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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人權監察:警方處理1月16日反高鐵示威的手法

致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的意見書
警方處理1月16日反高鐵示威的手法
2010年2月2日

2010年1月16日立法會財務委員會會議討論興建高鐵的撥款議案,立法會大樓鄰近有大規模的反高鐵示威,並在黃昏和入夜後,發生了一系列警民衝突。

當日,香港人權監察派出了約十名觀察員,觀察示威過程,包括警方處理示威的手法。

適值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計劃在2010年2月2日的會議上,處理「警方處理公眾集會及公眾遊行的事宜」一項議程。人權監察特別擬就本文件,希望能協助立法會了解當晚示威的情況和警方的處理手法,以便議員和公眾能更有效地進行討論當天警方處理示威的手法。

示威者為何衝出遮打道?

據觀察員觀察所得和錄影資料顯示,在立法會門外靜坐行動始於近傍晚六時,當時反高鐵停撥款大聯盟 (大聯盟) 在立法會將快要就高鐵撥款表決之際,提出進行本身沒有堵塞立法會企圖的「宇宙大苦行」行動,呼籲參與反高鐵人士圍繞立法會苦行一個圈。

苦行隊伍由一名深具經驗的糾察帶引,參與者帶同旗幟、大鼓等物品,由大會台前右側出發,經立法會側(德輔道中舊中銀大廈對面)的行人路,再經立法會停車場側的遮打花園,逆時針方向圍繞立法會大樓苦行。

糾察和苦行隊伍隊頭由遮打花園的石級,進入遮打道遮打花園一側的行人路,當將要到達離昃臣道立法會停車場出口的過路處時,警員搬動一個鐵馬,轟然撞落在苦行隊伍隊頭之前,阻截苦行隊伍的去路。和平前行中的苦行隊伍,隊頭突然被截停:前有鐵馬,右有行人路的固定欄柵,左有遮打花園種有植物的傾斜土牆花圃,後側的苦行人士依次到達,只有逐漸向後延伸,隊伍於是堵塞在行人路上。

引領苦行隊伍的那名糾察,隨即與警方理論,隊伍亦響起「開路!開路!」的口號聲,要警方開路,讓隊伍完成苦行,不過警方未有理會。受阻而堆在行人路上的人士,有人欲繞道前進,或走前與警方理論,有些爬出或走出遮打道,有些走到對面的行人路,有些走到遮打道的車道上,均被警察以人牆和鐵馬阻截,堵塞的範圍於是逐漸擴散,遮打花園前的遮打道和行人路,均堆著示威者、警察和警隊搬來的鐵馬。

警方一再失去放行苦行隊伍的契機 間接造成衝突

大聯盟的代表與警方談判後,警方同意當示威者返回行人路,警方就會開路讓苦行隊伍繼續前進,而大聯盟代表亦將此訊息向示威者交代。

行人路上的苦行人士,亦收拾好苦行綠布和皮鼓,鼓手亦準備好,後面的人不少亦自動排成兩人一排,預備警方開路時,繼續苦行。

遮打道行車道上的示威者,部分聽從大聯盟代表的指示,返回行人路等候警方開路,亦有少部分示威者堅持逗留在遮打道行車道上,但在大聯盟代表的勸喻和保證下,他們亦願意退到可以走上行人路的位置,等候警方開路。事實上行人路亦已經擠滿人,令部分示威者未有返回行人路。

此時大聯盟代表要求警方遵守承諾,開路讓苦行隊伍前進,但警方以「佢哋未返上行人路」為理由拒絕開路。

大聯盟代表一再向警方表示,警方開放行人路後示威者就會返回行人路,但警方未有開路,反而改變立場,表示當官員和立法會議員離開立法會後,才會開路。

其實當時若開了行人路放行,讓苦行完成,就可以免除因封路開路之爭釀成的推撞和衝突。當時警方已用人牆和鐵馬封鎖了行車道,若放行在行人路上的苦行隊伍,行車道上餘下的部分示威者亦無必要堅持留下,亦沒有理由為開路而衝擊行車道上的警察防線;何況亦是警察不必要地截停和平的苦行隊伍在先,警方及早糾正錯誤的堵截決定,稍讓一步先行重開行人路,停止無理的阻截亦是理所當然。

由於警方沒有及時重開行人路,部分的示威者最終再次走出馬路,向警方高呼「開路」,並與警方對峙;及後,更在少部分示威者欲強行前進,先而推撞、繼而拉扯鐵馬的情況下,引發其後的胡椒噴霧、清場、靜坐及其他數小時的對峙阻塞的局面。

同樣,在電車路一側,警方亦阻截苦行隊伍前行,可能是為了防止更多人士經遮打花園苦行到遮打道。警隊在立法會停車場入口截停示威人士,擠在行人路上的苦行人士大叫「開路!開路!」無果,與警方對峙。前來支援的人士試圖取道德輔道中,經中國會(舊中銀大廈),試圖繞到該處的隊頭,亦遭警方攔截在德輔道中車路上。

