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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傾向歧視立法──需要與誤解

按:近日政府再就《性傾向歧視法》作出咨詢,引起各方人士關注。性權會主席邵國華就反對立法保障同性戀人士的觀點撰寫了《性傾向歧視法—需要與誤解》,此文正好回應了明光社的搞的 "一人一信反性傾向歧視法" 。(文章專載自最新一期《思》雜誌)

邵國華
性權會主席

  第一次性傾向歧視條例草案提出是1995年,前立法局議員胡紅玉女士以私人草案形式提出平等機會條例草案,包含性傾向歧視的保障;然而當時政府另起爐灶推出獨立的、覆蓋面較細的性別歧視條例(SDO)及殘疾歧視條例(DDO),最終政府的SDO及DDO順利通過,而胡的平等機會私人條例草案只好再分成三條以尋求通過,其中一條就是平等機會(家庭崗位、性傾向及年齡)條例草案,可惜在二讀時以24比31票給否決了。  政府深知民主派必會鍥而不捨地重提該條例草案,故在1996年1月至3月進行了公眾諮詢,在此之前,當時的民政事務局局長孫明揚更委託嶺南大學進行獨立調查,研究公眾對不同性傾向及反歧視立法的意見,以引導性問題問公眾是否「介意與同性戀者握手」、「介意與同性戀者在同一泳池游水」及「介意入住同一酒店」等,這種近乎隔離政策(Apartheid)的引導,對不同性傾向人士極度不公,更給予公眾錯覺,認為社會大眾有權決定是否隔離小眾族群,以及小眾的權益應由大眾來決定。最後,政府稱收到超過85%的回應反對立法保障不同性傾向人士免受歧視。這次調查對日後的立法及倡議工作設置了不少路障。  1996年劉千石先生再以私人草案形式重提草案,過程中努力游說支持及作出多項妥協,然以兩票之微(25對27),始終未能獲得通過。投反對票的民主派民協成員馮檢基、廖成利及投棄權票的獨立議員黃宏發頓成為歸咎的焦點。1997年政府再分拆草案提出,並通過家庭崗位歧視條例草案使成為法律。  1997年回歸之後,由於立法會規定私人議案必須經地方直選及功能組別兩組過半數的支持才可通過,故此提出私人草案的機會大大減少。  2002年理工大學做了1996年以來最大型的調查,再探討六年過後市民對同志獲得平權的態度,結果顯示,超過90%的受訪者認為同性戀者應該獲得與異性戀者平等的權利,超過70%認為同性伴侶應與異性伴侶享有平等權利。 大眾有權決定小眾命運嗎?
  同志社群聯席歡迎調查結果,但重申小眾是否、於何時及如何被立法保障免受歧視,在於實質上小眾被歧視的狀況、程度、逼切性及所受的傷害,而不是從大眾對小眾社群的觀感、認同與否、同情與厭惡來決定小眾的福祉。從來立法保障小眾免受歧視是基於公平原則及基本人權的角度,而不是根據公眾的喜惡來決定,反歧視立法是一個對政府的道德勇氣及政治決心去捍衛平等原則及自由人權的終極測試,政府有責任把問題放在一個人權/平等的框架內討論,而不是躲在公眾意見/民意(public opinion)的背後。理大的調查,顯示有大多數人支持不同性傾向人士享有平等權利,雖然這項調查結果並不應視為立法與否的依據,但它實質上粉碎了政府持不立法立場的最後掩護──民意。 立法消除性傾向歧視有何法理依據?
  所有國家的憲法都有平等保障的條款,包括香港特區的小憲法《基本法》(第廿五條),同時,由於《基本法》第三十九條明確訂明香港特區必須遵守國際人權公約,而這些人權公約亦有不同條款的平等保障。ICCPR 更於1991年獲採納成為本地法,亦即現有的香港人權法(以下簡稱BORO, Bill of Rights Ordinance)。種族歧視條例立法就是在港府須要履行公約要求的情況下而催生出來的。同志享有人權嗎?
  有人會提出質疑──是否所有人都享有人權呢?同志有人權嗎?對這問題吳敏倫曾有一妙答──同志是人嗎?這個表面上很荒謬的問題,確實會有人問。若果不是所有人都擁有,那誰人擁有?又誰人不應擁有?用甚麼標準來決定包含誰和排斥誰?要完整檢視這個問題,所需篇幅實在太大,姑且只處理目前的問題,亦即平等保障的人權。有人便從平等保障的條款中鑽空子,請看《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第二條作為例子:
