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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理解僱可俾錢搞掂 勞工團體批「背道而馳、形同虛設」

無理解僱可俾錢搞掂 勞工團體批「背道而馳、形同虛設」

(獨媒特約報導)立法會《2017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今早召開公聽會,審議當局的修例建議,日後遭「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的僱員,勞資審裁處可不須僱主同意便發出復職令,但條例又容許僱主以額外金錢補償代替。出席的工會團體批評修例「形同虛設」、「文字遊戲」,將不合理解僱以錢「漂白」。

額外補償上限僅七萬餘

當局建議修訂《僱傭條例》遭「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的僱員,勞資審裁處可毋須如現時般取得僱主的同意而作出復職或再次聘用的命令,但如僱主不遵行命令,只須繳交一筆員工三個月薪金,最高72,500元的額外款項。

多個出席的勞工團體炮轟草案建議,職工盟總幹事蒙兆達批評草案是「文字遊戲」,而保障僱員的復職權是「背道而馳、風馬牛不相及」,應該賦權予勞審處可強制執行復職令,而額外款項高額亦過低。香港食物環境衛生署職工權益工會主席區邦添批評條例「形同虛設」,工黨東區區議員麥德正亦形容「額外補償」是「合法咁唔合法」,將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以錢「漂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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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職工盟總幹事蒙兆達

街坊工友服務處、香港廚師聯盟在公聽會舉行前,在政府總部外請願,要求訂立強制復職權。條例目前就「不合理及不合法」的定義亦不足以保障員工,他們要求檢討定義,把宗教、政治、性傾向等理由也納入保障範疇。

團體示威促增保障範圍

街工勞工組成員顏烈封指,若僱主不執行法庭的復職令,條例只建議僱主支付最高72,500元的額外款額,認為「金額是過低,而且違背強制復職令的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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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吳志輝

曾稱遭到無理解僱的香港廚師聯盟主席吳志輝斥不執行復職令只需額外付出七萬餘元重,「能用金錢解決的不會有阻嚇力,那些資本家只會以本傷人,只會以錢脅持打工仔,用錢買起打工仔的尊嚴。」他要求將無理解僱的僱主判監,才具阻嚇力。

工黨東區區議員麥徳正斥,政府思維只以為用錢就什麼也解決到,但復職權本是僱員應有權利。「1999年我還在職工盟時,不知好彩還是不好彩,我接到單歧視工會的案件,而後來是『打贏左』,就是UA戲院4個員工爭取年中雙糧,公司不付,他們向工會求助,公司隨即解僱他們,這是第一單歧視公會而勝訴的個案,但法院不能頒下復職權,結果公司可以『用錢搞掂』。」「拖左17年,現在仍然是靠錢解決錢解決。」

遭DQ的前立法會議員、社民連梁國雄笑言,「如果有強制復職就好,我立即就去申請!我能岀來告訴人政府無理解僱我,叫它賠償我的人工。」他批評僱主不讓員工復職,只須支付最高七萬餘元,「這是什麼尊嚴?現在不是講錢。現在是講我工作時你可不可以無端炒我。」,他指岀1997年被臨時立法會廢除的集體談判權中,包括了更全面的歧視職工會條例,「我當年示威抗議,是第一次(在立法會)被逐離場,過了廿年,又是林鄭月娥在說話,我又被逐離場,你話政府的進步是多『大』。」他促勞工界的議員,包括「自稱代表三十幾萬勞工的工聯會」,要在立法會拉布令額外款額增加。梁國雄認為合理金額理應至少逾7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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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因參與區議會選舉被解僱的民生議政成員游美寶表示,「強制復職權令我們有權去講,當你在公司講政治,僱主告訴你公司不談政治。我自己便因這種政治打壓而被無理解僱。」「強制復職權是必須的,除了賠償,更要對無理解僱的僱主施以刑責,例如坐監。」

有市民一度指罵兼插水

請願行動開始前,一位中年人士路過看到集會,激動指罵集會成員,「梁耀忠超區做過咩啊?舊年揾過你,你咩都唔做,我知他在油麻地住,我揾日去揾佢!」不久後長毛到場,他隨即指罵「菜園村關你L事!我實追打你架,岀買巿民。」不久又倒臥在地上,稱自己被工黨成員打暈,要召救護車,其後又自行爬起,破口大罵,後被同行的女士拉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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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黨則派出代表出席公聽會反對建議,黨員何竑指要反對「不合情理的雙重補償」,亦有外傭僱主團體要求豁免家傭須強制復職。

「不合理解僱」是指如僱員已按連續性合約(即俗稱「四一八」,連續四星期每週受僱不少18小時)受僱不少24個月,而僱主並非基於《僱傭條例》訂明的正當理由而解僱僱員。正當理由包括僱員的行為、僱員執行工作的能力/資格、裁員或其他真正的業務運作需要、須遵從法例規定或其他實質理由。

「不合法解僱」則指解僱僱員屬違反勞工法例,如在僱員懷孕、領取有薪病假、議定工傷補償前、行使職工會權利或作證以協助執行有關的勞工法例等原因而解僱僱員。

記者:林肇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