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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宿舍外牆掟汽油彈 律政司不滿感化過輕 15歲亞氏保加症少年改判入教導所

警察宿舍外牆掟汽油彈 律政司不滿感化過輕 15歲亞氏保加症少年改判入教導所

(獨媒報導)前年11月18日,有市民呼籲18區「開花」營救理大。一名15歲中學生於柴灣已婚警察宿舍外掟汽油彈縱火,承認一項縱火罪,律政司不滿原審裁判官判處3年感化過輕,提出覆核獲批。上訴庭下令撤銷感化令及還柙以索取更生中心、教導所等報告。少年今日(4日)被解往高等法院應訊,法官考慮控罪嚴重、案情和更生因素後,改判少年入教導所。據《敎導所條例》,學員羈留時間由懲教署方決定,但不得少於6個月,及不得多於3年。

母親:控方咬住我哋唔放 對判決感到憤怒

散庭後,部份旁聽人士尾隨律政司代表,大叫:「賺埋呢啲陰質錢!」、「食屎啦!」、「死全家!」

少年的母親在庭外表示,少年的感化進度良好、有進步,顯示他需要引導而非懲罰性處理。「由一開始,控方已經咬住我哋唔放,已經無諗住放過呢個小朋友,給他一個改過機會。」母親又指,少年已經很努力嘗試改變,而且感化官亦指他有很多轉變,但法官給她的印象是只想判最嚴厲而非最合適的刑罰,亦沒有考慮他是患病的小朋友,因此感到憤怒。母親指,少年自7歲起確診患亞氏保加症,有不同的學習需要(special education needs, SEN),對於他在教導所能否早日獲釋「都唔敢諗」。

母親透露,少年還柙期間,她每天都會於早上8時半之前到達懲教所等候探望兒子,「我希望第一時間、第一批入去見到佢」(探訪登記時間為早上9時),她表示會一直寫信鼓勵他,剛才在法院羈留室也給了他很大的支持,「話俾佢聽唔會放棄佢,我們會愛佢,會跟他一齊行落去。」

父親則表示,預計兒子在教導所會「很困難」,因為他有很多學習上的需要。父親透露,去年8月判刑後一、兩天,便已知道律政司擬申請上訴,但需時申請法援才延至今年1月處理。他又透露,從沒有在感化官面前說兒子是在脅迫下犯案,「判決公唔公允係由你們(公眾)去講……但我無講過嘅嘢,就唔好誣衊我。」

官:若成年人必判監 即使未成年也要考慮阻嚇性

少年(化名CWC)現已年滿16歲,他的代表大律師劉偉聰在判刑前建議法庭考慮社會服務令,因社會服務令不算輕判,會某程度上限制自由,同時更生與懲罰兼備。

首席法官潘兆初問到,更生中心和教導所有什麼分別。劉偉聰指,更生中心較著重讓學員融入社會,教導所則提供學習和體能訓練,由於少年在情緒管理和壓力控制能力方面低於常人,故更生中心會較切合少年的情況,加上本案屬覆核案件,而教導所拘留時間比更生中心長,盼法庭考慮更生中心。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則表示,教導所會因應每個學員的需要去提供輔導、計劃,從少年面對案件的過程中可看到他有意志要進步,如果他有足夠反省,便會努力脫離之前的處境,不是因為少年有弱點而更適合更生中心,而是視乎他個人是否願意改善。潘敏琦法官表示:「如果佢想早啲獲釋,唔係唔可以控制自己一嘛!」

劉偉聰盼法官考慮教導所與更生中心的拘留時間差距以倍計,前者最長9個月,後者最長36個月,並重申本案屬覆核案。不過首席法官潘兆初指,教導所紀律性較強、刑期較長,而少年現時正值成長關鍵期(critical moment),要面對不同問題,故此關注他的重犯機會,若果汽油彈縱火案件的被告是成年人,必定判以年計的監禁,即使本案被告是未成年人,也要考慮刑期長短以及阻嚇作用。上訴庭法官彭偉昌亦表示,少年理應會努力改善,去盡快脫離困境,教導所對他更生及阻嚇方面會更合適。

律政司:少年欠同理心、上課仍會遲到和打瞌睡 需要教導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林穎茜指,少年「貫徹始終」地向感化官聲稱,是在威嚇、脅迫之下而犯案,父母亦稱兒子是在不自願、受媒體影響下犯案,從報告中又見到少年對於已婚宿舍住客的生命安全方面的反省隻字不提。法官潘敏琦插嘴道:「對住客無同理心,同以往報告所講嘅,係同出一轍架。」律政司同意並補充指,雖然少年在性格固執上有所改善,但是老師指他上課仍會遲到和打瞌睡,加上報告可看出他依然沒有同理心,顯示需要教導所的教導。雖然教導所的拘留期最高為3年,但仍須視乎懲教人員評估,本案須判處阻嚇性刑罰,以向社會發出正確訊息。

三位法官退庭討論期間,母親在庭外激動痛哭,稱:「一定要用最嚴厲架咩?」、「小朋友⋯⋯唔可以改架咩?」父親亦不禁流淚。

原審裁判官何俊堯判刑時指,被告掟汽油彈的目標是宿舍外牆,風險不高;加上被告事發前與父親有政見上的爭拗,然後才會離家及找朋友,他的犯案動機與一般涉及尋仇、感情瓜葛的案件不同,並非為了私利。即使被告使用助燃劑、目標為民居及連同另一女子一同犯案,均構成加刑因素,但是考慮到被告僅得15歲,行為亦很大程度受亞氏保加症、對立反抗症及過度活躍症影響,以致缺乏同理心及影響對後果的判斷,而且被告認罪後對感化官態度合作、有表達後悔,並願意接受協助,故何官認為可就上述因素給予較大比重。若果被告是成年人,監禁會是唯一選項,然而本案被告為一名少年,基於上述因素,監禁式刑罰並不是唯一選項。

案件編號:CAAR1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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