  人人得享受人權法案所確認之權利,無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等。  這是一個非常標準的措辭,很多國際公約及國家憲法都用這種語言,有人會質疑,性傾向根本不包含在保障之列,亦即並非已羅列原因(enumerated grounds),故此根本不應獲得保障;以此推論,很多歧視的原因都不包含在內,是否以這些原因受歧視的人就沒有人權?家庭崗位、婚姻狀況及殘疾並不包含在內,是否單親媽媽、已婚人士及傷殘人士就沒有人權呢?剛剛相反,我們的政府更加要為這些人士立法,保障他們免受歧視;事實上,即使沒有反歧視立法,這些人士依然享有平等保障的(有限的)人權,因為公約所羅列的原因包含一項概括所有的「其他身分」(other status)。同理,性傾向也包含在「其他原因」之內,因已羅列原因不可能無限量延長;公約的精神是概括所有的原因,亦即人人平等的精神;另外,聯合國對應ICCPR的監察機構(人權委員會,Human Rights Committee)早在1992年已頒布一項裁決,在 <Toonen訴澳洲>一案中,裁決說明公約內有關「性別」作為一種保障原因已包含了「性傾向」,故此甚至不需依賴「其他身分」的定義。簡而言之,公約要求人人平等,包括不同性傾向人士。  港府為履行她的公約責任,必須為性傾向歧視立法,這不是說港府必須為所有歧視原因立法;正如我前面所述,是否立法、何時立法及如何立法保障免受歧視,在於實質上的歧視狀況、程度、逼切性及所受的傷害。舉例說,香港是一個相對地宗教自由的地方,要不然我們可能一早便要為宗教歧視立法了。  剛才的問題──是否所有人都享有人權呢?看似荒謬,但提出者眾,例如我們尊貴的議員田北俊先生,他於1990年辯論非刑事化草案時便有以下偉論:  男女結合天經地義,是最正常不過的事,簡言之,我固守傳統的觀念,認為異性戀關係才是正確的關係… 倘論證謂同性戀者的權利是一般權利的一部份,實屬謬誤。我認為人權宣言並不適用於此。人權宣言應被視為政治文件,不應包括諸如販毒人士、賭徒及行為變態者的「權利」,有關所謂「同性戀權利」的論據假定「同性戀」人士在道德上有權獲得社會人士接受或贊同。不道德的人享有人權嗎?
  他的主要論點在於同性戀不道德,但首先要問的是誰人的道德?誰來定甚麼是道德?有沒有宇宙性的道德?如果沒有的話,法律只可以憑藉「傷害原則」,在這原則被侵犯的情況下才可插手,非刑事化就是因為在成人同意自願情況下的同性性行為沒有傷害到其他人,故此要求法律停止介入當中;反歧視法例的存在就是因為有人因某原因被歧視而受傷害,所以才需法例的規管;歧視的態度、言論及行為,無論如何可惡、不道德,都不會受法律所懲罰,直至有人因此而受傷害。這原則是一致的。  且看看現有的反歧視法律,很多反歧視法律保障的原因以至族群都會被提出道德的質疑。社會上不同的道德標準可能會認為離婚、再婚不道德,又或者未婚產子不道德,但這些道德批判不能/不應左右是否立法保障離婚、再婚人士及未婚媽媽不受歧視。無論你認為這些人多麼不道德,你都不可以解僱她或拒絕提供服務予她,因為她的工作表現與她的道德操守無關。性傾向是可以改變的,為甚麼要保障隨時可變的選擇?
  有人會提出,由於性傾向是可以改變的,是一種行為的選取,故此毋須為一些可改變的行為提供保障;這個論據背後的假設是,(1)異性戀以外的性傾向都是錯的,(2)不同性傾向人士受到歧視是他們行為的結果,(3)故此他們應改變他們的性傾向/行為來避免歧視,而不是立法反歧視。不可變身分(Immutable Status)只是眾多憲法平等保障的考慮點之一,並非唯一。對於不同憲法的平等保障法律分析,當中涉及很多因素,不能單單以是否可變身分來決定,這裏只能簡單略述其中幾個常用的考慮因素:(1)不可變身分(Immutable Status)、(2)基本自由選擇(Fundamental Choice)及(3)無關性(Irrelevance)。不可變身分
  性傾向究竟是身分還是行為?這裏我們簡單區分圍繞性傾向的定義,性傾向包括異性戀、同性戀及雙性戀,反對性傾向平權人士將之與其他性差異行為(paraphilias,中文未有更好翻譯,謹此致歉)混為一談,如性虐待與被虐行為(Sado-masochism)、群體性行為(Group Sex)、多性伴關係(Promiscuity)等,但事實上以上的性差異行為同時存在於異性戀及同/雙性戀群體之中,故性差異跟性傾向沒有必然關係。性傾向存有兩個元素,包括(1)對某性別的吸引(same-sex and/or opposite-sex attraction)及(2)與某性別的性行為。對於性傾向是一種先天傾向,還是後天學習的行為,學者還在爭論不休。