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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青年暴動罪成 3人囚51個月至4年半 2人判勞教及教導所 官:自挾理想犧牲他人自由

5青年暴動罪成 3人囚51個月至4年半 2人判勞教及教導所 官:自挾理想犧牲他人自由

【獨媒報導】2019年10.1國慶日,有市民發起「六區開花」,有人於黃大仙龍翔道聚集,警方以催淚彈驅散。5名青年否認暴動罪及拒捕罪。經審訊後,5人被裁定所有罪名成立,今(4日)在區域法院判刑。其中3人包括舞台劇演員及學生,分別判囚4年3個月至4年半;而獸醫助理及港大生則分別判入勞教中心及教導所。法官練錦鴻指,暴動並非源於《逃犯條例》,只是借題發揮,因政府於6月已宣布暫緩。他又強調,示威者令社區如戰場,其行為自私自大、「自挾心中高尚理想,犧牲他人自由」,他們口中的崇尚自由民主已變成專制。

5名被告為:郭小杰(30歲,演員)、張啟昌(22歲,學生)、何文謙(27歲,行政人員)、温梓霖(19歲,學生)、麥浩偉(24歲,學生)。5人被控的暴動罪及拒捕罪均罪成。

官:暴動非源於《逃犯條例》,只是借題發揮

法官練錦鴻判刑時指,各被告加入其他示威者,助長暴動氣勢,加上當日為中國國慶,而政府早於6月15日宣布暫緩修訂《逃犯條例》,立法會亦停止二讀,因此是次暴動並非源於《逃犯條例》,只是示威者借題發揮。當日示威者癱瘓九龍交通樞紐,他們自私自大,「自挾心中高尚理想,犧牲他人自由」,並為社會帶來恐懼不安,破壞社會的和諧互信、以及香港在國際間的和平安全大都會形象,而這些均未能在短時間內修復。

官:若被告非走入歪路、已成為對國家有抱負的人

練官強調,被歸納為「暴徒」的人並非十惡不赦,他們是自以為有理想,並有短暫的勇氣實踐。若不是走入歪路,他們已在自己範疇有一定成續,成為對家人及國家有抱負的人,他表示年輕亦非任意妄為的原因。

官指對法律無知非求情原因 惟因被告患腎病減刑3個月

就首被告郭小杰,他現年30歲、為自由身演員,他修畢演藝學院學士課程,其父母有健康問題,依靠被告供養;被告亦患有遺傳性腎病,需要定期求醫。辯方求情時指被告父母已頓失所依。練官指,被告案發時爬欄逃走,警員將他拉下時他用腳蹬向警員,但無證據顯示他有暴力行為。被告在報告中表示自己沒有犯錯,認為是裁決不合理。

練官強調,被告是有思考能力的成年人,他會預見到行為對家人及社會的後果,但他對法律的無知及對家人的傷害並非求情原因。練官以4年半量刑,考慮到被告因健康問題會令服刑更艱辛,故減刑3個月,兩罪共判囚4年3個月。

22歲獸醫助理判勞教 官:已還柙一段時間

至於次被告張啟昌,他現年22歲、在內地出生,並於2002年來港。被告完成大專的動物護理高級文憑,現職獸醫助理。被告指自己受網上言論影響犯案,而懲教報告指被告適合勞教中心。練官指被告已還柙一段時間,並上了嚴峻的一課,其重犯機會低,因此判入勞教中心。

第三被告何文謙現年27歲、任職共享辦公室行政人員,他堅稱自己只是路過,沒有參與暴動。惟練官認為他受過高等教育,知道要為自己行為負責,而被告當時更被搜出32公分短棒,被捕時亦掙扎,因此判囚4年6個月。

兩學生因案件停學 官拒接納被告到場急救故判囚

現年19歲、為港大一年級生的第四被告温梓霖,辯方指他因案件而停學,而懲教報告則指其身體情況不適合入勞教中心,因此判入教導所,並強調對更新有幫助,不會令其前途毀於一旦。

最後就第五被告麥浩偉,他現年24歲、就讀副學士最後一年,因案件需要停學。練官指他當日攜帶繃帶及急救用品,但報告中沒有顯示被告有急救資格。被告則稱自己當日無意參與暴動,他是相約朋友午膳,惟朋友因交通問題爽約,因此被告留下見證事件,並為有需要人士提供急救。練官拒絕接納其說法,憑被告裝備認為他是有備而來,令警員陷於險境,完全沒有悔意,因此勞教中心並不能反映嚴重性,最後判囚4年6個月。

官指暴動非即興:示威者不約而同穿相類衣服

練官判刑亦提到,雖然本案沒有證據顯示暴動是有精密計劃及部署,但當日黃大仙沒有人申請集會,示威者卻不約而同地穿相類衣服及攜帶裝備,部分更用作掩護身分,因此並非即興發生。他們在同區出現並互相協助、前蹲後站,並設路障癱瘓交通。另外,參與的示威者近千人、時聚時散,他們在不同地方加入或離開,人數令執法更困難。

官:案發地點為九龍心臟地區、令社區如戰場

練官又指,示威者叫喊侮辱性口號以及謾罵,又用鐳射筆挑釁警員,並向警方投擲磚頭及汽油彈。至於暴動地點方面,該處是九龍的心臟地區及主要通道,地勢四通八達,而附近人口密集,亦有商住地區、屋苑及巴士站。當日事件導致所有行車道堵塞。

至於暴動破壞程度,練官指本案雖然沒有證據顯示實際的財產損失,但示威者拆除欄杆以及挖磚,亦以油漆塗污馬路,更焚燒至少10輛電單車,示威帶來有形及無形的代價均十分可觀。就暴動帶來的滋擾方面,練官指示威者與警方對峙期間,令「社區如戰場」,市民及遊客不能如常走動,城市的正常活動不能進行。

官:警員受傷需縫針

練官指,示威者不但無視警方警告,在警方驅散後反而重組,向警員投擲汽油彈;當警員拘捕示威者後,他們又回頭意圖拯救被捕者。當日有警員受襲至掉下頭盔,亦有警員頭頂破損、手肘及背部受傷,甚至需要縫針及休假6天。

官:示威者崇尚的自由民主已變成專制

練官形容,示威者的策略接近游擊戰,其行為帶來社會進一步分化,並令市民分成黃藍兩個陣營,沒有中間路線,亦沒有客觀合理的討論空間,最後示威者口中的崇尚自由民主,已變成專制,扼殺和平理性的討論空間。

練官於去年12月裁決時指,雖然沒有證據顯示各被告有明顯行為,但考慮到各被告的黑色衣著能作鼓勵作用,加上被告被捕時反抗,裁定他們參與暴動。

暴動罪指,5人於2019年10月1日在黃大仙龍翔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各人亦分別被控一項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分別為警長33625、警員17587、警員6729、偵緝警員17416及高級警司2700。

案件編號:DCCC 26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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