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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條例控示威者 社民連斥政治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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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媒特約報導)繼上星期社民連副主席吳文遠被控公眾妨擾罪罪名不成立後,另一宗同樣是因為胡錦濤訪港當日示威的案件於本周二(4月23日)下午二時半在荃灣裁判法院提堂,警方以《道路交通條例》的《道路交通(快速公路)規例》第7(1)、26(1)及10條控告另外五名社民連成員。案件排期7月4及5日於荃灣裁判法院侯審,預計審訊需時為兩日。

今午社民連十多人到場聲援,指警方事隔半年才在立案限期前最後一日秋後算帳,是無理打壓示威者的舉動,警方不擇手段打理人權。他們在法院門外叫「平反六四」、「為李旺陽申冤無罪」、「我有權示威,無須胡錦濤批准」等口號。

案情指去年6月29前國家主席胡錦濤訪港期間,正午十二時二十二分社民連陶君行、黃浩銘、馬雲祺、陳德章及司機林森成駕車至北大嶼山公路機場方向停車。四人落車並走上山坡拉起寫有「平反六四」及「還我旺陽」字句的橫額,向經過的胡錦濤車隊示威。事隔半至去年12月28日警方正式發傳票落案起訴五人無合理辯解下停車,違反《道路交通條例》。

荃灣裁判法院二號庭於下午二時半開庭,五人均不認罪,而黃浩銘回答時在庭上亦呼「平反六四無罪」。控方基於五人控罪性質相同要求合併審理,並預計案件涉法律問題,預計需兩日審訊時間。排期至7月4及5日荃灣裁判法院三號庭審訊,預料有兩天審訊時間,將會傳召四名證人作供。

【案件編號 TW18889 2012 至 TW18893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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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控罪:
《道路交通(快速公路)規例》7條
(1) 除第23及24條另有規定外,任何人除非身在汽車之內或之上,否則不得進入、使用快速公路或在其上停留。

《道路交通(快速公路)規例》10條
除第9(3)、23及24條另有規定外,駕駛人不得在快速公路的路邊或中央分道帶駕駛汽車或停車,或致使或容許其在路邊或中央分道帶停定不動。

《道路交通(快速公路)規例》26條
(1)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4(1)、5、6、7、8、9(1)、(3)或(4)、10、11(2)、12(1)、13、15、16(4)、17(2)、20(1)或(2)或21(1)或25條的任何條文,或違反根據該等條文所施加的任何規定,即屬犯罪,如屬首次被定罪,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3個月,如屬第二次被定罪或隨後再次被定罪,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