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聽證會不同證人均反映,在逃生梯開「生口」方便工人出入棚架,是業界慣常做法。消防處助理處長翁錦雄卻供稱,消防無相關知識,又指「生口」不是常見的情況,稱自己在消防30多年來,並「無留意過生口情況出現」。他稱若有留意到,一定會響起警號。不過當代表委員會的資深大律師杜淦堃指,消防處有權發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即使是屋宇署規管的僭建物,若涉及火警風險亦可照樣會發出,故此杜質疑其實消防處亦有責任處理「生口」。翁錦雄表示「唔啱」,因為發出通知書後,對方一定要拆除,而消防並不知道生口是否工程當中必須作出的改動,有機會與屋字署和 ICU 的要求有所牴觸,他堅持在宏福苑一例,責任在於 ICU 身上。
翁錦雄在作供開首已表明,「被動」消防裝置例如逃生梯和防火間隔,屬於建構一部份,因為規管責任是屬於「建築事務監督(building authoroty)」,私樓由屋宇署管,居民或租置樓則由房屋局的獨立審查組(ICU)負責。只在逃生樓梯被阻塞時才構成刑事罪行,消防處會採取行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