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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唱《喜歡你》版權費600蚊 稱找不到伴唱紀錄版權持有人

翻唱《喜歡你》版權費600蚊 稱找不到伴唱紀錄版權持有人

(獨媒特約報導)立法會今早復會,完成口頭質詢後將續審版權條例,社民連梁國雄等多次要求點人拉布。人民力量陳志全就行政長官梁振英翻唱《喜歡你》並上載facebook一事作口頭質詢。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稱涉及的版權有兩個層次,分別是曲詞及翻唱的音樂紀錄(伴唱紀錄)。蘇指已向香港作曲家及作詞家協會(CASH)支付600元,購買由活動起計3個月的曲詞版權,但仍未獲伴唱紀錄的版權許可,蘇錦樑稱未找到版權持有人是誰,如找到是誰後會樂意支付費用。

陳志全亦就知識產權署署長稱特首可獲「時事豁免」的說法,以及梁振英亦曾上載有卡通圖案的糕點相片作質詢。蘇錦樑稱傳媒對署長的報導並不正確。對於糕點相片,蘇默認此舉或違反版權條例,但稱從未有相關案件,相信版權持有人默許上載相片的行為。

陳志全追問指,國際唱片業協會(IFPI)已向傳媒表示梁振英應向該機構申請版權,又質疑特首是否有特權,事後補領便可豁免民事及刑事責任,反問小市民如何可以誤墜法網。蘇錦樑則稱協議可自行訂立日期,可予追溯。

黃毓民則指,上載糕點照片屬「默許」有爭論,「有無問過Hello Kitty先!」。

螢幕快照 2016-01-20 下午2.30.43

〈陳志全質詢全文〉

行政長官辦公室(下稱「特首辦」)早前把行政長官出席宴會期間與部分在場人士合唱一首卡拉OK歌曲的視頻片段,以及他近日參觀工展會時購買的兩款以卡通人物造型設計的糕點的相片,上載到行政長官的Facebook專頁(下稱「面書專頁」)。有網民質疑,上載該視頻片段及相片的行為可能已構成侵犯版權。據報,特首辦其後承認即時上載該視頻片段的做法不理想,並表示已向香港作曲家及作詞家協會(下稱「協會」)補交版權費並獲發相關牌照。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鑒於有創作人指出,把翻唱卡拉OK歌曲的視頻片段上載到互聯網可能涉及6種不同版權,特首辦有否就上述視頻片段向協會以外的版權持有人支付版權費;若有,有關的金額分別為何;特首辦向協會補交的版權費的金額為何;

(二)鑒於特首辦在上載視頻片段後才向協會支付版權費及獲發相關牌照,當局有否評估該上載行為是否已因侵犯版權而招致任何刑事或民事法律責任;鑒於知識產權署署長表示,由於行政長官是公眾人物,《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下稱「修訂條例草案」)為「評論時事」提供的公平處理豁免可能適用於該上載行為,然而行政長官的面書專頁並非新聞網站,而全段長度為1分09秒的視頻片段沒有包含就任何時事議題作出評論的內容,署長提出這說法的具體理據為何;鑒於有網民質疑即使署長亦對修訂條例草案的認知存在問題,當局有何措施向公眾宣傳修訂條例草案的內容,以免公眾誤墮法網;及

(三)特首辦上載上述糕點相片前是否已取得有關卡通人物的版權持有人授權;若然,詳情為何;若否,當局有否評估該上載行為有否因侵犯版權而招致任何刑事或民事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