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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7.21】4白衣人上訴 鄧懷琛稱大狀給錯誤法律意見 致棄用「合法自衛」辯護理由

【元朗7.21】4白衣人上訴 鄧懷琛稱大狀給錯誤法律意見 致棄用「合法自衛」辯護理由

【獨媒報導】2019年7.21元朗站白衣人襲擊事件,8名白衣人暴動及蓄意傷人罪成,分別判囚3年半至7年。鄧懷琛、「飛天南」吳偉南、鄧英斌和蔡立基不服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今(7日)向高院上訴庭申請上訴許可。被判囚7年的鄧懷琛指原審代表大狀給予錯誤的法律意見,因而放棄以「合法自衛」作辯護,改以提出身份辨認爭議來作為辯護,對鄧造成不公。另外,律政司針對王志榮的無罪裁決提出上訴,並指憑多項環境證據可以肯定影片中的人士就是王,要求發還原審法官重新考慮裁決,上訴庭押後判決。

4名上訴人為鄧懷琛(60歲,燒烤場東主)、「飛天南」吳偉南(57歲,貨車司機)、鄧英斌(61歲,無業)及蔡立基(40 歲,機械技工)。4人均申請定罪上訴,鄧和蔡另申請刑罰上訴。

鄧懷琛和蔡立基仍在獄中服刑,由懲教囚車送至法院應訊。曾召開記者會哭訴判決不公的鄧懷琛妻子亦有到庭旁聽。據了解,蔡料於今年8月獲釋。吳偉南則服刑完畢,連同脫罪的王志榮親自到庭應訊。

吳偉南 王志榮
脫罪的王志榮(右)和服刑完畢的「飛天南」吳偉南(左)親自到庭應訊。

律政司代表為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黎劍華和高級檢控官陳穎琛。

案件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和彭寶琴審理。

鄧懷琛指原審代表大狀給予錯誤法律意見 因而未有以「合法自衛」作辯護

代表鄧懷琛的大律師林芷瑩指,原審期間代表鄧的大律師馬子安在未有檢視所有影片的情況下,給予當事人錯誤的法律意見,造成不公。林指,鄧聲稱案發當日他是「保護自己或者家人」,惟馬大律師向鄧指稱,首先撩起紛爭的人便不能夠以「合法自衛」作為辯護理由,然而這是一個錯誤的法律意見。

林續指,有四段影片可以完整地顯示當日元朗站一帶的情況,被控方納入「未被使用材料(unused materials)」,惟馬大律師未有向控方索取這些影片,控方亦未有在原審庭上播放。至於在庭上播放的影片,則在關鍵的時候全部模糊不清。

林指,就鄧涉及在7月22日凌晨在朗和路及元朗站一帶參與暴動的控罪,鄧本來可以基於「合法自衛」作為辯護理由,但是其原審代表大律師卻基於一個錯誤的法律觀點,加上未有觀看所有影片的情況之下,改以提出身份辨認爭議來作為辯護,並使鄧決定不作供。林指馬大律師的做法令鄧得不到全面的法律意見,不能有一個清晰的選擇。

林又指,鄧分別在2020年6月30和12月8日的誓章均顯示他堅持以「自衛」作為辯護理由,但直至2021年1月14日的誓章,則顯示鄧已簽署了指示,同意改以「身份爭議」來辯護,因為原審的代表律師在會議中稱「自衛」的說法不能成立。

鄧懷琛稱前往形點「旁觀」 欲確保燒烤場食客可安全離開

至於涉及在元朗站及形點商場參與暴動的控罪,林指鄧不爭議曾經在場,但是「佢只不過係旁觀者」,並未有參與其中。林指,根據鄧的指示,他當日打算到形點商場「睇吓發生咩事」,以確認衝突人士是否已經散去,並確保其燒烤場的食客可以安全地離開,「係顧及他人嘅安全。」林又指,鄧並非與第一批白衣人一起拉動鐵閘,而是在鐵閘被拉開之後才開始進入形點,他手上沒有任何武器,只是在一旁觀察。