期間,警方似乎恐防示威者會改道到禮賓府,出動多部警車堵住了前方的德輔道中等行車道。部分示威者亦移動鐵馬,放在他們與警員警車之間,相隔對峙。警方在這些行人道不放行苦行隊伍,更以人員、鐵馬和車輛堵路的措施,亦是這一側道路阻塞的其中一個原因。

不必要地堵截「宇宙大苦行」是警方的重大失誤

人權監察觀察所得,警方不必要地堵截「宇宙大苦行」,以及其他並無及早糾正,是引起當夜警民衝突的重大失誤,亦是示威者其後為開路而衝擊警方防線的導火線。特首、保安局和警方不能將責任全數推給反高鐵示威者。

下令堵截「大苦行」的在場警務人員,以及與大聯盟代表談判後即失去踪影、未有與大聯盟代表繼續商討的指揮官,都應好好汲取今次的教訓。

適當的處理方法

集會及示威是香港市民的憲制權利,政府必須尊重市民這項權利,並積極協助集會示威活動的進行。即使是事前並無申請批准的遊行和表達活動,也應按照顧全權利的原則,以及警方聲稱的慣常做法,予以協助,盡量令有關的活動順利地完成;只有在施加限制仍未能達到維持公眾安全的情況下,別無選擇,警方才可禁止、阻截或中止一個遊行活動的進行。

人權監察認為,警方在昃臣道及遮打道交界的立法會停車場出口,不必要地攔截「宇宙大苦行」並不恰當,此堵塞政策既妨礙示威者以和平的方式表達意見,亦未能達到減少通道阻塞以及維持秩序的目的,更無理和不必要地令示威者不滿及鼓譟,令少部分示威者認為需要推撞、自助開路,以及演變成示威者與警察在遮打道和鄰近對峙,亦造成部分示威者與警方的推撞衝突。

若警方開讓苦行隊伍通過,順利繞行一周,上述的對峙和阻塞,以及因為攔截和開路的推撞和衝突,是可以避免的。

即使當時警方基於道路暢通等考慮,而必須對苦行隊伍的活動作出限制,以減低雙方阻塞,這種限制亦必需是合理及合乎比例,將限制減到最低,例如警方可以安排苦行人士分批通過。採取完全的圍堵政策,是極不智的策略。

警方治水:棄禹學鯀?

相傳古時帝堯命令鯀治水,鯀在岸邊設置河堤,堵塞水流,但水卻越淹越高,後來禹改以疏導河川治水為主導,最終成功治水。

同樣道理,我們認為若警方開始時不予阻截,又或及早重開行人路,甚或堅決封住遮打道的行車道,只分批放行行人路上的苦行人士,遮打道行車道上的人士,也有相當大的可能會重返行人路繼續苦行。警方至少可以在他們拒絕離之時,合理地指責他們。

順帶一提,17日凌晨一時廿分後,官員和議員均已離開,其他道路上的示威者和警員均已散去後,在遮打花園前一段遮打道的示威者,尚未確定官員議員是否已離開,仍然逗留在行車道上,知情的警方依然在該處放置大量警力,與他們對峙了至少十多分鐘,形成阻塞。人權監察認為這是意氣之爭,毫無必要。

是「開路」,還是「衝擊立法會」?

據人權監察所見,大聯盟一直採取一種和平的方式進行集體抗爭活動,其中苦行更是突顯這種和平抗爭的一種抗爭方式。

人權監察所見,當晚的抗爭活動中,絕大部份市民都是和平克制地參與示威活動,表達意見。只要我們留意一些遠距離拍攝的活動照片,亦會看得出大部分市民都只是在立法會進行和平進行嘉年華或靜坐,而大聯盟亦一直呼籲在場示威者要克制,保持冷靜;另一方面,警方採取行動時基本上亦屬克制。

很多公眾在電視所見的所謂「衝擊立法會」場面,不過是部分示威者在警方阻截苦行活動時,企圖用肢體衝前,試圖衝開警方擋路屏障,開路前行的場面。

行政長官曾蔭權發言,批評「有示威者不負責任衝擊立法會」。以人權監察觀察員觀察所見,擠在遮打道、昃臣道和德輔道中的示威人士,只是叫著「開路!開路!」的口號,並無「衝擊立法會」的主張。

有少部分示威者與警察推撞、甚至拉走鐵馬,他們也不是以傷害在場警員為目的,亦非為了衝進立法會,推撞拉扯的時間亦不長。

確有極少數的示威者嘗試強行在皇后像廣場的入口,進入立法會,但他們充其量他們只是爬過該扇大門前的第一排鐵馬,當立法會該扇大門鐵閘迅速落下後,他們已即時離開,「衝擊」亦不過如是。

