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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翰林認分裂國家罪囚3年7個月 官:由2016年被煽動,變組織者推波助瀾

鍾翰林認分裂國家罪囚3年7個月 官:由2016年被煽動,變組織者推波助瀾

【獨媒報導】前「學生動源」召集人鍾翰林去年10月被捕,被控《國安法》的分裂國家罪、串謀發表煽動刊物罪及兩項洗黑錢罪。鍾承認一項分裂國家罪及一項洗黑錢罪,法官陳廣池今(23日)在區域法院判囚3年7個月,為第三宗因《國安法》被判囚案件。陳官指,被告開設「學生動源」平台招攬成員及籌款,鼓吹「用行動開創時代」,並擺街站散播港獨思潮。背景報告又指,被告稱2016年因梁天琦的選舉活動影響,陳官認為被告於2016年是被他人煽動,積極參與政治活動,後來變為組織者推波助瀾。陳官又指,被告以為《國安法》前已把活動停止,停止香港事務開設美國分部就不違法,是自欺欺人的做法。

官:被告指2016年因梁天琦的選舉活動影響

法官陳廣池判刑時指,雖然控方案情列出被告在《國安法》生效前的行為,但判刑時只會考慮《國安法》生效後的事件。被告涉及在3個半內,在「學生動源」平台招攬成員及籌款,鼓吹「用行動開創時代」,並擺街站,將港獨思潮散播。被告又鼓動成立中學「本土關注組」,在校內推廣港獨,為港獨出一分力。被告在《國安法》下的行為更容易了解,並無模糊及灰色地帶,其政治理念及行為目的昭然若揭。

被告的背景報告指,他自小六對政治有興趣,2016年因梁天琦的選舉活動影響而參與政治,同年4月成立「學生動源」,積極參與社會活動、示威,又參與反修例運動。被告要透過社會活動表達政治理念,他並無意圖傷害他人。

官:被告為分裂國家罪中的積極參與者

陳官指,被告在《港區國安法》生效後繼續把香港特區從中國分離,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區的法律地位,由於受區域法院判刑最高7年所限,加上考慮到案情,因此相信被告為條例中的積極參加者,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官:被告停止香港事務後開設美國分部

陳官指被告參與程度分為6宗事件,包括被告自2016年成立「學生動源」,被告積極參與活動,管理社交平台,且在《國安法》生效前他委任「Yoshi HK」為編輯,被告雖然停止香港的事務,但在美國分部 Facebook 仍繼續發聲明。

另外,被告於2020年7月開設「學生動源」美國分部的 Facebook 頁面,標語為「香港獨立,民族自決」,而被告是其中一個管理員,被告繼續鼓吹港獨思想,美國分部 Facebook 仍貼出招募義工表格及 PayPal 連結。至2020年7月,「創制獨立黨」成立,被告是一份子及管理員,而組織的宗旨是「創制獨立,民族自強」,宣言亦是「成員在海外,以港獨為目標」。陳官續指,被告在7月26日於「學生動源」Facebook 共同發表政治宣言,指要建構民族意識。

被告於美國領事館附近被捕 官:不猜測目的

至被告於7月29日被捕,警方在其家中搜出大量政治標語及傳單。被告於保釋後又繼續在網上受訪及發表政治講述。被告其後在美國領事館被捕,陳官強調不猜測被告是否受人安排到那裏作行動或任何目的。

官:由被他人煽動變為組織者

陳官續指,被告於2019年被裁定侮辱國旗及非法集結罪成,2020年10月才判刑,被告在保釋期間犯案。陳官認為被告於2016年是被他人煽動,積極參與政治活動,後來變為組織者推波助瀾。他在《港區國安法》生效後更以身試法犯下分裂國家罪。

官:以為《國安法》前停止活動,是自欺欺人

辯方指被告在網上發文,沒有實際使用暴力,而組織「學生動源」寂寂無聞,其訊息的發布範圍亦有限。但陳官卻指出,不論有否使用武力都可犯罪,被告以為《國安法》前已把活動停止,這是自欺欺人的做法,他以為將活動改為海外分支,行使國際活動就不會違法。被告在7月開設美國分部的 Facebook 後,頁面仍然依樣畫葫蘆,且 PayPal 捐款有不同貨幣,方便他人注資。

被告積極組織策劃甚至實施,雖然辯方指沒有實際分裂國家計劃,但被告目的明顯不過,分裂國家不一定要實際使用武力。若被告不是在19月再被捕,他會繼續犯罪行為。判刑懲罰犯案者外,亦要有阻嚇作用,使將來者知道犯案後要承擔刑責。

官:無證據顯示被告將款項獨吞

最後陳官考慮到被告犯案時期達3個半月,且他在保釋期間犯案。陳官指就分裂國家罪以4年半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扣減至囚4年4個月。就洗黑罪,他指涉及款項只有13萬多,且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涉及其他嚴重的有組織罪行,亦沒有顯示被告將款項獨吞,辯方亦指被告只是將款項用作組織經費,最後以兩年為量刑,認罪扣減至1年半,兩罪同期,洗黑錢罪其中3個月分期,共囚3年7個月。

辯方求情:組織並非傳統政黨,寂寂無聞

陳官引述辯方求情指,被告現年20歲,5歲時父母離異,被告與父親及繼母同住,但卻沒有幸福童年,之後交由再父母照顧。被告自中六畢業後修讀專業教育學院,並想修讀學士投身藥劑業。被告自2019年起停學,並於2020年與父親失聯。他於2020年12月19日因侮辱國旗及非法集結罪被判囚4個月

另外,辯方指被告沒有實際使用武力,雖然他以組織名義出帖,但組織並非傳統政黨,寂寂無聞,被告亦無實際分裂國家的計劃。

根據《港區國安法》,就分裂國家罪,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區域法院最高刑期為7年。

「分裂國家罪」指,鍾於2020年7月1日至10月27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人積極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區的法律地位。

「洗黑錢罪」指,鍾在2018年1月19日至2020年10月27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以鍾翰林的名義持有的 PayPal 帳戶內總值逾13萬的款項,全部或部份、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的罪行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案件編號:DCCC27/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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