法律不太關心傾向是先天還是後天形成,而是它是否可以改變,美國精神學學會認為同性戀的形成有先天因素,即使有後天因素,同性戀在孩童初期已形成,當事人不可能逆轉孩童期的發展,學會亦未見過能通過嚴謹科學驗證的成功改變性傾向例子,故此學會抱持性傾向為不可改變身分的立場。當然有宗教團體引述史匹沙醫生(Dr Robert Spitzer)的研究說,在他的研究對象中,有66%的男同性戀者及44%的女同性戀者有良好的異性性行為功能,但完全沒有雙性戀人士的資料,令人懷疑他的受訪對象中可能有很多都是雙性戀,具有異性性行為能力不足證明性傾向已改變;即使是壓倒性的同性戀者能顯現異性性行為能力亦不足以證明他/她們沒有受同性吸引,加上大部分(2/3)的受訪者皆為前同性戀者教會(ex-gay ministries)及主張治療同性戀的組織(NARTH)轉介的,可靠性成疑。即使整個研究的結果是可靠的,它只能證明同性性行為是可變的,卻沒法證明對同性的吸引可以改變,性傾向有沒有改變不得而知。
  即使性傾向(包括吸引及行為)是可以改變的,是否代表它不應受到保障?不可變身分很容易被法庭接納為保障原因是事實,如:性別、種族、殘疾及生於單親家庭的兒童等,但更多的歧視原因是可變身分,如:婚姻狀況、家庭崗位、單親父母、短暫殘疾、宗教信仰、工會會員等,但法例同樣保障這些原因,上述前四項更是香港現行歧視法例已保障的原因;所以性傾向是否不可變身分不能決定是否立法消除歧視。  另一種論點同樣持性傾向是可變的觀念,但側重點在於法律不應保障某些個人選擇,當事人應該對所選擇的行為負責云云。沒錯,所有人都應該對所做的行為、選擇負責,如離婚人士、單親父母及未婚媽媽可能會承受某些價值/道德批判(不代表他們應該承受批判),但當這行為、選擇被報之以歧視及傷害時,法律便有必要介入。法律之所以介入,在於此等歧視、傷害行為侵犯了上述人士的基本選擇自由(fundamental choice),如:婚姻(包括離婚)的自由及生育的自由。同理,即使同性性行為及關係是一種選擇,它仍然應受到基本選擇自由的保障,包括個人私隱權、婚姻及家庭生活權及平等對待權等。基本自由選擇
  當然亦有人提出同性性行為的權利根本不是基本選擇權利,這論據是完全基於「世上只有一種性傾向,它就是異性戀」的前設;否則,若人人享有性行為及性生活在私隱不受騷擾的情況下進行的權利,為何異性戀者有而同性戀者不可以有?舉一個雙性戀者的例子就最明顯不過,她有著跟男性及女性建立性/感情關係的能力,純然是她的選擇去發展跟哪一個性別的關係,她的這個選擇權依然應受到保護,因為如何/與誰/與哪一性別的人建立關係是她私隱範疇的事,應該受到保障,除非我們的社會根本不尊重私隱。無關性
  即使性傾向是可變身分,即使它亦不是基本選擇自由,還有一個異常關鍵的問題未解決──是否僱主因此便有權解僱同性戀者?會所/餐廳有權拒絕同性戀者內進?政府有權選擇性地不服務同志市民呢?一個人的性傾向跟她的工作表現及獲得服務有何關連?跟她受教育、獲取專業資格及使用設施有何關連?既然是無關(Irrelevant)的因素,政府便有必要保障她免受歧視。
性傾向歧視立法鼓吹同性戀?
  另一反對論點為,性傾向歧視立法會鼓吹更多人「成為」同/雙性戀;首先要問的問題是:同/雙性戀有何問題?多了同/雙性戀又如何?第二,立法反歧視便會鼓吹某類人出現?不要忘記,性傾向歧視同樣保障異性戀者,那會不會反而鼓吹了更多人成為異性戀者?再者,我們以異性戀為中心的社會、家庭、福利政策鼓吹了幾個世紀的異性戀事業,為何還有這十分一寧死不屈的同性戀者不肯「轉?」?參考性別歧視條例,它也保障婚姻狀況,那是鼓吹了人去結婚還是離婚、再婚?難道懷孕歧視的條例,鼓吹了更多人生孩子嗎?第三,「鼓吹論」只在性傾向可任意改變的假設之上,在未有科學根據之前,「鼓吹論」不成立。最後,即使性傾向可以改變,誰會想「成為」備受白眼、誤解、偏見(而這些價值批判是沒有法律保障的)的同/雙性戀者?
性傾向歧視條例(不)包含些甚麼?
  性傾向歧視條例若有機會提出,草案將會基於其他條例的範模來草擬,性傾向歧視條例旨在消除基於性傾向及有關原因(可能包括性別認同,政府現時定義的性傾向包含跨性別人士,故真正立法時可能包括性別認同為保障原因之一)的歧視。條文應該保障任何人士免受基於性傾向的歧視、騷擾及嚴重中傷,規管政府、公共機構、私人機構及個人,不能在僱傭、教育、提供設施及服務、審批組織會籍、頒授專業資格及廣告宣傳等範疇作出歧視行為。條文亦會指明法例的效力、執行機制、機構及補償等。