人權監察認為傳媒報導難免聚焦在肢體衝突對抗場面,令部分市民覺得整個反高鐵運動都是激烈地進行。鏡頭所見的亂局,不過是警民之間推撞拉扯鐵馬,加上記者和在場人士湧前拍攝及雙方的叫喊聲。當日最大的武力,就是警方使用胡椒噴霧和少數警員在開路時使用的警棍。當然,雙方在過程中互相指罵,尤其部分示威人士因極度不滿而口出污言,就在所難免。

以我們觀察員觀察所得和錄影資料顯示,少部分的示威人士不過只是為了開路前行,用直接行動的方式,試圖衝開和突破他們認為不合理警方攔截,繼續前進。他們看來只限於自力救濟,希望闖出一條前進的路,除此以外,並未有蓄意傷人,亦沒有放火破壞的騷亂行為。

即使有個別的示威者,用沖洗胡椒噴霧剩下的空膠樽,從人群後擲向警員方向。但空樽重量有限,遠擲亦缺乏準繩,加上空氣阻力,無任何殺傷能力,只能作發泄和滋擾警員之用。

當晚相當一部分的示威者,是繼警方在阻截苦行後,擴散至各行車道和行人路上,基本上是就地與警方對峙,並在警方真正或似要清場時,或坐或臥在路上,消極抗爭。

李少光指「部分示威者蓄意衝擊警方防線」,這是事實。不過這與警方不必要地阻截苦行隊伍,以及並無接受大聯盟代表好意調停,及早放行,與及自行改動條件,要先讓官員議員先行離開,才肯開路,因而引起的。警方要對這些失誤造成的結果負上部分負責。

應該克制,還是暴力清場?

有報道指有被困立法會內的議員曾向警方施壓盡快清場,人權監察則認為此舉只會適得其反,即時只會令雙方的衝突升級,長遠會加劇政府尤其警隊與示威人士和不同政見人士的對抗,將香港變成一個火藥庫,令相似的街頭對峙和抗爭的場面,不斷重演。如果警隊暴力升級,社會代價更難以估計。

相反,撇開阻截的錯誤不談,人權監察認為除了個別事件之外,警方當天的反應相當克制,推撞時亦沒有重力出擊,即使抬走示威者後,亦未有拘捕該等人士,令局勢不至迅速惡化。

總的而言,多數示威者和多數在場警員,多數時間都非常克制,因此雙方均無嚴重的損傷和刻骨的餘恨。

警方使用武力

執法人員應該盡量避免使用任何武力,以及避免將武力升級。

任何武力的使用只能在必要的情況下,為合理的目的,合乎比例地應用。必要使用武力時,只限使用達到該合理的目的最低武力。而使用武力前,包括武力升級前,除現實環境不許可外,必須發出清楚的警告。使用武力時,一旦達到目的,就必須停止。

警方在不必要地阻截苦行隊伍後,造成示威者繞道和自行開路,衝擊警方路的防線,是否還有合理的理由使用胡椒噴霧保住防線,仍有爭議之處。

但當日警方在各地點使用胡椒噴霧之前,未見清楚的警告,已經有違國際使用武力的準則,以及警隊的指引。

當警方協助鄭汝樺等官員與其他立法會議員從港鐵J1出口離開時,更由一名警員突然向鐵馬前排的示威者施放胡椒噴霧。當時施放胡椒噴霧似乎只是預防示威者衝前佔據鐵馬前的通道,作其他阻礙行為。這種預防但屬攻擊性的武力,實屬違反使用武力的原則。

在J1出口示威人士已經退後停定洗眼時,仍有警員再次向其噴射胡椒噴霧,實在有違武力達到目的就要停止的原則。

除使用胡椒噴霧外,期間亦有警員在J1出口使用警棍,對付和平的示威者,輕微傷及一人,似為預防的目的,藉此為官員和議員開路離開。

人權監察認為,警方若果使用胡椒噴霧和警棍對付和平的示威者,是不能接受的,警方及保安局官員必須就警方使用胡椒噴霧和警棍的指引,以及當日使用胡椒噴霧和警棍的情況和理據,向立法會和公眾作出詳細解釋。

人權監察的疑問
人權監察在此就當晚的示威過程及警方的部署,向政府提出疑問:
1. 為何警方要在遮打道與昃臣道交界,靠近遮打花園的行人路上攔截苦行隊伍?
2. 為何警方會在開路的問題上出爾反爾,最初同意當示威者返回行人路,警方就會開路讓苦行隊伍繼續前進,及後又指當高官及立法會議員離開立法會後,才會開路?
3. 警方使用武力(包括胡椒噴霧和警棍)的指引如何?當晚警方是基於甚麼原因使用該等武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