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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更新個人、社會及人文教育學習領域課程(小一至中六)諮詢簡介》呈交意見書

就《更新個人、社會及人文教育學習領域課程(小一至中六)諮詢簡介》呈交意見書

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就課程發展議會《更新個人、社會及人文教育學習領域課程(小一至中六)諮詢簡介》呈交意見書
2016年2月15日

1. 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關注課程發展議會《更新個人、社會及人文教育學習領域課程(小一至中六)諮詢簡介》(《諮詢簡介》)忽略培養學生人權知識和能力,並漠視國際人權標準

甲、國際人權標準
教育旨在培養學童尊重人權

2. 《世界人權宣言》、《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及《兒童權利公約》皆訂明教育目的包括「加強尊重人權和基本自由」。

3. 人權教育包括學習人權標準及保障機制的知識;培養捍衛人權所需價值觀、態度、行為和所需技能以及啓發學習者在日常生活中捍衛人權。根據聯合國《人權教育和培訓宣言》(2011)第2(1)條,人權教育包括「一切旨在促進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得到普遍尊重和遵守的教育、培訓、資訊、宣傳和學習活動,因而這些活動主要通過為人提供知識和技能,幫助他們瞭解和形成正確的態度和行為,有助於防止侵犯和踐踏人權的行為,使他們能夠為營造和促進普世人權文化作出貢獻。」《宣言》第2(2)條訂明人權教育的內容,即「(a) 開展人權方面教育,包括介紹和講解人權規範和原則、其所依據的基本價值以及其保護機制; (b) 借助人權開展教育,包括採用尊重施教者和學習者雙方權利的教學方法; (c)為人權而開展教育,包括使人具備享受和行使自身權利並尊重和維護他人權利的能力。」

4. 2004年,聯合國大會通過《世界人權教育方案》, 其第一階段的行動計劃為中小學人權教育, 為各地推廣人權教育提供指引。

5. 聯合國亦推出人權教育教材,包括「引導兒童熟悉人權概念—循序漸進法」, 闡述學童於幼兒至高中學習階段的人權教育,包括學習目標、關鍵人權概念、實踐活動、人權問題和人權標準,可作參考。

乙、評論《諮詢簡介》
一、鮮談人權知識,忽略國際人權標準

6. 本會關注當局《諮詢簡介》對「人權」著墨太少。《諮詢簡介》並無提及「人權」,僅以「個人權利」代替。事實上,國際人權公約既保障個人權利,亦保障集體權利。《諮詢簡介》亦較少提及「平等」和「不歧視」。

7. 此外,雖然《諮詢簡介》「範疇6:社會體系與公民精神」提及「世界公民身分」,卻絕口不提國際人權標準。

8. 然而,根據聯合國「引導兒童熟悉人權概念—循序漸進法」建議,學童自3至7歲起,開始學習《世界人權宣言》及《兒童權利公約》;8至11歲高小階段,學習包括個人權利、集體權利及平等等「關鍵概念」、歧視與偏見的「人權問題」以及人權歷史;到12至14歲初中階段,學習專門人權知識及聯合國公約;15至17歲高中階段,則認識人權乃普世標準及演變中的人權標準。

9. 由此可見,《諮詢簡介》鮮談人權,亦無國際人權標準,欠缺人權教育的「知識」層面,不符合聯合國相關宣言和建議。

二、刪除「公民參與」技能
10. 本會亦關注當局於「範疇6:社會體系與公民精神」「學習重點」的「技能」,刪除公民參與:譬如第一學習階段相關技能,將「識別作為負責任和積極參與的市民應有的行為」改為「識別作為負責任的市民應有的行為」(頁26);又如第三學習階段,刪除「發展公民能力以參與本地事務」(頁31)。

11. 可是,聯合國《人權教育和培訓宣言》訂明人權教育包括培養學習者行使自身權利和捍衛他人權利的能力。而根據聯合國「引導兒童熟悉人權概念—循序漸進法」,「公民參與」為學童自8歲起的其中一個「實踐活動」。當局修訂既不符聯合國相關宣言和建議,漠視人權教育的「能力」層面,亦令人擔憂旨在削弱兒童的公民參與。

12. 本會亦關注當局於第二學習階段刪除「本地社會的公德」、第三學習階段刪除「本地社會轉變中的公德」及「公義在社會的重要性」(頁38) 。然而,根據聯合國「引導兒童熟悉人權概念—循序漸進法」,學童自8歲起,「公義」為其學習人權關鍵概念。

丙、建議
一、加強《諮詢簡介》學習範疇的人權元素

13. 本會促請當局解釋修訂學習範疇的詳細理據,並參考聯合國「引導兒童熟悉人權概念—循序漸進法」,加強學習範疇的人權元素,與國際人權接軌。

二、加強學校人權教育
14. 本會亦促請當局履行國際人權公約責任,加強人權教育,譬如按照聯合國《人權教育和培訓宣言》、《世界人權教育方案行動計劃》及聯合國「引導兒童熟悉人權概念—循序漸進法」,於幼兒至高中學習階段推行人權教育。

三、設立公民和人權教育科
15. 長遠來說,政府應將現時的公民教育科獨立成公民和人權教育科,在1996年《學校公民教育指引》的基礎上改善公民和人權教育。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