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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立法】提高國安囚犯提早釋放門檻 律政司:非權利只是署長酌情

【23條立法】提高國安囚犯提早釋放門檻 律政司:非權利只是署長酌情

【獨媒報導】政府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建議修訂《監獄規則》,提高提早釋放國安罪行囚犯的門檻,除非懲教署長信納該囚犯獲得減刑不會不利國家安全,否則不得獲准行為良好的3分1減刑。當局解釋是因為考慮過去有囚犯獲提早釋放,或在監管期間繼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署理律政專員蕭敏鏇更表示,囚犯提早釋放「唔係一個權利」,法庭如判3年監禁「真係應該坐3年」,提早釋放只是署長的酌情權。

不論一般監禁及長期監禁囚犯,在《條例草案》中,只要是被裁定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服刑,獲得提早獲釋、接受監管而獲釋,或者獲准長期監禁刑期覆核人士都被加入新門檻,就是署長必須信納該囚犯獲得減刑,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然後才可考慮行為良好及勤奮上進的一般性原則。即使在《條例草案》生效前的囚犯,亦全部適用於《條例草案》,意味現時所有國安案件未判刑的被告,被受《條例草案》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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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添培

一般囚犯每年覆核 檢視「思想有無變」

保安局首席助理秘書長黃添培表示,是考慮過去曾有國安法囚犯獲得提早釋放或接受監管期間潛逃或繼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因此政府建議提出修訂加入國安條款,署長每年就決定覆核。

選委界管浩鳴認為覆核年期應定為半年,以保持囚犯的「上進心」,否則在囚犯會認為「(刑期)臨尾你都唔使覆核我」,有損囚犯更生的原意。保安局副秘書長廖李可期指一年是目前機制,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指一年的原意是檢視囚犯「思想有無變,行為有無變」,「無理由兩個月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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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浩鳴

稱不涉及追溯力

新民黨副主席黎棟國問及,《條例草案》會否涉及追溯力,令今日仍行為良好的囚犯,在條例通過後「唔好意思,要坐耐啲」。署理律政專員蕭敏鏇表示,「追溯力」的意思只涉及刑事罪行,而囚犯提早釋放不是罪行,「呢個係一個行政安排嚟嘅」,並不存在追溯力問題,她亦指一旦囚犯已獲釋,「唔可以叫佢返嚟坐返監」。她重申囚犯獲得提早釋放「唔係一個權利」,法庭若判處3年監禁「真係應該坐3年」,懲教署署長行使的是酌情權。加入國安條款後「國安案第一前題係你會否不利國安」,如果沒有才由署長按一般原則作考慮。

至於在囚人士是否可就懲教署長的決定作出反對,蕭表示囚犯在懲管期間「隨時都可以作出申訴,佢聽到有咩唔滿意,想講咪講囉」,「佢有咩想發表,咪同懲教提出囉」,而署長決定可受司法覆核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