惟法官彭偉昌指,影片拍得鄧手持破爛雨傘,看到另一名被告吳偉南倒地之後上前查看,質疑鄧不可能堅持自衛的說法。彭官又指,鄧當日穿著白色波點恤衫,沒有佩戴口罩,要爭議身份辨認是很困難。

林芷瑩則強調,原審代表大律師在法律上出錯,「呢個係對上訴人非常之不公」,冀上訴庭批出上訴許可。法官提到,原審大律師馬子安今日有到場,問林是否需要傳召馬出庭作供。林則表示不需要。

律政司:影片證鄧懷琛對「閃電男」施襲

律政司代表、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黎劍華回應指,從影片可多次見到數名黑衣人被施以「都幾大嘅暴力」,上訴方指稱可以完整地顯示元朗站情況的影片,不單止不可能支持鄧的「自衛」說法,反而更加支持到鄧懷琛和吳偉南使用暴力。

黎播放英龍圍牌坊一帶(近元朗站J出口)的影片,指黑衣人士正在退後,但是白衣人士則在前進,其後穿著波點衫的鄧懷琛,在未有受襲的情況下揮棍,又與其他人一同襲擊一名上衣有閃電圖案的男子。就元朗形點一帶的暴動,上訴方提及的四段影片是毫無幫助。

吳偉南稱自衛 又指原審官憑薄弱證據定罪

代表吳偉南的大律師黃錦卿指,原審法官葉佐文基於非常薄弱的證據,便裁定吳從格仔衫男子接過一支木棍,並且基於吳與鄧懷琛有眼神交流,便構成了一個犯罪協議。黃反指:「佢(吳)嘅講法係,佢係為咗自衛。」

法官潘敏琦指吳在原審時曾經作供,而當他被問到為何要用棍打戴橙色頭盔的人,吳回答了一個「比較奇怪嘅答案」,聲稱自己是打水馬,並未有擊中任何人。法官彭偉昌指,簡單來說原審法官不相信他的證供,「唔接受佢係和事佬」,也不接受吳聲稱「Kitty姨」告訴他「黑衣人要嚟拆祠堂」。彭官又指吳既非警察也沒有報警,形容吳的舉動:「唔係和事佬咁簡單,和事佬唔會加入去打人㗎嘛。」

黃錦卿則重申,原審法官不能夠單憑數秒鐘的影片、吳偉南拍了鄧懷琛手臂一下、二人有眼神接觸,來達至他參與暴動和串謀傷人的推論,「我哋話呢個係好脆弱嘅證據。」

吳偉南
服刑完畢的「飛天南」吳偉南

鄧英斌稱極其量僅參與非法集結而不是暴動

代表鄧英斌的大律師謝英權指,沒有證據顯示鄧在現場做過什麼行為或舉動,以致構成參與暴動或鼓勵暴動。

不過法官潘敏琦質疑,鄧當日有手持木棍。謝大律師則指手持木棍只是參與非法集結的行為,當時亦未有發生破壞社會安寧的情況,鄧的行為和意圖均「未去到參與暴動的情況」,並強調他極其量只是參與非法集結。

法官彭寶琴質疑,謝大律師會否接納,以案發當時的現場環境而言,鄧手持木棍,都不構成破壞社會安寧的情況,或者該行為不會使人感到害怕?謝大律師則說:「我認為未去到嗰個程度。」

片見鄧英斌與白衣人交談 鄧:該白衣人非施襲者而是阻止他人施襲

謝大律師指,鄧英斌到達大堂時,並未知道上一層的月台發生了暴動,當他乘搭電梯到達月台,一名白衣人跟鄧交談之後,鄧便放低了木棍,與其他市民轉移至月台另一邊「觀望咩情況」。謝指稱,與鄧交談的白衣人,其實在較早時間曾經伸開雙手阻止另一些白衣人襲擊車廂內的市民,該白衣人走出車廂後,便與鄧有交談。不過法官潘敏琦質疑以上僅是辯方的片面之詞,沒有證據支持,又指鄧未曾在原審中親自作供。