影像串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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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明光之反擊

在香港基督教界中,基督徒學會算是少數支持同性戀者權益的義氣仔女,所以亦因此經常被明光社之流的右翼人士蜂湧而插,替同性戀者評理的文章刊登到哪兒,就被追斬到哪兒,歷年來屢見不鮮。

話說基督徒學會上一期的雙月刊《思》的專題就是同性戀,連性權會的文章也刊登了,明光社自然緊咬不放,不會輕易放過。小弟收到消息,明光社將在明晚七時半於長沙灣道833號長沙灣廣場二期503室的會址舉辦講座,放言抨擊《思》上面的主張,明光社大將關啟文好像會擔任講員。各位如有興趣一睹奇觀,請踴躍出席。

可否提供論壇資料?

筆芯可否提供一下明光社論壇的資料?

如果放上inmedia 的social event就更多人知道了。

早上再報

抱歉,小弟也是昨天(星期日)傍晚才在電話裡收到友人報訊,剛才上明光社網頁也不覺有相關資料。未能即時向大家詳加介紹,誠憾事也。明早我會致電朋友詢問詳情,回來再向In-media各路志士仁人報告。

民間報導

如果你明天會去聽講座
聽完記住寫篇報導比inmedia各讀者知道
呢件事最近引起不少爭論

今晚開壇

在電郵裡收到了轉寄的相關資料,但由於原文有不少亂碼,個別地方我惟有用想像力自行填上,唉。活動邀請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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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週性文化學會AB組開組

各位組員﹕

先祝各位新年快樂,主恩滿溢。

下週一我們會再開組。原訂今次繼續討論「宗教與公民社會」,可是近日政府對成立「性傾向歧視條例」一事,又有所動作,據政府發放的消息透露,他們會於本年四月舉行有關成立此條例的民意調查,換言之,此次結果將直接影響會否正式成立「性傾向歧視條例」。由於事態緊急,故此我們會集中討論「性傾向歧視條例」。

而且基於近日香港基督徒學會的《思》以成立「性傾向歧視條例」為專題討論,因此我們會集中討論當中的問題所在,以備各位日後不時之需。附件有三篇今期《思》的專題文章,並附有關啟文博士對邵國華一文之回應。敬請事先閱讀,方便討論。

日期﹕2月21日(星期一)
時間﹕7:30-9:30pm
地點﹕長沙灣廣場第二期503室 (荔枝角地鐵站)明光社新辦公室
主題﹕回應「性傾向歧視條例」
講員﹕關啟文博士等

由於事件關係重大,歡迎各位邀請友人參加。

同關組召集人
黃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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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各位今晚到場觀賞。(笑)
如果會上發生了一些有趣的事,我會向大家報導的。

雞同鴨講

小弟是普通人一個,沒有許多的理論根柢,只可算是胡說亂扯

未進入戲肉先申報:

1. 小弟是基督徒,一直以來接受傳統教會的反同志立場影響
2. 小弟的姊姊是女同志,她跟一女孩子感情隱定,我亦頗感欣慰

在討論同志平權的議題時,我應該是以「好基督徒」作出發,還是「好弟弟」作起點?

