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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佔立會案】港大學生會前會長孫曉嵐認暴動 陳情:政權眼中罪名是對民主追求

【7.1佔立會案】港大學生會前會長孫曉嵐認暴動 陳情:政權眼中罪名是對民主追求

【獨媒報導】2019年7月1日,有示威者衝擊並佔領立法會大樓,14人被控暴動及「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8人認暴動罪;另6人不認罪,藝人王宗堯等4人罪成,兩記者則暴動罪脫,但「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成。6人今(5日)在西九龍法院(暫代區域法院)求情。港大學生會前會長孫曉嵐親自陳情指,作為熱愛香港的人,投身反修例倡議是義不容辭的事,抗爭者進入會議廳是要叩問政府。孫又指,即使無損毀死物及使用暴力,已觸犯「定義寬鬆嘅暴動罪」;而「政權眼中真正的罪名,是對民主、自由、人權的追求」。孫承認以「公民不服從、非暴力」方式抵抗是失敗。她表明「將會繼續活在真相當中,過光明磊落的生活」。暫委法官李志豪四度打斷其發言,強調法庭非表達政見的舞台。代表兩記者的辯方則希望法庭判罰款。另8人於2月21日求情,所有被告將於3月16日判刑。除兩記者准保釋外,其餘12人還柙。

今日求情的6人包括:城大編委記者黃家豪(24歲)、廚師羅樂生(20歲)、「佔旺女村長」畢慧芬(24歲)、港大學生會前會長孫曉嵐(24歲)、《熱血時報》記者馬啟聰(30歲)及地盤工人沈鏡樂(24歲)。

記者入會議廳罪成 辯方冀判罰款 指碰基本法無為警調查添困難

城大編委記者黃家豪受審後「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成。其代表的資深大律師潘熙求情指,黃於案發時為城大編委的學生記者及攝影師,他當時僅20歲、工作及經驗不足,因此不慎違法。辯方強調黃觸摸會議廳內的基本法,只為了「攞到更好角度拍攝」,沒有意圖干擾證物,亦無證據顯示對警方的調查造成困難。

城大編委記者 黃家豪
城大編委記者 黃家豪

辯方指,黃於案發時沒有使用暴力或叫口號,亦無牽涉肢體衝突。事後他有繼續從事攝影工作,其教授及導師均有撰寫求情信,提及黃熱誠工作、為學生謀福祉,是一名有心的傳媒人。

辯方希望法庭以罰款方式處理。辯方援引土地正義聯盟執委葉寶琳等人,於2014年闖入立法會及掛直幡的終院案例,指案中兩人被判罰款1,000元。辯方另援引方國珊在立法會示威的案例,指她就兩罪被判罰2,000元,希望法庭能參考。

「佔旺女村長」畢慧芬承認暴動罪及「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辯方確認她有9項刑事定罪紀錄,其中3項為暴動罪。就原本的刑期,她將於今年6月8日服刑完畢。

畢慧芬
畢慧芬

孫曉嵐求情指抗爭者入會議廳要叩問政府 官打斷:非表達政見

港大學生會前會長孫曉嵐承認暴動罪,其代表大律師葉青菁指,孫打算自行作進一步陳詞,最終獲暫委法官李志豪批准。束馬尾的孫曉嵐於是在犯人欄內站前,持着手寫文件開始發言。孫表示由案發至今足足4年半,她很感恩能夠在制度中用言語表達自己,因認罪被告的聲音能被聽見已非必然。

孫其後提及參與暴動的原因,她表示作為熱愛香港的人,投身反修例倡議是義不容辭的事,當相關價值面臨挑戰之時,作為理性思考的公民會挺身而出,因此案發當日抗爭者進入會議廳是要叩問政府。李官此時打斷其發言,強調現階段並非予她表達政見,若她再有相關發言的話,法庭未必會繼續容許她陳詞。

孫:無用暴力已犯定義寬鬆的暴動罪

孫繼續稱,她認罪是因為了解法律條文的字面含義,「即使我冇損毀死物、破壞社會安寧,基於對人嘅重視冇使用暴力」,但已經「觸犯定義寬鬆嘅暴動罪」。她指「政權眼中真正的罪名,是對民主、自由、人權的追求」。李官再重申,「呢個唔係舞台畀你表達個人意見」,並要求其代表大律師檢視陳詞內容。

孫曉嵐
孫曉嵐

在休庭約10分鐘後,辯方指已經與孫曉嵐溝通,並告知她若繼續表達政治理念,將可能導致的情況。李官再次強調,若她再發表政治言論,將會終止其發言。

孫:以「公民不服從、非暴力」方式抵抗是失敗

孫續指,自己在數年來不斷反思,承認在沒有預謀下進入中門大開的會議廳,並以「公民不服從、非暴力」的方式抵抗是失敗,未能帶來民主自由的香港。她明白法庭並非追求歷史真相的平台,但亦希望表明自己沒有放棄追求公義,繼續保持對他人的關愛,並「將會繼續活在真相當中,過光明磊落的生活」。

孫:少年司法制度有不足,利益被忽視

孫又提到自己一直致力捍衛兒童權利,關心學童精神健康。她留意到近年大批未成年人士被捕及被起訴,但少年司法制度上有不足,忽視了他們的最大利益,因此她曾撰文講述情況。孫又指,她在還柙250多天期間曾報讀相關課程,以裝備自己。

辯方指《熱血時報》記者的採訪對社會有利益

《熱血時報》記者馬啟聰受審後「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成,辯方求情指希望法庭判罰款,並強調馬當日只是從事採訪工作,他沒有領導或參與抗爭活動,亦無阻撓警方行動。辯方指,馬的採訪令《熱血時報》讀者或觀眾更了解案發情況,屬於對社會有利益的行為。馬的同事及上司均撰求情信,稱讚他為人勤奮上進。


《熱血時報》記者 馬啟聰

王宗堯等8人將於2.21求情

另外8人將於2月21日求情,包括:何俊諺、潘浩超、王宗堯、劉頴匡、吳志勇、范俊文、林錦均及鄒家成。

本案共6人否認暴動罪,案件上周四(1日)裁決。其中4人暴動罪成,包括:藝人王宗堯(41歲)、智障青年何俊諺(22歲)、吳志勇(25歲)及林錦均(27歲)。城大編委記者黃家豪(24歲)及《熱血時報》記者馬啟聰(30歲)則暴動罪脫,但兩人與何俊諺均被裁定「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成。王宗堯及吳志勇早前已承認「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林錦均另被裁定刑事損壞罪成。

另外8名被告於開審前承認暴動,包括:廚師羅樂生(20歲)、「佔旺女村長」畢慧芬(24歲)、港大學生會前會長孫曉嵐(24歲)、「佔旺畫家」潘浩超(32歲)、地盤工人沈鏡樂(24歲)、劉頴匡(26歲)、文員范俊文(21歲)及鄒家成(分拆成另案)。畢慧芬另承認一項「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其餘6名認罪被告就該罪則獲存檔法庭,不予起訴。潘浩超另面對的非法集結及刑事損壞罪亦獲存檔法庭。

14名被告均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其附近,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除林錦均及鄒家成外,12名被告另被控一項「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

案件編號:DCCC606-610/2020、DCCC1069/2020、DCCC259/2021(已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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