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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暴動罪成囚4年半 上訴指到場為人道救援、曾扶不適警員離開 高院駁回上訴

學生暴動罪成囚4年半 上訴指到場為人道救援、曾扶不適警員離開 高院駁回上訴

(獨媒報導)2019年10.1國慶日,市民響應「六區開花」於黃大仙龍翔道聚集,警方以催淚彈驅散。5名青年否認暴動及拒捕罪,受審後全部罪成,其中24歲副學士生判囚4年半。他不服定罪及刑罰,今(7日)向高等法院申請上訴,法官彭寶琴終駁回其定罪及刑罰上訴許可申請。上訴方提出原審法官沒有考慮上訴人當時是作出「不分敵我的人道救援」,他被警方制服後,曾扶着不適的警員離開危險現場,直至到安全地方由其同僚協助。法官反駁指上訴人於審訊時無作供,加上片段無顯示他曾觀察示威者與警方對峙,並在需要時作協助,故法庭無必要為他想像其到場意圖,「我哋唔係拍科幻片」。

上訴人為麥浩偉(24歲),就讀副學士但因案停學。他被裁定暴動及拒捕罪成,去年4月被法官練錦鴻判囚4年半。

上訴人指當時是作出「不分敵我的人道救援」

上訴方提出的理據,是原審法官沒有考慮上訴人當時是作出「不分敵我的人道救援」。上訴人被警方制服後,曾扶着不適的警員離開危險現場,直至到安全地方由其同僚協助。上訴方又指,片段顯示到上述情況,但有關警員作供時卻不同意上訴人曾協助他離開。上訴方認為原審法官應該一併考慮客觀證據,而非只接納警員的證供。

官反駁指上訴人無作供 法庭無必要想像:唔係拍科幻片

上訴庭法官彭寶琴反駁,基於上訴人於審訊階段無作供,再加上片段無顯示他曾觀察示威者與警方對峙情況,並在需要時作協助,故認為法庭無必要為上訴人想像其到場意圖,「我哋唔係拍科幻片」。

官指即使作為示威者一方急救員 也非脫罪基礎

彭官續指,即使上訴人確實在場作人道救援,但上訴庭不少案例已指出作為示威者一方的急救員,並非脫罪基礎。另外,上訴人曾向感化官表示,案發時約了友人吃飯但對方爽約,於是逗留在場見證事件;彭官認為上訴人沒有直接道出當時在場作人道救援。

對於上訴方指上訴人沒有趁警員體力不繼而逃走,彭官反駁指這不能反應他無犯罪意圖,因當時四面八方均有警員,故不接納上訴方的推論。

上訴方指協助警員應屬有效求情理由 並獲減刑

就刑期方面,上訴方指協助警員應該屬有效求情理由並獲減刑,但原審法官卻對此事隻字不提。上訴方又指,審理另案涉同一事件的法官李俊文,採納較低的量刑起點;而且李官形容該暴動歷時40分鐘、發生於公眾假期並致交通受阻,而練官則形容「猶如戰場」。彭官重申,兩案的證據有差別,法官自然會有不同裁斷。她又指相關比較無意義,反問為何要採納李官的量刑,「點解唔可以倒轉嚟講?」。

練官早前於判刑時指,上訴人當日攜帶繃帶及急救用品,但報告沒有顯示他有急救資格。練官拒接納上訴人稱當日無意參與暴動,而是相約朋友午膳惟對方爽約,因此他留下見證事件,並為有需要人士提供急救。練官指憑其裝備認為是有備而來,令警員陷於險境,完全沒有悔意,勞教中心不能反映嚴重性。

案件編號:CACC4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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