在許多這方面的討論中,當中涉及了不少南轅北轍的前設:

1. 人的基本權利是甚麼?

對於同志,或沒有信仰的人士而言,自由選擇是基本人權,在不侵害別人權益的前設下,這權利是絕對的

然而在基督宗教的傳統中,縱使上主容讓人有自由選擇的權利,但基於上主在創造過程中對人的角色與責任有概定期望(需然在始祖犯罪時,人已偏離了),在這前設下,選擇的權利,應當規範在創造者意旨之下

這是不同「人觀」所衍生的差異。

2. 權利保障的範圍

個人性傾向與「工作」、「學習」、「社交」等等範圍的能力是無關宏旨的,因此應獲得公平對待,這相信亦是社會的共識。

同志亦認為,同志亦有組織家庭的能力及需要,因此應與異性戀者有同等的「婚姻」權利。

但傳統基督信仰對完整家庭的組成亦有概定見解:男與女的結合,並且生養眾多,是上主的原意。

這是不同「家庭觀」衍生的差異。

3. 對於法律的規範範圍

或許基督徒在教會的影響下,習慣在各種「律法」規範下生活,而律法本身是上主對人的生活指引,律法本身就盛載了上主的價值判斷,並且是由上而下的。因此,對於法律亦可能有相似的期望

相對於現代民主社會對法律的觀點,法律是維護不同個體及群體,平衡各方面的需要及利益而設的,是從下而上,即使是小數群體的利益及需要,亦應得到尊重

這是對「法」觀念的差異。

在這重重的差異當中,帶著完全不同的前設,你說還有偈傾嗎?

這裡我嘗試大膽提出一個建設性對話的基礎,一個common ground - 人道立場:不要絕對的人權,也不要絕對神權,人有愛的本能,亦有被愛的需要。

我仍記得主耶穌放走行淫婦人的事蹟,他教我石頭不能叫人轉向真理,而是用愛!

我想,法律不應是審判別人的石頭。

私有語言成立嗎?

維根斯坦認為,一套完全封閉、無法與其他語言接軌的私有語言並不成立。我不懂多少語言哲學,不敢班門弄斧,但我有時會問基督徒﹕你當初為甚麼要信?

這題問題突顯了一個事實──上述的「為甚麼」本身,並不在基督教的教義系統內,否則就等如用基督教教義支持基督教教義,等如封閉系統,等如套套邏輯,根本說不通。或者說得具體一點,假如基督徒與非基督徒沒有共同語言,那麼就意味著傳福音是不可能的,既然雞同鴨講,又怎能游說原本不信的人去相信自己的一套可信?

「傳福音並不可能」,就算先不管這句話是否合乎現實,我想那些視傳福音為「大使命」的基督徒也很難接受罷。

如果我們相信人是可以溝通的(包括接受福音),或者得假設人有某些共性,這也是自古不少神學家的主張,例如認為人天生就對上帝有所需要,人都有著上帝的形象在內,等等。

當然,假如接納加爾文的預定論,認為一個人是否真心信耶穌,是否得救都已被預定,路德提出的自由意志就得丟到一旁,既然一切都已事先注定,期待帶來思想改變的人與人溝通本身就變得毫無意義。

說了一大堆形而上的東西,其實我更喜歡實際一點──不管你是基督徒抑或非基督徒,都活在香港這個社會,本身已有大量共同生活體驗﹕以廣東話為母語,受九年免費教育,看著香港回歸,捱著貧富懸殊官商勾結,忍著文憑貶值裁員減薪兼外判……就算宗教不同,基督徒和非基督徒在成長中都從差不多的文化氛圍取得用來形塑自我之文化資本。

香港不像美國,社會不被濃厚的基督教文化傳統包圍,天主教徒和新教徒加起來還不到人口裡的一成,很多基督徒並非在基督教家庭長大的「天生基督徒」,而是在一定年紀之後自己選擇信主的,換言之其信教理由應取自基督教系統之外的外界。追根溯源,其實基督徒和非基督徒差異並不如想像中的大,說不定讓「中產階級」和基層市民溝通還比較困難呢。(笑)

在性傾向歧視條例的討論中,我也不清楚該選哪個溝通的共同基礎,但縱使溝通真的是遠水難救近火的遙遙長路,我相信共同基礎是存在的,而且不獨一個,如何選取倒是策略問題了。

You can't change them, but they should understand...

