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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回應政府手機被取事件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回應政府手機被取事件

關於立法會綜合大樓內監察及記錄個別議員的行蹤以及政府人員手提電話被取事件

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公署」)現就個人資料私隱範疇聲明如下:

按《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規定,公署不能透露投訴個案的細節和決定,必須遵守保密責任規定。

一般而言,任何個人或機構收集、持有、處理或使用(包括披露和轉移)個人資料,須遵從《私隱條例》的規定,包括六項保障資料原則,其中包括:

  • 資料使用者(如個別部門或機構)必須以合法和公平的方式收集適度的個人資料,而收集的資料須直接與其職能或活動有關,並只可用於收集該等個人資料時所述明的目的或直接與之有關的目的;
  • 保留資料的期限亦不得超過實際需要(如在完成相關職務後,便不保留/刪除任何因執行該項職務而收集的個人資料)。

私隱專員黃繼兒指出,《私隱條例》對不同人士的個人資料的保障並非在所有情況下均為相同。私隱是否受到侵犯,須視乎有關個人當時的身份和身處的情況,以及在有關情況下的合理私隱期望。

  • 以立法會為例,立法會審議的議案與政府管理社會的各項功能息息相關,故政府有責任促使立法會能適時審議議案。因此,若在執行通傳應變職務期間所收集的個人資料與收集目的相關,且不超乎適度,所收集的資料亦只是議員在立法會大樓公眾地方的位置,並非敏感的個人資料。
  • 若公職人員執行通傳應變職務,與議案的表決及立法會執行其職能有關,當中若涉及重要的公眾利益,政府收集議員的個人資料有其合法的目的(legitimate purpose)。
  • 公眾人物(例如議員)的個人資料私隱固然應獲得保障。但有別於一般人士,立法會議員亦是民意代表,市民對其言行的關注度較高可以接受。
  • 若議員身處的立法會,尤其是議事廳及大樓的公眾地方,並非私人空間,議員應合理地預期自己在公眾地方的舉動會被他人觀察得到。
  • 公職人員應在每天完成通傳應變職務後,盡快將有關議員的資料删除。

未經他人許可取走他人的手機,查閱手機內容與個人私隱的關係

行為是否牽涉個人資料私隱問題須視乎個案詳情而定,就是次事件公署仍未接到任何投訴,對案情亦未能準確掌握。若該行為本質上是有人未得同意取去他人財物,當前的重點已不在於個人資料私隱問題。得悉案件已由警方跟進,相信會作出調查。

向政府了解後所得

公署曾就這件事向政府了解,政府已作出詳細回應,公署亦確認政府執行通傳及應變職務並不抵觸《私隱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