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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還柙人士冒簽文件及妨礙司法公正 六旬退休婦認3罪 判監5個月

代還柙人士冒簽文件及妨礙司法公正 六旬退休婦認3罪 判監5個月

(獨媒報導)六旬退休婦人被指協助反修例案還柙人士冒簽入稟索償文件,並於被捕後透過另一人傳話,要求還柙人士訛稱是自行簽署,案件交警方國安處接手。她早前承認兩項「串謀製造虛假文書」及一項「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今(30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監禁5個月。

被告林明儀(64歲,退休人士)自6月提堂起還柙至今逾2個月,她承認兩項「串謀製造虛假文書」及一項「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

善導會義工稱讚被告探監次數之多令人佩服

代表被告的大律師郭憬憲指,求情信顯示被告有悔意及願意改過,她打算日後前往台灣生活,可謂沒有任何重犯機會。另3封求情信由探監人士或在囚者家屬撰寫,其中一名善導會義工指以被告的年紀及魄力而言,其探監次數之多令人佩服,可能源於被告獨力撫養兩名兒子,故此能體會到其他人的需要。郭指被告是一名無案底的退休人士,本案屬個別行為,冀法庭考慮她的身體狀況,現時需依靠拐杖走路,能予以輕判。

官批妨礙司法公正行為明目張膽

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指,本案性質嚴重,監禁是唯一恰當的刑罰。兩項「串謀製造虛假文書」各判監3個月,認罪後扣減至2個月。

至於妨礙司法公正罪,香官指被告在獲得警方擔保後,翌日便前往荔枝角收押所找另一名在囚人士,作出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情節嚴重,又批評被告目無法紀、明目張膽,遂以監禁6個月為起點,認罪扣減至4個月。部份刑期分期執行,共判監5個月。

案情指,兩名還柙人士張家俊及何卓為打算向警務處提出民事訴訟索償,需於今年3月或之前入稟。被告林明儀與顏學健一同協助張家俊,由於時間有限,張同意由「外面的人」為自己簽署,最終林協助把傳訊令狀送交法庭存檔。林明儀另協助何卓為準備索償,在一次探監期間出示經修改的傳訊令狀,告訴何已假冒他的簽名。上述對話被收押所探訪室的錄音系統錄下,懲教署發現後向警方舉報。

林在今年6月被拘捕,獲警方批出保釋後,她去探訪另一名還柙男子梅銘鋒,並要求梅轉告張家俊和何卓為,必須堅稱該些簽名是由他們本人簽署,對話同樣被錄音系統錄下。

同案3名被告押後至10.5再訊

餘下3名被告:顏學健(33歲,外賣員)、張家俊(33歲,無業)及何卓為(39歲,無業),則押後至10月5日再訊。

其中張家俊及何卓為另涉口岸爆炸品案,被控《反恐條例》下「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現正還柙中。二人於今年3月6日入稟高院,就在警署被警員毆打的人身傷害申請索償。

林明儀、顏學健及張家俊被控一項「串謀製造虛假文書」罪,指3人於2023年3月1日至3月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起串謀製造虛假文書,即一份有虛假簽署的傳訊令狀,意圖由其本人或他人藉使用該文書而誘使另一人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並因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而作出或不作某些作為,以致對該另一人或其他人不利。

林明儀及何卓為被控另一項「串謀製造虛假文書」罪,指他們於或約於2023年3月6日,在香港,一起串謀製造虛假文書,即一份有虛假簽署的傳訊令狀,意圖由其本人或他人藉使用該文書而誘使另一人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並因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而作出或不作某些作為,以致對該另一人或其他人不利。

林明儀另被控一項「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指她於2023年6月8日,在香港荔枝角收押所探訪室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具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及意圖的作為,即接觸一名為梅銘鋒的人士,並要求該梅銘鋒傅達訊息給何卓為和張家俊,要求他們聲稱傳訊令是他們所簽署的,從而阻撓及妨礙香港警察的調查及相關的刑事訴訟程序。

案件編號:WKCC2577/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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