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3區議員被指阻驅散 10.7裁決 辯方:警指示模棱兩可 求澄清不屬阻撓

3區議員被指阻驅散 10.7裁決 辯方:警指示模棱兩可 求澄清不屬阻撓

(獨媒報導)大前年11月2日區選前夕,民主派候選人於維園發起選舉聚會,警方以集會未經批准為由驅散,3名民主派候選人文念志、陳振哲及鄭仲恒被補,被控阻差辦公罪。案件今(23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進行結案陳詞,涉初選47人案獲准保釋的陳志全亦有到場旁聽。控方指被告故意到警方防線前堵塞,阻止警方進行驅散行動。辯方則指被告有權在維園舉行選舉集會,惟警員沒有解釋清楚便進行驅散,故被告上前澄清,不構成阻撓。署理主任裁判官黃雅茵押後至10月7日裁決。

控方:被告故意堵塞警方進行驅散

律政司檢控官李穎賢指,考慮案發時的環境,女總督察倪采欣警告包括3名被告在內的人士離開維園,指示清晰,惟被告故意到警方防線前堵塞警方推進。控方續指,即使被告有真誠信念舉行選舉集會,不代表他們有真誠信念可在警方防線前阻塞。

辯方:有遵從警員指示 惟指示不清盼上前澄清

代表文念志的大律師劉日成指,從呈堂片段所見,被告沒在出口閘外阻擋警員。而警員進入維園後,高級督察劉嘉昇更著被告「慢慢行,向後褪」,故控方所稱被告不肯迅速轉身離開是得到劉督察允許。

劉大律師續指,本案被告依照警員指示緩慢地離開,與控方所依賴的劉家棟案中故意阻礙警員,爭取時間讓在場人士離開,情況不同。

對於控方指被告過份執著質詢,劉大律師指出法庭需考慮被告質詢的態度。劉大律師續指,案發集會人數不多於50人,未構成未經批准集結,被告也沒有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在被告詢問下警方亦沒有解釋驅散的原因,僅指示被告向北角方向離開,但沒有指示他們需褪至何處,指示模棱兩可,故被告的質詢屬合理。

辯方引終院案 指以理說服警員澄清錯處不屬阻撓

代表陳振哲的大律師黃立煒援引終審法院案件譚立輝案中,不構成故意阻撓警務人員的5個例子,其中一個為以理說服警員以澄清警員錯誤。黃大律師指,陳振哲向警司張志偉稱,自己有權向警方發問,張確認後陳再解釋自己有權舉行集會。惟張指稱現場屬非法集結,故他有權拘捕所有現場人士。黃大律師指,陳真誠地向張指出其錯處,惟說話未畢已被制服。

黃大律師續指,從劉嘉昇的供詞中反映,劉沒有質疑陳正進行選舉活動,加上陳身穿的背心和所攜的易拉架均印有陳的姓名,故陳享有《基本法》第26條保障的選舉與被選舉權。

辯方稱被告理論有節制 無意圖阻撓警方

代表鄭仲恒的大律師沈君浩指,案發較早前維園外雖有集結人士破壞社會安寧,但集結人士已離開,現場已回復和平,質疑警方進行「大包圍」驅散超越了合理措施。

沈大律師續指,警員沒有表達鄭仲恒有阻其驅散,加上鄭對警員理論有節制,有聽從警員返回維園,故沒有意圖阻撓警員以爭取時間讓其他人離開。

署理主任裁判官黃雅茵聽取控辯雙方的結案陳詞,押後至10月7日裁決。

3名被控的區議員為文念志(29歲,大埔區議員)、陳振哲(47歲,大埔區議員)及鄭仲恒(30歲,沙田區議員)。控方今年7月初修訂控罪詳情,指三人於2019年11月2日,在維多利亞公園故意阻撓女總督察倪采欣、高級督察劉嘉昇及警司張志偉。文念志另承認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罪。

三人較早前同被控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但控方之後撤回控罪。案件原定於去年1月開審,但當時裁判官張志偉斥控方未有將聲稱被阻撓的警員資料全面披露給辯方,影響辯方為被告辯護;控方之後修改控罪詳情,將聲稱被阻撓的警員人數由20至30人改為3人,但又在去年10月審訊中途, 突然要求增加警方證人,遭黃官拒絕,終押後至今年7月初續審。

案件編號:ESCC 2467/2019

審訊第一日
3區議員阻差辦公案開審 控方突稱文念志以大聲公襲警 官:唔能夠一項控罪告兩樣嘢

審訊第二日
督察稱被告且行且停 阻警維園驅散
3區議員被指「緩慢後退」致阻差辦公 督察承認曾籲對方「小心啲、慢慢」

審訊第三日
警稱曾要求被告「離開維園」 辯方指影片、口供均未能證實
3區議員阻差案 控方審訊中途突增兩警作證 官:有啲奇怪

審訊第四日
3區議員阻差案 控方稱陳振哲被捕時反抗警 辯方:開案陳詞「隻字不提」

審訊第五日
3區議員阻差案再押後 控方堅持增加警方證人 證陳振哲被捕後有反抗

審訊第六日
3區議員阻差案 警庭上說法與口供紙不同 辯方:你兩年後記憶清晰咗?
3區議員阻差案 警司稱文念志用大聲公阻發指令 否認曾下令「俾佢哋自己離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