謝大律師強調,影片中與鄧交談的白衣人「並唔係襲擊市民嘅白衣人,而係阻止有人被襲擊嘅白衣人」,惟原審法官卻只考慮鄧與白衣人有交流,但隻字不提該白衣人是阻止他施襲的白衣人。

法官質疑鄧英斌「匆匆走上月台」兼手持木棍

法官彭偉昌問到,鄧為何會手持木棍出現?謝大律師指,木棍本身並非一個攻擊性武器,加上鄧對於月台上發生了暴動並不知情,聲稱:「或者只係愛嚟展示,唔一定愛嚟打人㗎嘛。」

彭官續質疑,鄧「匆匆走上月台」、「緊急到冇買飛」,必然知道月台上有暴力衝突發生,身份又是村長,木棍必然是供他有需要的時候用來傷害他人。潘官質疑:「佢作為元朗八鄉村長嘅角色,攞住支棍喺外面,雖然你話唔知咩事吖嘛,但係佢知道發生咗一啲事,佢去拎住支棍做咩嘢呢?」

謝大律師則重申,鄧放下木棍之後,當時已經手無寸鐵,在對面月台一直觀察現場狀況,不接受鄧有參與暴動和串謀傷人,極其量只是參與非法集結。

蔡立基被要求庭上模仿張開口笑動作 供法官比對影片 大狀質疑沒義務協助控方舉證

第八被告蔡立基在原審期間,曾被要求在法官面前張開口並露出牙齒,模仿他在影片中張開口笑的動作,以供法官比對影片中人。原審法官在裁決理由書指:「他的哨牙十分獨特,他咧開咀巴兇神惡煞同時也笑著似的面相也十分獨特,辯方沒有就此陳詞。」法官經比對蔡在庭上示範的動作,肯定片中男子便是蔡。

蔡的代表大律師質疑,被告在庭上模仿片中張開口笑的動作是協助控方舉證,惟被告是否有義務在控方舉證階段期間,被要求協助控方舉證。他指,在審訊期間,究竟法庭可以在什麼情況之下,可以要求被告在控方舉證階段中作正面協助(positive assistance),涉及重大法律議題。

一白衣人脫罪 律政司上訴 要求發還原審官重新考慮

此外,另一名白衣人王志榮(55歲,運輸工人)在原審時脫罪,律政司不服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申請上訴。律政司一方爭議有關閉路電視片段中涉案人士的身份,該人士身穿有中文字的上衣、啡色短褲,更重要的是,他穿著一雙深色鞋,有黃色鞋帶和黃色標誌。律政司指,憑片中人的外形、步姿和攜有腰包,加上警方在王志榮家中搜出「極為相似的波鞋」、「類似的啡色短褲」,而王並不爭議上述物品屬於他,基於以上環境證據的疊加效應,可以肯定片中參與暴動的人士就是王。

律政司要求上訴庭裁定上訴得直,並將案件發還至原審法官,基於現有證據重新考慮裁決。上訴庭表示會押後宣判,並批准王以原有條件保釋外出。

王志榮
王志榮被裁定暴動和串謀傷人罪脫,遭律政司上訴。

案件明日續審。第八被告蔡立基的代表大律師將會繼續陳詞。

王志榮、鄧英斌和蔡立基被指於2019年7月21日在元朗港鐵站內參與暴動,及有意圖而傷人。鄧懷琛及吳偉南被指於22日在朗和路及元朗站一帶參與暴動,及串謀有意圖而傷人。鄧懷琛另被指於同日在元朗站及形點I一帶參與暴動,及有意圖而傷人。鄧懷琛囚7年、吳偉南囚4年、鄧英斌囚3年9個月、蔡立基囚6年。

案件編號:CACC132/2021(律政司上訴)、CACC171/2021(白衣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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