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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煽動文字等11罪成囚40月 快必定罪及刑期上訴均遭駁回

發表煽動文字等11罪成囚40月 快必定罪及刑期上訴均遭駁回

【獨媒報導】人民力量前副主席譚得志「快必」,被指2020年1至7月期間在不同街站叫喊「光時」、「黑警死全家」等口號,被裁定「發表煽動文字」等11項罪成,合共判監3年4個月。譚就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爭議應以煽動暴力為煽動罪定罪門檻,早前亦因應英國樞密院去年10月一宗案例,提及煽動暴力或動亂的意圖為煽動罪「隱含必要條件」而提交陳詞。

高等法院上訴庭今(7日)頒布判決,駁回譚的定罪和刑期上訴,指煽動暴力的意圖並非煽動罪的必要元素,又對英國樞密院案例是否適用有保留,認為其相關說法僅「附帶意見」,而任何刑法的煽動意圖必須依據特定的法律框架及社會狀況作詮釋,上訴方不能依賴該意見來支持詮釋本港法例時應包括煽動暴力,此詮釋完全違反立法原意。

就煽動罪的合憲性,上訴庭指控罪必須有足夠的靈活適應性,才能有效應對社會面臨的國家安全風險,而文字往往能令人將思想付諸行動,煽動性文字可能導致危害國安行為,煽動罪目的是避免產生這種潛在的惡果。上訴庭認為,煽動罪具有法律的確定性,明確區分何謂合法和非法的言論,其施加限制在社會利益與個人言論自由權利之間已取得平衡,駁回譚得志的上訴。

上訴人為譚得志,由資深大律師戴啟思、大律師譚俊傑和董皓哲代表。答辯人為律政司,由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高級檢控官陳穎琛代表。案件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和彭寶琴審理。

原審煽動等11罪成 判囚40個月

譚得志「快必」前年4月被裁定7項「發表煽動文字罪」、1項「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公眾地方作擾亂秩序罪」、「舉行未經批准公眾集會罪」及「拒絕遵從或故意忽略遵從獲授權人員作出的命令罪」罪成,判監3年4個月及罰款5,000元。

他就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 去年7月開庭處理 ,為1997年後首宗煽動案上訴。譚一方爭議控方必須證明被告有煽動暴力,才能符合「煽動罪」的定罪門檻,否則將會對表達自由的權利造成不合比例的限制;惟律政司一方認為隨科技發展﹐非暴力手法如網絡攻擊也可危害國家安全,社會有強烈及迫切需要維護國安。

法官聽取雙方陳詞後,表示會在9個月內頒布判決。至去年10月,英國樞密院就一宗千里達司法覆核案判詞,表示煽動罪「隱含必要條件」為須有煽動暴力或動亂的意圖,譚得志一方再就此提交陳詞,望法庭考慮。

立場案押後裁決至快必上訴案結果30日內

由於上訴庭裁決對下級法院具約束力,本案判決料將對其他煽動案有影響。其中同涉煽動罪的《立場新聞》「串謀發布煽動刊物」案,原定去年11月裁決,惟法官郭偉健因應辯方申請,改為要求雙方就樞密院案例作補充陳詞。法官一度形容樞密院判決「好 persuasive(有說服力)、authority(權威)好重」,考慮到「快必」上訴案亦涉同樣爭議,其裁決亦取決於上訴庭判決,「比較安全嘅做法係等等上訴法庭(判決)」,終將立場案裁決定於快必案有結果後的30日內。

至於另一宗案件,19歲被告被指在「連登」等網上平台發布「光時」及港獨口號等,承認「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及侮辱國歌國旗4罪,被判入教導所。他去年7月就定罪和刑罰上訴至高院,法官黎婉姬考慮案件有上訴理據與快必上訴案重疊,亦將案件押後至快必案宣判後再處理。

案件編號:CACC6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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