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人民力量前副主席譚得志「快必」,被指2020年1至7月期間在不同街站叫喊「光時」、「黑警死全家」等口號,被裁定「發表煽動文字」等11項罪成,合共判監3年4個月。譚就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爭議應以煽動暴力為煽動罪定罪門檻,早前亦因應英國樞密院去年10月一宗案例,提及煽動暴力或動亂的意圖為煽動罪「隱含必要條件」而提交陳詞。
高等法院上訴庭今(7日)頒布判決,駁回譚的定罪和刑期上訴,指煽動暴力的意圖並非煽動罪的必要元素,又對英國樞密院案例是否適用有保留,認為其相關說法僅「附帶意見」,而任何刑法的煽動意圖必須依據特定的法律框架及社會狀況作詮釋,上訴方不能依賴該意見來支持詮釋本港法例時應包括煽動暴力,此詮釋完全違反立法原意。
就煽動罪的合憲性,上訴庭指控罪必須有足夠的靈活適應性,才能有效應對社會面臨的國家安全風險,而文字往往能令人將思想付諸行動,煽動性文字可能導致危害國安行為,煽動罪目的是避免產生這種潛在的惡果。上訴庭認為,煽動罪具有法律的確定性,明確區分何謂合法和非法的言論,其施加限制在社會利益與個人言論自由權利之間已取得平衡,駁回譚得志的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