較吧。
另外我想請問一下ADORU閣下,你所指的cross post係我嗎?我係第一次接觸獨立媒體,唔係咁清楚有關規則,係咪唔可以係哩篇文章留下其他相關文章既comment?因為兩篇文章都係圍繞同一個主題,又係閣下寫所以我以為ok。
當我嘥氣
DAI ADORU已經不是首次批評別人不夠中立,上回是我.
中立,意思是不傾向任何一方,可以說沒有立場,如中立國.有些人(包括我)認為強調中立是有目的理論,但這事不涉及此.
DAI ADORU你的文章和我們一樣,一直都有立場,如指基督教,金鈴等不是.
DAI ADORU意思其實應該是持平(公平,公正地得出立場,不過現在持平,中立常常通用),我不清楚DAI ADORU是否「持平」,但評論絕對可以感性,未必不對.
首先,我指CROSSPOST的人不是你。
首先,我指CROSSPOST的人不是你。
為何女事主所就讀的中學跟年前遼寧女事件主角所就讀的中學在處理學生事情上有很大的分野(我有理解錯嗎?),國家不同,文化不同,處理方式也就不同了,你也很難拿中國大陸的事件跟香港的比較吧。
我想你誤會了我所指的是甚麼,我是說同一間兩個女生,董玉娣中學的處理方法的迴異,兩個事主同是香港人,一個是金鈴,一個是「熊貓女」,或者你可以看看我的另一篇《董玉娣中學 兩個女生的不同故事》http://www.inmediahk.net/node/1003040 。
那又有何衝突呢?
要感性的人大可繼續你的感性主義,我就繼續理性評論,但何謂中立、公平,我還是不見得能用感性去包裝,因為很多時很多事實就這樣給何蟹掉。
再者,是誰說有立場就會變得不中立?我反對這說法。
原來誤會了,抱歉。
朝雲把我想回覆的先說了,沒錯我認同評論是絕對可以感性的。
沒有人規定評論是理性,感性還是中立,其實只是視乎評論者的功力而已,每個立場都可以有很好的演繹。
但是我也認同ADORU所說,有立場並不會顯得不中立的,“中立”本身便是一種立場。
我認為她不對,我是中立的.
抱歉,查《辭源》,漏了最簡單意思,居中而立.可以引申為中間,中庸立場.
而DAI ADORU的立場很明顯,不可能是中立.如標題的矛盾.
低裝?
我的立場,早在我寫賣帽少女的第一篇已經很清楚地擺出來,相信大家都有個評價,你認為在這些位上咬文嚼字會比討論事情來的可取嗎?
要是有人問到你本人怎樣不中立,你又會怎樣答人?「因為他有立場」?若有人要再問你我的立場又是怎樣的,你又會怎樣回答人?記著,要中立地答!
河蟹的人、河蟹的文也不見得是中立。要說我「不中立」,隨便,但如果是想在這些位上扣別人帽子,那實在是太低裝了點吧?
第一個可悲的是侵犯別人的版權為自己的專利
何其醜的垃圾設計都可賣得出是第二個可悲。如果不在節日,我想她設計得再好都只會連一個都賣唔出。
這件事有什麼報導價值?
我覺得一是看人的妒忌心一是看政府的處理手法,這種可隻眼開隻眼閉的貪污腐敗小事唔去報導根本對所有人都好〔雖然只是一點點,讓有能力變强的弱者從旁門左道先去增強自己增加社會整體竟爭力〕,因為個人能力的不公平同社會公平的矛盾影響不大,但只要一達公眾道德就要為民眾斬草除根到合乎社會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