For me, it doesn't seem to be possible to change their standpoint (can't accept homosexual or whatsoever), but they should understand one point, which is 'discrimination is not correct'.
When you think of something or somebody you dislike, does it mean that you shouldn't give them equal opportunity? Even a person who is 'immoral', or even he or she has really done something to hurt the others, or even he or she has committed a crime, we shouldn't discriminate him or her, that's the basis. Not whether you have to 'like' them or not. You can't force anybody to like anything. Just, we have to let them know that, they have the right not to be discriminated, when looking for a job, renting a flat, staying in a hotel, etc. It is just that simple! I know it is not an easy task, but don't dream of changing their minds and ask them to 'love you'!
I mean, don't try to persuade them what they think is not good is actually good, just tell them even a person who has really done something wrong has the same right of having equal opportunities. I.e. when you need to hire an employee, shouldn't care whether he or she is married or not, straight or not, young or old, just the criteria which matters (e.g. education received, experience, references).
Shall we have a same ground to discuss with anybody who don't accept another group of people now?

覆Frostig和領男

Frostig﹕

很同意你所說的,我想,只有將人當作人,接納他們該擁有某些基本權利,在這個人文的基礎上才容易談下去。可惜的是,昨晚會上明光社陣營甚至從現狀上否定同性戀者有受到歧視,也不認為他們沒有一般人享有的權利。聽見座上對這種主張此起彼落的附和笑聲,真教人同聲一哭。

領男﹕

下午已寫好一篇對該講座的三四千字報導,但我申請加入民間記者仍在審批中,看來要稍等一下啦。 :)

聽見座上對這種主張此起彼落的附和笑聲......

聽見座上對這種主張此起彼落的附和笑聲,真教人同聲一哭。

Well...who are they? What are their background? and any well-known people or even officals among them?

哪有不「封閉」的語言?

回應筆芯君,跟據你的定義,我相信地球上沒有一種語言是不封閉的。

每個族群的語言,都是因著族群的生活還境需要演化而成,族群中的人亦透過這套語言解釋他們共同的生活還境及需要。(例:愛斯基摩人對白色的形容詞有十數個,這是因為他們活在白濛濛的天地)

我想沒有任何一種語言是先天開放式,只是因著歷史經濟政治等原因,某種語言看來變得開放。如英語及西班牙語在世界之所以普及,是早年航海及殖民歷史的結果,是霸權的結果,他們民族的獨特世界觀,亦因此而成!

早年基督宗教的語言並不「封閉」,因為歐洲不少地區都以此信仰為核心,甚至乘著商船與戰艦輸出亞洲,非洲及美洲,這亦是霸權的結果!

今天,基督宗教之所以讓人「封閉」的感覺,是因為他放棄了霸權,政教分離令基督宗教不再是唯一的世界觀。反而人權自由平等成為了普世價值。

值得深思的是,當人權自由平等成了全球要認同的世界觀時,是否意味著另一霸權的形成?

當然,我無意反對人權自由平等,只是說明語言的「開放」與「封閉」並不是取決於該語言所解釋的世界觀之真確性。

我不贊同基督徒以法律對不同信念及生活方式的人作出限制,「霸權」從來不能讓人認識真理,只有真正的愛與關懷才是,正如主耶穌放走淫婦的故事一樣。

覆stevelkk君﹕人能溝通嗎?

我不曉得stevelkk君從上文看出了我對甚麼的定義,也不曉得你眼中的這個定義有怎樣的內容,更不曉得何以會因而推論出「地球上沒有一種語言是不封閉的」這個結論。

你那「唯霸權論」史觀和「語言皆封閉」主張,後果是否定一切人與人之間溝通的可能。或者這種對「所有解讀皆誤讀」的特別用法看似很前衛,很後現代,但骨子裡卻是保守之極的右翼思想──這假設了所有文明都是本質固定的封閉體系,否定它們互相攝受的可能,有的只能是霸權鬥爭──說穿了,就是杭亭頓「文明衝突論」的翻版。

你說人是各自演化,互不相干?不好意思,粒線體DNA等分子生物學的研究引申出的非洲夏娃說,已證明人類有共祖,在十五萬至廿五萬年前在非洲生活。或者你會說,人類文明不是從那時候發展的,所以不相干。果真如此,恕我反問一句﹕你將十五萬至廿五萬年前的人類生活模式視為「沒有文明」,是否也只不過基於作為一個現代人的「霸權」?

