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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卓廷披露游乃強受查案明年裁決 辯方:調職是721最醜陋嘅地方

林卓廷披露游乃強受查案明年裁決  辯方:調職是721最醜陋嘅地方

(獨媒報導)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涉披露7.21白衣人襲擊事件中、曾帶隊搜查南邊圍村並聲稱無人持械的警司游乃強身份,林否認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罪,經審訊後,控辯雙方今(24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結案陳詞,案件押後至明年1月26日裁決,林在散庭時對旁聽人士高呼:「聖誕快樂!平安健康!」辯方指被告披露游乃強受查是考慮到公眾利益,應獲豁免,因游於721後被調任新界北刑事部重案組警司,負責監察重案組調查721,辯方指「放落去查自己人」、「都相信調查喺10年後唔會有結果」,又指這是「對公眾利益安全最大打擊,市民係唔會有信心」,而本案刺中事件核心:「調職是721最醜陋嘅地方。」

辯方指被告不滿游調職:查自己人唔會有結果

辯方大律師沈士文結案陳詞指,被告披露游乃強受查是考慮到公眾利益,游乃強於721事件後被調去擔任新界北總區刑事部重案組警司,其職位是監察重案組調查721事件,被告當時質疑游已被廉署調查,辯方指「放落去查自己人,唔會有結果啦」,又指這是「對公眾利益安全最大打擊,市民係唔會有信心」。辯方稱控方卻指調職事件與公眾利益無關,說法如駝鳥將頭埋在沙中。辯方又指,「本案刺中事件核心」、「調職是721最醜陋嘅地方」,被告當時認為警方的作為及不作為很嚴重,希望公眾施壓阻止調職。

辯方指警方收到資訊卻無保護市民:999都打爆

辯方又指,控方只著重討論721無差別襲擊事件當日,但721事件不是如此簡單,721事件是「超級群毆市民的暴力行為」,片段及區域法院法官的判詞亦有提及。而721事件後發現警方於事發前及過程中收到無限資訊,「999都打爆」,有議員及被告亦有通知公共關係科警員,但警方卻沒有作為,沒有保護市民,令事件成為公眾安全秩序的重要事件。

辯方續指,雖然現在已是2021年12月,回望事件可以很冷靜,但本案要著重當時披露時間,並非指10年後的調查結果,「我都相信調查喺10年後唔會有結果」,法庭不須考慮事件至現在的改變。

辯方:被告披露原意真誠

裁判官葉啓亮問到:「公眾利益大於法例要求?」辯方指法例只要求披露與公眾利益有關就獲豁免,如牽涉公眾利益就是披露的合理辯解,加上被告披露原意是真誠的。

另外辯方指被告提及的內容僅包括指游乃強涉「公職人員行為失當」,該罪是普通法罪行,不受《防止賄賂條例》規限。

控方:被告在記者會用尖刻言語嘲諷及批評警方已足夠

代表控方的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陳淑文則指,被告在記者會上用尖刻言語嘲諷警方,及猛烈批評警方做法,這已足夠表達他想交代警隊執法涉包庇的訊息,被告毋須透露游乃強正被調查。另外,被告只是要求單一警員調任,而非整個警隊及警務處處長,加上只是調任而非調職,「如何談得上與公眾安全秩序有關呢?」,因此控方認為披露是毫無需要。

控方回應辯方案例時指,舉證責任是在辯方,辯方需要證明被告有合法權限或抗辯理由方能脫罪,而控方是沒有舉證責任。控方又指,即使事件對社會影響大,但披露游被查與公眾利益安全的嚴重性截然不同。

控罪指,林卓廷於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明知有調查就香港法例第201章《防止賄賂條例》而進行,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向公眾或部分公眾披露該項調查目標的人士身分,即時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游乃強。

案件編號:ESCC2789/2020

第三日審訊:
披露調查案 控方質疑游乃強受查不涉公眾利益 林卓廷:吓?

第二日審訊:
披露調查案 林卓廷親述721「無差別襲擊」 曾信警到場驅散「但我評估係錯」
林卓廷稱披露如敲警鐘 「寧願敲得太大力,但唔想人聽唔到鐘聲」

第一日審訊:
涉披露游乃強受查 林卓廷不認罪 指721事件關乎重大公眾利益
庭上重溫斥721警謊 諷「你唔拉我?」 林卓廷苦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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