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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台兼職記者藏玩具槍罪脫 官信納為拍攝電影道具

港台兼職記者藏玩具槍罪脫 官信納為拍攝電影道具

【獨媒報導】去年4月「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黃竹坑警察學院舉辦開放日,一名就讀電影高級文憑的港台兼職記者,在港鐵海洋公園站被搜出兩支玩具槍及一部無線對講機,他否認「管有仿製火器」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兩罪,案件今(9日)於東區法院裁決。裁判官梁嘉琪指,雖然被告行為可疑,但信納玩具槍是拍電影的道具,亦相信被告真誠以為管有無線電不需牌照,裁定被告兩項罪名不成立。

辯方案情:玩具槍用作拍攝畢業作品

根據辯方案情,被告洪嘉榮(22歲)是香港知專設計學院電視電影及攝影高級文憑學生,並為滿足畢業要求,案發前開始在港台實習,協助採訪拍攝工作。

案發前10天,被告開始與同學拍攝微電影畢業作品,期間曾到學校、南生圍及飛鵝山等地拍攝,同行包括6名同學及3名演員。電影是一齣有關人工智能機械人的災難片,其中有兩男一女到便利店避難的情節,他們聽見無線電通訊機發出聲音,對方詢問需否救援;玩具槍則是男主角在屍體上撿到,兩名男主角會各持一把槍直至最後。故此,涉案物品均是電影道具。

拍攝最後一天,即案發前一天,被告需要將接載拍攝團隊的貨車交還母親,於是他便將原本放在車上、裝有涉案物件的斜揹袋放入背囊,其後與同學慶功至翌日清晨,便直接前往黃竹坑採訪警察學院的開放日活動。

被告早前亦解釋,他在鴨寮街一間專門店購買涉案對講機,曾問店員哪一款對講機不用牌照,並表明用以拍攝,對方就向他推介涉案的型號。

為港台兼職記者的被告洪嘉榮

官:國安日攜玩具槍行為可疑 惟信納只是拍戲道具

裁判官梁嘉琪今同意控方所指,案發當日是「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觀乎當時社會氣氛,被告理應明白攜帶涉案物品的風險。梁官又認為,被告大可將裝有涉案物品的背囊放在車上,並無急切性隨身攜帶,故認為被告當日行為可疑。

不過,梁官考慮呈堂的劇本內容、微電影截圖、被告被截停時的即時回應,以及錄影會面下的供詞;亦考慮案發當日沒有示威活動,被告到場只是為了工作,沒有刻意隱藏涉案物品,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攜帶有關物品會危害社會安寧或具犯罪意圖。梁官亦信納,被告真誠相信管有涉案對講機無須牌照。

被告被控於2021年4月15日,在香港黃竹坑海洋公園港鐵站大堂近B出口管有仿製火器,即兩支塑膠製手槍;他另被控於同日同地沒有通訊牌照而管有器具,即一部「Baofeng」對講機,型號號碼BF-777S。

案件編號:ESCC1836/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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