文化是互相攝受滲雜的。按你的主張,大概西方基督教和印度佛教是無法溝通,只有霸權鬥爭吧?但其實英文和梵文都源出印歐語系。假如接受西方基督教與印度佛教有溝通的可能,那麼,它與漢傳佛教又如何?與藏傳佛教又如何?語系不同,所以不可能溝通嗎?但偏偏兩者又來自可與西方基督教溝通的印度佛教,這樣豈非很荒謬?

人與人之間沒有溝通的話,愛和關懷也只不過是一種霸權,一種暴力,一種心理操縱的方式罷了。

我不會天真得認為溝通當中不涉權力運作,但也不會將溝通化約為純粹的權力運作。

又,你說的「霸權」似乎往往混淆兩種不同東西﹕文化霸權和政治軍事支配權。我同意兩者之間大有密切關係,但畢竟決非相同概念,應用時最好謹慎一些(比方說,文化霸權是結構性的論述問題,不同政治軍事支配權,不是當事人說放棄就可放棄的)。

另覆Jacky TT﹕
對不起,我也認不出他們是誰,只覺得他們很面善,應該是在明光社及其「分身」機構的聚會裡見過的,算是當中相對年青的一輩。

一年過去了,但‧‧‧

對於以上文章,我是同意的,故不多費唇舌。這個討論,卻鈎起了我在一年前看到的一篇留言,現恭錄如下:

[QUOTE]
khalou wrote:

This post is an example of my need to do what I fear- this here is total honesty on a very serious subject where I may or may not come out looking good. :o) I also feel that more people should tell the truth about such things.. wherever the chips may fall. The truth is, after all, the truth- and we can't progress without dealing with it.

I've tried really hard to understand the negative feelings I have whenever I chance to see two men kissing. I'm positive it isn't about my huge religious background. I suppose it comes from the fact that I'm a heterosexual and that I subconsciously place myself as one of the participants. I know men that I love, but it couldn't be like that for me.

Projecting oneself into a viewed love scene isn't unusual. Matter of fact, Hollywood makes lots of cash betting that it's the norm (not to mention the porn industry) :o) I KNOW it isn't the same-sexness of the thing because two women kissing seems very natural to me. I suppose it's because I'm a heterosexual man and can completely understand anyone who wishes to passionately kiss a woman.

It could very well be that it is this projection that is the biggest problem here. Even bigger than religion. Think about it. Have you noticed the (perhaps) stereotype of a gay man getting along with women really well? Having more woman friends than guy friends? The fact that women have less trouble accepting male gay relationships than men? I expect it is because a woman can relate to kissing and loving a man in that way. To me, it is VERY foreign.

I had an epiphany tonight. To many, allowing gay marriage means that men will be kissing in the streets and we will all be asked to just deal with it.

They'll move in next door and kiss on the porch and our kids will see this and feel weird as well.

And then-- it hit me like a ton of bricks.

These people have been living together for YEARS. They've been kissing and holding hands and going out to dinner and dancing and loving each other and paying the bills and planning for the future all along. And just how often is it an issue? PDA's aren't that common anyways, no matter who the participants are. I actually had a gay neighbor and he was the best neighbor you could have. When he moved out, I called my best friend and asked if he could buy the house because I'd been spoiled by this guy- I wanted a good neighbor like he had been.

I suddenly realized that the problem I was having was mine and mine alone. The gay marriage issue is one of a piece of paper that allows all sorts of absolutely invisible things. Gay marriage won't change the landscape one iota. It won't change the frequency of homosexuality, nor will it change the frequency of men kissing in the streets. It won't cause any negative repercussions, but will actually resolve some very negative and unfair practices that have devastated people for generations. The way I feel when I see men kissing will just have to change. I'll just have to stop being an intellectual supporter of fairness and actually live the words of John Lennon when the Beatles' handler told him that he was gay- "Any kind of love, man."

It's love. The way I internally feel when I see it in action is totally out of sinc with how I should feel when I see the acts of affection between two people who really love each other. I shouldn't see a man and a man, a woman and a woman, a man and a woman- all I should see and react to is a person and a person who have been fortunate enough to have found the absolute supremo supremo be-all of human existence- true love.

I know I've been championing the cause because I know that it's right.

But now, I know absolutely and without a doubt WHY it's right.

