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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圍城】因應索帶案上訴得直 律政司改以另一刑罰較重控罪起訴

【理大圍城】因應索帶案上訴得直 律政司改以另一刑罰較重控罪起訴

(獨媒報導)2019年11月警方圍封理大,市民發起行動「營救」被困理大人士。油麻地共213人被圍捕,分成多案起訴暴動罪。其中11人案件今(21日)在區域法院(借用西九法院)開審。其中兩名被告另涉藏有索帶,原被控「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但由於終審法院在早前的上訴案件中,裁定索帶不屬此控罪涵蓋範圍,因此律政司決定改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此罪的最高刑罰為監禁10年,比起原本控罪最高監禁2年,更為嚴重。本案為首宗律政司因應終院案例而改控的案件。

本案11名被告為:陳建熹(18歲)、陳子健(22歲)、鄭浩麟(25歲)、鄭偉傑(23歲)、張浩然(24歲)、張元山(23歲)、周明摯(41歲)、方淦輝(23歲)、馮天程(21歲)、何焯銘(34歲)及何仲玹(22歲)。各人否認暴動罪。

本案的暴動罪指各人在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律政司改控另一罪 最高刑期為10年 比原本控罪的2年更重

鄭浩麟被控於彌敦道525至543號或其附近,保管或控制一包索帶。馮天程被控於同日保管或控制3包索帶。他們原被控《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的「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但由於終審法院在早前的上訴案件中,裁定索帶不屬此控罪涵蓋範圍,因此律政司決定改控《刑事罪行條例》第62條「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辯方對此沒有反對。

翻查資料,原本的「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最高可處第二級罰款及監禁兩年。惟現時律政司改控的「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判10年監禁。而區域法院的判刑上限為7年。

終審庭於上周五(15日)裁定上訴案中的塑膠索帶,並不屬第17條的涵蓋範圍內,涉案索帶不是為束縛人身而製造,不屬束縛人身工具的類別;它亦不是攻擊性武器,也不是適合作非法進入的工具。因此,上訴人不應在第17條下被定罪。

控方建議考慮被告可用索帶捆綁物件堵路 致需還原而肯定犯罪

控方外判大狀為伍家聰及章寶瑜。控方開案陳詞指,本案的暴動發生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本案各被告是警方約11時半採取圍捕行動時的被捕者。

就兩名涉藏索帶的被告,控方認為法庭可考慮他們可用索帶捆綁物件、築起陣地並堵塞道路,以致事後需花費人力還原,從而肯定他們的犯罪和非法意圖。

控方建議法庭考慮各被告沒有前往的理由等 裁定有參與暴動

控方建議法庭考慮到以下因素,裁定各被告有參與暴動,包括:案發前當局不斷強烈警告;當日理大的情況和公開資訊;案發時地點並非正常日常生活的狀態,包括交通、商店沒有運作,以及被告的八達通紀錄。

另外,控方指各被告沒有前往的理由,他們必然知道現場情況,包括附近的人、聲音、火光及氣體等,一般市民必然知道非常危險而沒有可能圍觀。警方多次發出警告,雖然現場交通受阻,但被告有充足機會離開暴動現場,例如步行離開。被告於警方圍捕時逃跑,各人的逃跑是有方向性、組織,加上附近的人企圖救涉案的示威者,因此示威者並非可能只是害怕警方而走避。法庭亦可考慮被告的裝束及所棄置裝備。

雖然各被告沒有被辨認、觀察或被拍攝到他們本人做出了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但本案證據足夠令法庭肯定他們身處現場並以鼓勵等形式參與暴動。

控方指警方不斷發公告 呼籲市民不要造訪案發一帶地區

控方指2019年11月11日,大批示威者進佔理大,警方在附近設防阻止其他示威人士進入理大,直至11月18日仍然持續。有示威者開始聚集於尖沙咀、佐敦、油麻地或旺角一帶。

政府及警方在這段期間不斷透過各大傳媒發放公告,呼籲市民不要造訪有關地區。控方指上述內容及理大事件的一般情況都是廣為人知,包括本案被告。案發當日彌敦道的交通嚴重受阻,港鐵亦於下午約3時20分關閉油麻地站,且列車不停油麻地站。

示威者向警方投擲估計共約250枚汽油彈

警方於晚上10時抵達加士居道組成防線,並往彌敦道方向推進,約10時半抵達文明里一帶。警方在推進期間不停遭受示威者投擲汽油彈等雜物,並需發射催淚煙驅散示威者。

約10時半至10時45分,警方防線抵達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的南邊,並與在交界以北的示威者對峙。示威者大部分穿黑衣,戴口罩或防毒面罩以遮蔽容貌,部分人戴頭盔及護目鏡等。示威者多次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包括無視警方警告繼續逗留、用鐳射光照射警方、以類似排陣的方式排開面向警方、築起傘陣堵塞行車道、向警方投擲估計共約250枚汽油彈,令警方需把防線後移。

警方一度擎槍示警 設封鎖區截獲213人 本案兩被告受傷送院

警方多次發射催淚煙警告驅散示威者不果,約11時半警方展開圍捕行動。示威者隨即如鳥獸散般逃離警方追截,包括向咸美頓街方向逃跑,亦有人嘗試轉入碧街近油麻地站A1出口。

警方其後在各方包圍進行圍捕,一部分警員負責衝前推進,另外有警員沿路截獲這些示威者。期間有示威者向彌敦道投擲汽油彈,獲匿名令的警長A5立即擎槍示警,特別戰術小隊亦前來增援,最後封鎖該處。本案的各被告在彌敦道被警方圍堵。

最終警方在彌敦道一帶設下長方形的封鎖區,共截獲213人,包括本案被告。警方設立等候區、醫療區及臨時羈留區,曾受傷的被告陳建熹及何仲玹獲送院。其他被告則在臨時羈留區被拘捕並送往警署。

各人被捕時的衣著及裝備如下,陳建熹有防毒面具;陳子健有口罩及縮骨遮;鄭浩麟有膠索帶;張浩然有手套、過濾器及望遠鏡;方淦輝有3隻手套及過濾器;馮天程有3包索帶及縮骨遮。

控方將傳召市民講述如何受示威者行為影響

控方指各被告並非居住在涉案地點附近。另外控方會傳召數名市民講述示威者的行為對他們造成的影響。

事件中共有4名警員因執行職務受傷,獲送院治理。當中包括警長3265在驅散示威者時,因馬路上有大量汽油彈殘餘物而滑倒,引致右手手指受傷;警員24279及警員25238亦因馬路上有大量電油而滑倒,分別致右肩及左腳受傷。警員18822則在制服示威者時,被他手持的玻璃樽碎片割傷。

案件明(22日)續審。

涉及同日事件中,有兩案仍在審訊,另外3案分別於今年8月、9月及12月開審。

案件編號:DCCC 747/2020