Gay marriage is such a small thing when you think about it. But to those few recipients, it's the world- one that the rest of us take for granted. Just check out the divorce rates. :o)
[UNQUOTE]

這留言見於一年前美國一些州批准同性結婚之時。我想,同性/雙性戀者即使得不到認同,但為何連最基本的尊重也没有?愛是
可以分级的嗎?他們的愛是比所謂"正常"的其他人的不重要嗎?對於一部份"衛道之士"的主張,我不敢苟同。

回應筆芯兄

小弟在 "哪有語言不「封閉」"一文中,旨在回應閣下 "私有語言成立嗎?" 中,引用維根斯坦的觀點評擊基督宗教的可信性、並且質疑基督徒與信念迴異的人溝通的可能性。

小弟絕對認同人類能溝通的事實。不同族群的溝通基礎並不是完全相同的世界觀,而是閣下所言的「愛與關懷」。正如小弟在拙文的呼籲「不要絕對的人權,也不要絕對神權」,認同「人有愛的本能,亦有被愛的需要」。

讀了閣下 "性文化學會「如何回應性傾向歧視條例」會議後記" 一文,小弟對明光社等人的論點,同樣感到失望。縱然執著信仰立場不認同同性戀是無可厚非的(對信念的執著,是信仰群體的必然表現,否則信仰就只會隨波遂流,亦變得可有可無),但對某些基督徒群體對同志在社會所受的壓力視而不見,甚至全然否定歧視的存在,是不負責任的,亦有違上主對信徒「行公義,好憐憫」的要求!並由此觀點得出「毋需立法」的推論,是荒謬的!

我無意否定基督教

Stevelkk﹕哎呀呀,原來如此。始終彼此不認識,沒有談過多少次,有誤會是正常的──其實我無意否定基督教可信性,引用維根斯坦一開始就不是為了這個目的,僅僅是為了說明宗教語言必定會與外界接軌,故溝通(包括宗教對話)並非不可能而已(所以我決不是「質疑基督徒與信念迴異的人溝通的可能性」哦)。

請不要被我「非基督徒」這個身份嚇怕,雖然香港網上有很多對基督教說這說那的非基督徒都將基督教視為一個整體地去仇視,但我不是他們當中的一員。事實上由於堅持交流溝通而非趕盡殺絕,這些年來我簡直被他們磨得身心俱疲。所以,一下子被看成「抨擊基督宗教的可信性」,儘管問心我真是高興不起來,卻倒是蠻可以理解的。(苦笑)

世界觀的差異之存在不獨須承認,也是應接納的。然而一套世界觀不是獨立的存在,也不會獨攬並完全統一一個社群每個個體的思想。基於通商、通婚、移民、留學、流亡等等事件,它與其他世界觀就會互相接觸,繼而互相攝受,內容有所改變(當然啦,過程中一定牽涉權力運作,而且往往沒有公平可言),全球化之下尤其如此。故此,人的世界觀之間不是「全異」或「全同」,其異同是程度的問題。微觀一點看,若我們承認每個人的人生歷程都是獨特的,對事物的詮釋有一定可變性,那麼,縱是在同一個社會,人人都可以有自己一套世界觀,跟旁人略有不同。

在基督教機構工作,為祈禱會撰寫分享文章,到教會帶團契,也常用彌迦書「行公義,好憐憫」這句鼓勵信徒投入社關……被人說「你比基督徒更像基督徒」的次數,多得數也數不清。這令我不得不面對一個問題﹕基督徒和非基督徒的界線,真的是那麼分明嗎?再看看神學界、政界基督徒彼此之間的立場差異,卻往往可以分歧極大。

回到性傾向爭議。對話是雙方都願意的情況下才可能進行的。有時也想,若一開始就把焦點放在「性傾向」這個彼此都覺得是嚴重差異的位置,大家都難feel easy,坦誠對話就不易展開。或者挑選一些彼此共同的位置入手,慢慢trace彼此對性傾向看法的差異原來是怎樣建立出來的,最後就算不能達成共識至少也有諒解。可是這種少說也要花十數年至數十年的文化工程難濟燃眉之急,同志組織對於一次又一次溝通挫敗的灰心,我也是明白的……

或者,如你所言的,我們惟有期盼人有某種善良的共性,不管這叫愛與關懷也好,叫善端也好,叫人文精神也好,whatever。文化 / 世界觀 / 身份認同的滲雜性,是溝通的條件,但這畢竟不代表有溝通的動機。要期待人心懷對良性溝通的追求,我們就只有相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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